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
2022年法考《票据法》第二节票据法概述,包括票据概述、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涉外票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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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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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
无因
1、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2、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式
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
文义
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实为准,基于文义性,如果某票据背书人签章被有意涂销,则该背书人免责。
设权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流通
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
(三)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
票据的原始功能。
2、支付功能
票据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
3、信用功能。
这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4、结算功能。
债务抵销功能
5、融资功能。
利用票据筹集、融通或调度资金。
二、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与票据紧密相连,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总结
1、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票据上签名的人可以主张刑事票据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2、票据负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盖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3、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1、原因关系。
票据当事人之间接收票据的理由。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2、票据预约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该合同仅为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票据预约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仅构成民法上的债务不履行,不属于票据法规范的对象。
3、资金关系
指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或其他资金义务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原因。
资金关系的存在或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票据的效率。出票人不得以向付款人提供资金为由拒绝履行其被追索义务。
付款人也不因得到资金而当然地成为票据债务人。
作为汇票来说,付款人的承兑行为才是其承担票据债务的法定条件。
三、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一)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他们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当事人在票据形式上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
(二)非基本当事人
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四、涉外票据
(一)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如果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二)票据的行为能力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三)票据权利保全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