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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法理学知识总结,包括法的概述、法的运行和法的价值三部分内容,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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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的概述
一、概念:由国家制定、认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义务为基础的行为规范
国家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保障,不是唯一保障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我国的本质是人民)
法是行为规范,不调整思想
二、特征:规范性(规范行为)、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三、法的本质
国家性
阶级性
物质制约性
四、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自己的行为
评价:他人的行为
预测:人们间的相互行为
教育:大家的行为
强制: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社会作用
政治职能: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要素
法律原则:抽象模糊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
分类
按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规定权力)
义务性规则(规定义务)
命令性规则:应当、必须
禁止性规则:禁止、不得
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
确定性规则(明确肯定)
准用性规则(后面跟法规)
委任性规则(后面跟机关)
内容对人约束性的不同
强制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五、法律关系(非法律关系:恋爱、朋友、同学)
要素
主体: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内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客体:物、人身、智力成果、行为结果
形成、变更和消灭
法律规范(依据)
法律事实(前提)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生老病死、社会革命和战争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订合同、婚姻、立遗嘱
六、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1.属人原则:本国公民
2.属地原则:国内
3.保护主义:保护本国利益
4.结合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我国领土内,以及本国驻外使领馆、在外船舶(旗国主义)及航空器
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法的生效必须经公布,法不公布,则不生效。
2.法的失效时间:明示废除或漠视废除
3.法的溯及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一般情况下采用“从旧兼从新”原则。(除非新法更轻更有利)
七、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
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好能促进,坏则阻碍
2.法与政治。(谁主导谁?) 政治主导法,法服务政治(党的政策指导法,主要体现在立法上)
3.法与道德。法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都可以调整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的大。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一定违反法律。
4.法与人权
人权指个人作为人享有或者应该享有的权力
人权是法律权力的来源,而法律权力则是人权的法律化(先有人权,再有法律权力)
首要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最大人权习近平同志所说的:人民的幸福生活。
子主题
法的运行
立法
法律规范效力等级
立法权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人常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州、县)地方人大
立法的效力
1.上位法>下位法(上级>下级)
2.同一机构制定两法同级人大>同级政府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立法裁决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意见,如果认定应适用地发行法规,则直接适用;如果认定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人常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遵循先例,英美国家)、政策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关系: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 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我国都不属于)
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法的实施(法的生命力或权威在于法的实施)
1.执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特征:权威性、主体是政府极其部门,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2.法的适用(司法):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 特点:权威性、强制性、程序性及合法性
3.守法(遵守) 主体:所有人 谁带头?领导干部
4.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国家机关
社会法律监督:共产党、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丶媒体舆论。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全人常(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常可以向全人常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法学专家学术性和常识性解释
任意解释:普通公民(律师)
法律责任
产生原因:违法、违约、法律规定
分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构成要件: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
法的价值
秩序
前提和基础
自由
最高的价值
正义
衡量“良法”和“恶法”
人权
它不等于公民的基本权利,首要人权是生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