导图社区 宪法学 宪法实施和监督
宪法实施和监督思维导图:包含宪法实施的概述,概念:宪法实施一般是指宪法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等等
编辑于2022-04-06 17:09:55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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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宪法实施和监督
宪法实施
宪法实施的概述
概念:宪法实施一般是指宪法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
特点
宪法实施内容的广泛性
宪法实施主体的普遍性
宪法实施方式的多样性
条件
政治保证:我国宪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思想基础:公民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信仰宪法
宪法自身的完善:在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基础上,实现宪法与时俱进
宪法实施的功能和基本方式
功能(为啥实施,目的)
确立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保证人权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实现
确保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推动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法律体系(推动法制统一)
传导宪法所承载的社会核心价值观
方式
宪法的执行
依据宪法设立国家机关,形成国家机构体系
依据宪法对宪法进行修改
依据宪法对宪法进行解释
依据宪法进行立法
依据宪法针对具体事项作出决定、决议
宪法的适用
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宪法的遵守
①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遵循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 ②通过法律的实施而获得实施(间接实施),法律的实施也属于宪法实施的范畴
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健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适应的制度
宪法解释制度,宪法修改制度,(宪法监督制度)
健全宪法实施的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领导干部宪法教育制度,国家宪法日,保证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进行立法的制度,保证国家机关依据宪法作出具体决定决议
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概述
宪法监督的含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律程序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实施宪法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
注意区分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诉讼,宪法审查与宪法监督的关系
结果:撤销,改变,拒绝适用,确认违宪,对于违反宪法的国家领导人予以罢免或者弹劾等
宪法监督的对象是实施宪法的行为
实施主体不同,国家机关实施宪法,政党实施宪法,其他组织实施宪法; 实施方式不同,通过立法行为实施宪法,通过具体决定决议实施宪法; 争议类型不同,立法行为,权限纠纷,选举诉讼,弹劾案,政党违宪(监督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机制,合宪性审查由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
违宪和违法的区别
违宪行为的含义:是指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组织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作出的直接违反宪法的行为
违法与违宪的主要区别:①性质不同。违宪是违反宪法,违法是违反法律 ②行为主体不同,违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违法的主体既有国家机关,也有所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③审查主体不同,实施合宪性审查的主体是宪法规定的特定合宪性审查机关(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代议机关),实施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是法院 ④责任形式不同,违宪行为包括撤销、拒绝适用法律文件,取缔违宪政党组织,罢免国家领导人,确认违宪行为无效,违法行为的是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意义(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监督的意义三者通用)
为宪法实施提供保障
宪法监督制度已经成为维护法治国家宪法秩序的重要机制
是协调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关系的重要机制
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基于普通法而形成的高级法理念以及枢密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审查殖民地立法
美国:世界上最早对法律进行宪法监督的国家,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制是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创立的
法国:1799年宪法和1852年宪法曾短暂设立元老院审查法律是否合宪的制度
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提出了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负责解决宪法争议案件的设想,设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法院
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
普通法院审查制,也称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美国,日本,印度,加拿大)
特点: ①个案审查,它是一种被动的、附带性审查体制 ②越权无效,法院只能宣告不予适用,不能宣告废除 ③法官造法,最高法院的宪法判例形成的原则或规则事实上具有高于立法机关通过的制定法效力 ④最高法院的宪法性判例确立的原则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5违宪情况很多,能够将违宪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审理的可能性较小
专门机关审查制
宪法法院模式(德国,奥地利),凯尔森模式,奥地利模式
各国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共性,一,宪法法院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所作出的判决和对宪法的解释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公共团体都具有普遍拘束力 二,宪法法院的法官实行***制 三,宪法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裁决 四,穷尽司法救济
宪法委员会模式(法国,柬埔寨),法国模式
二者区别
前者注重结合具体诉讼案件对立法机关已经通过并生效的法律文件进行事后的、具体的合宪性审查;后者注重对议会已通过但尚未公布生效的法律文件进行事前的、抽象的合宪性审查
代议机关监督制
英国模式,议会
其他国家模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古巴,中国)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形成
制度前提: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采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 1954年宪法将监督宪法的实施作为全国人大的一项职权,但并未贯彻实施 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制度基础)
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和不可违反性,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基本目标
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追究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
实现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构成(内容)
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合宪性审查,得到有效推进
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包括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六套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其他国家机关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及上级党组织对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中央军委法制局对军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制度,可以附带审查(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
行政诉讼制度,可以附带审查(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
备案审查制度
其他机制,上级国家机关撤销或改变下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合宪性审查的主体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所有的规范性文件
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审查机制)
审查程序的启动
依职权审查
备案审查
批准审查
移送审查
依申请审查
经国家机关要求启动审查
经组织、公民建议启动审查
专项审查
审查方式和期限
制定机关说明并反馈意见,制定机关在1个月内作出说明并反馈意见
审查研究方式
审查期限
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般应当在审查程序启动后3个月内完成审查研究工作,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报告
处理(处理结果)
建议自我纠正
撤销
不予批准
责令修改
改变
反馈与公开
报告工作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
宪法监督的重要功能是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
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宪法监督主体,统一行使宪法监督权(同一性:制宪主体与宪法监督主体是同一个)
注重备案审查
对于违宪的规范性文件,采用制定机关自我纠正与撤销并重的原则
宪法监督主体与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具有同一性
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的作用
有关宪法监督的法律规范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到了指示和导向作用
有关宪法监督制度的法律规范对宪法主体的行为起到了评价的作用
通过宪法监督实现宪法价值,增强宪法意识
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加强党对宪法监督的领导
强化宪法监督理念
完善合宪性审查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集中规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限定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资格条件
审查程序需要进一步细化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