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法律史 汉朝法制
汉朝法制思维导图:包含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司法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等等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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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制
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
选择缘由
汉武帝时立法指导思想的改变
背景概况
德主刑辅思想
法律形式
汉朝的法律形式
律,汉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
盗,賊,囚,捕,杂,具,户,兴,厩
《傍章》
礼仪
《越宫律》
宫卫
《朝律》
朝贺制度
令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科
科条,事条,对律令条文的解释和细化
比
决事比,秦朝的延行事
行政法律制度
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地方行政体制
州郡县三级
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关
专门监察机关,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
行政监察机关,在丞相府内设丞相司直
特殊监察机关,司隶校尉(东晋废除)
地方监察机关
监察郡国守相,监察御史到刺史
监察地方诸县,督邮
监察法规
汉惠帝时的《御史九条》,汉武帝时的《六条问事》
官吏管理
选拔,任用,考课
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5)
刑事责任年龄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老幼妇残恤刑
先自告除其罪
主要犯罪
诸侯危害皇权罪
出界
事国人过员
扩张势力
酌金不如法罪
缴纳的黄金
逾制
不孝
官吏危害皇权罪
阿党与附益
诸侯王之相与诸侯王,中央官员与诸侯王
不敬,大不敬
矫制
官员诈称皇帝召命
蔽匿盗贼
不上报朝廷
见知故纵
官吏之间相互隐瞒犯罪
其他危害皇权罪
谋反大逆
通行饮食
为谋反者引路
首匿罪
隐匿窝藏犯罪的首谋
危害政权罪
大逆不道
群饮酒罪
监临部主
上级长官对下级纠举不力
沈命法
未全部捕获
侵犯皇权,危害皇帝安全的犯罪
阑入宫殿门
欺谩,诋欺,诬罔
非议诏书毁先帝
怨望啡谤政治
左道
废格诏书
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非正
非嫡系正宗继承爵位
僭越
泄露省中语
泄露朝廷机密
违反伦常罪
刑罚制度
死刑
刑名多用前代
肉刑
汉文帝刑制改革,缇萦上书,废除黥,劓,斩左右趾三种肉刑 规定劳役刑的刑期,笞刑
劳役刑
有了明确刑期
罚金
赎刑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
廷尉
地方司法机关
州郡县
诉讼与审判制度
告劾(起诉)
逮捕和羁押
审理和判决(鞫狱和断狱)
上书复审
执行
录囚
虑囚,平反冤狱
春秋决狱
汉武帝独尊儒术,随着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渗透,司法上以儒家经义为定罪依据的审判方式也随之兴起。
原则:本事原志
儒家思想开始向法律渗透
民事法律制度
物权
先占原则
债法
买卖契约
券书
借贷契约
婚姻,家庭与继承
经济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官田和私田
赋税制度
土地税
人头税
财产税
商业税
抑商政策与禁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