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法律史宋朝法制
宋朝法制思维导图:包含立法原则,法律形式:敕是皇帝召令的一种形式,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发布,为一时权宜之制,并不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法律规范等等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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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制
立法原则
在承袭唐朝法律的基础上,因时变通,多有创新
以法律推行中央集权
法出于道,立法以尽事(儒家之道)
法律形式
立法活动
宋刑统的制定
内容,特点
律文之后加以疏议,再附以有关的敕令格式,达一百七十七条
名称之变
篇下分门类编,将律文十二篇分为二百一十三门,一门所收都是同一性质的条文
在相关的令敕之后,新增起请条三十二条,用“臣等参详”冠于文首
总括“余条准此”条,附于名例律后,类推适用性质
是中国古代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
南宋的《条法事类》
行政法律制度
官吏管理制度
中央集权的加强与国家管理体制的发展
基本原则,通过分权来实现集权
中央,二府三司体制;地方,路州县三级
君主专制与差遣制度
官吏选任与考课制度
选任制度
考课制度
监察制度
监察机关,沿袭唐制
中央设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御史台内设台院,察院,殿院
地方,监司,通判,走马承受
特点
将不同的台,谏机关的职能划归一致
台谏官必须由皇帝亲自任命
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路一级以监司行监察之权,州由通判监察,沿边和战事地区以走马承受行使监察权,形成了以监司为主,辅以通判,走马承受等的地方监察体系.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的特点与刑罚制度的变化
刑法原则
宽仁为本,规范刑制
重典惩治贼盗,以救时弊
刑法的特点
重法地立法
严惩贪墨
盗贼重法
主要罪名
贼盗罪
官司出入人罪
刑罚制度的变化
笞杖徒流死
折杖法
配隶和刺配
刺配,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时加于一人
凌迟,杖杀
民事法律制度
物权
确认和保护所有权
完善他物制度
典当
倚当
抵当
确立买卖,典卖契约的有效要件(买卖的三种形式:绝卖,活卖,赊卖)
买卖契约的四个要素
田产买卖先问亲邻
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过割赋税
离业
典卖契约
婚姻,家庭与继承
经济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承认新垦荒田的所有权,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完善土地契据制度,以红契作为合法的产权证书
打击盗卖和同居之人私自买卖土地
赋税制度
两税
杂税
市场管理
扩大市场规模,促进商品流通(坊市制度打破,草市是宋朝最基层的税收机构—场务的所在地)
严格市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
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
宫中设审刑院,后归刑部
地方司法机构
县为第一审级
州为第二审级
路一级提点刑狱司
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宋代皇帝多亲自断案
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
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是我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宋代对民事诉讼定有明确的时效规定,称 务限法
独具特色的鞫谳分司制度和翻异别勘制度(慎刑思想)
审判监督制度
法律形式:敕是皇帝召令的一种形式,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发布,为一时权宜之制,并不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法律规范 例分三种形式: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指),断例(审判案件的成例),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