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法律史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思维导图:包含各国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直诉制度的形成,是指不受诉讼级别管辖的限制,直接向皇帝陈诉案情的制度(西周有路鼓,肺石,西晋有登闻鼓)等等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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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各国立法活动
曹魏《新律》
将刑名列于诸篇之首
将八议作为一条重要的司法原则列入刑律
依古义制为五刑
反映了儒家思想全面进去法典
蜀国《蜀科》
刑法峻急
吴法 科条
重刑主义
晋律的宽简与周备
《泰始律》(《晋律》)
改曹魏的《刑名》为《刑名》与《法例》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使礼、律进一步结合
区分律令,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固定之规范,一时之制度)
刑宽禁简,是古代刑法典编纂史上法律出繁入简的转折点
以官免刑,官当的源头
杜张律,律学
《晋令》
行政制度
《晋故事》
律学的发展
由私家解释复归到官方注释
释律群体出现,杜预,张斐
突破汉朝引经据典注律的局限,注律方法,注律内容有创新
东晋南朝的立法
东晋南朝各政权在法律方面的建树不大,大体沿用西晋律,无实质性的改变,究其原因,在于南朝士大夫不屑于研究律条,认为研究律条是浊官(地位卑下,事物冗繁之官)的事物
北魏《北魏律》
北魏以格代科
制定
北魏政权先后八次编纂法律,于宣武帝正始元年(504年)成《北魏律》20篇
特点
篇目沿袭晋律,仍是20篇,名称相同
内容多沿用汉律
规定官员犯罪允许用官品折抵徒刑,有爵者可以爵折罪
调整刑罚制度,初定五刑,即杖鞭徒流死(隋唐时期才出现封建制五刑)
影响深远的北齐律(共12篇)
北齐政权在《北魏律》的基础上,于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颁布《北齐律》,共12篇,949条
科条简要,法律简明,减少法律篇目,共12篇,比前代律条少8篇,确定了后世法典的规模相同
合《刑名》《法例》二篇为《名例》,置于律首,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篇目,由此开启了中国封建法典首置《名例律》的先河,影响及于<大清律例>
首创重罪十条
继续调整刑罚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原则
八议原则(西周时期称八辟)
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官当原则
重罪十条及十恶从重惩治的原则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以服制论罪原则
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置越亲,以卑犯尊,处置越重 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置加重,以卑犯尊,处置较轻
减轻妇女从坐的原则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
西晋时,南朝沿袭《新律》五刑,只有细节调整
北朝的五刑
自北魏至北周,已有死流徒鞭杖五等刑罚
北周固定五刑为死流徒鞭杖
司法制度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
魏晋南朝
廷尉,律博士
北朝
北魏,廷尉
北齐,大理寺
地方司法机构
诉讼审判制度
刑讯的制度化
测罚
饥饿
测立
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
直诉制度的形成
是指不受诉讼级别管辖的限制,直接向皇帝陈诉案情的制度(西周有路鼓,肺石,西晋有登闻鼓)
程树德认为北优于南
引礼入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