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知识点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纳税额、企业税率)、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确定、应税所得项目)。
编辑于2022-04-08 14:32:38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分类: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
居民企业:无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单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未设立机构场所或取得所得与所设立机构场所无关)
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地点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所在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5.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计算原则: 1.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结合收付实现制原则; 2.会计核算(依据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符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计算方法: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
1.收入总额: 1.定义——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类型——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取得不同类型的确认时间——采用托收承付(办理托收手续时确认) 采取预收款项(发出商品时确认)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一般—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确认的;安装程序简单—发出商品时确认)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提供劳务收入、在按各个纳税期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宣告日) 利息、租金、特许使用权(按合同约定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确认) 接受捐赠(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分得产品的日期确定,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
2.不征税收入:永远不征税 财政拨款——政府给企业的 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向社会收取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政府给企业的
3.免税收入:暂时不征 国债利息收入——转让国债不免!!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非上市居民企业(免税); 上市(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征;反之免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特定收入
4.各项扣除: 原则——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内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情形——准予扣除、限额扣除、不得扣除
工资、薪金:据实扣除,发生多少扣多少 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经费:分别计算,分别扣除
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的14%
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的2%
职工教育费:≤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国有企业、非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实行限额扣除≤工资薪金总额的1%
业务招待费用: 1.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谁低扣谁 2.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0(千分之五) 注意——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准予扣除
对外捐赠:——营业务支出 必须是公益性——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 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公益性捐赠指通过(中介)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3.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限额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4.非公益性捐赠、直接捐赠不予扣除。 5.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票据的,按规定扣除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1.化妆品、医药、饮料(不含酒类制造)发生的广告和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3.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准予扣除
保险: 四险一金—准予扣除;补充医疗、养老—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雇主责任险、特殊工种共人身安全险、因公出差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其他商业险—不得扣除
利息和借款费用: 准予扣除 — 非金融向金融的借款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行拆借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的发行的债券利息支出 限额扣除 — 非金融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 保险企业——(全部保费—退保金额)x8%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据实扣除 其他企业 ——合同金额的5%扣除
租赁费用——经营租赁(按照经营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提取即可扣除,改变用途不可扣除~
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 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企业税率
基本税率——25%(国内有主) (中国居民企业;中国设有场所且与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20%(执行10%)——国内无主或相当于无主的非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20%:(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15%: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西部地区,以鼓励产业~占60%以上;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产业目录)~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和生物性资产
折旧方法:直线法—准予扣除
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 器具、工具、家具——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电子设备;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
生产性生物资产: 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
无形资产: 不得计算摊销在税前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企业等
分类: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
居民个人(无限纳税义务)—— 1.中国境内有住所 2.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有限纳税义务)——1.中国境内无住所 2.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90天,其来源于境内所得~
所得来源的确定(境内、境外——可辨析!)
任职、受雇、履约而提供劳务: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
财产出租:在中国境内使用
许可特权:在中国境内使用
转让财产
不动产等:在中国境外
其他::转让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
利息、股息、红利::中国境内主体取得
应税所得项目
综合所得:3-45% 按月(次)分类累计扣预缴; 年终按年合并汇算清缴
纳税义务:1.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经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30天,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开始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的其他所得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 托儿补助费; 3.差旅津贴费、误餐补助~
特殊规定: 1.离退休人员—取得离退休工资、养老金(免税) 原单位取得的补贴、奖金、实物等;再任职(征) 2.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一定公务费用(征) 3.保险——三险一金;商业健康险-每年2400元;其他保险(征) 4.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50%,计征)
2.劳动报酬所得: 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劳务取得的所得
注:演员“走穴”演出取得的报酬,教师自行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劳务报酬;经营所得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保险营销员 ——劳务报酬
收入额:定额扣除 1.每次取得收入额≤4000.收入额=收入-800 2.每次取得收入额>4000.收入额=收入x(1-20%)
3.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及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注意:作者去世——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稿酬所得”(征)
收入额: 1.每次取得收入额≤4000.收入额=(收入-800)x70% 2.每次取得收入额>4000.收入额=收入x(1-20%)x70%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基数以及其他的使用权的所得(不包括:出版、发表)
注意: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编剧从电视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3.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所得,如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非复印件拍卖所得 4.转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和权属
收入额: 1.每次取得收入额≤4000.收入额=收入-800 2.每次取得收入额>4000.收入额=收入x(1-20%)
居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汇算清缴 1.年度综合所得=纳税年度综合收入额 —基本费用(1年是60000,5000月/元,)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其他扣除(商业健康险等) 2.年度应纳税额=年度综合所得x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平时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 汇算清缴的次年3.1-6.30办理汇算清缴 注意——年度计算时,不考虑800的额度,一律扣除20%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预扣预缴 1.工资薪金额=收入额 2.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免税收入-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 3.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已预扣预缴 非居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每月费用5000元 2.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每次收入 X(1-20%) 3.稿酬所得——收入额=每次收入 X(1-20%)x70%;执行税率——2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每次收入 X(1-20%)执行税率——20% —— 注意: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X税率— 速算扣除数
子女教育: 扣除标准-1000元/子女/月;1年12000元 扣除范围-学前教育(3岁-小学前);学历教育(小学-博士) 扣除办法-父母分别扣除;一人100%(一年不变)
继续教育: 学历—— 扣除标准-400元/月;48个月为限 职业资格——取得证书当年3600元
大病医疗(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标准-80000元/年为限制 扣除范围-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 扣除办法-本人或配偶扣;未成年子女由父母由父母一方扣
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标准-1000元/月,240个月为限 扣除范围-本人或配偶(首套、银行、公积金贷款) 扣除办法-本人或配偶扣(婚前-分别扣;婚后-一方扣100%;双方各自50%)
住房租金 扣除标准-1500元/月;1100元/月;800元/月 扣除范围-夫妻工作城市没房 扣除办法-夫妻工作城市相同,选一方扣;反之分别扣除——不得同时扣除房贷利息和住房租金利息
赡养老人 扣除标准-独生子女 2000元/月(不按人数叠加) 扣除范围-年满60周岁以上父母;子女均去世的60周岁以上祖父母 扣除办法-非独生(分摊:平均、指定、约定分摊)
5.经营所得(按年)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征税范围: 1.个人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个人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注意: 1.出租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工资、薪金所得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经营所得 3.出租车属于个人有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出租车经营——经营所得
计税方法:按年计征;15日内先申报并预缴 税率超额累计税率:5-35%
6.财产租赁所得 —按月(次);税率20%;一月交一次 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注意; 1.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扣除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费用 3.对于生产经营、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中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没收财物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赞助支出;取得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负担的税款
计税依据: 1.准予扣除——出住房屋的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据实扣除),但不包括增值税~ 2.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修缮费同样给予税前扣除但以每月800为限。多出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3.计算公式: 1.每次“净”收入≤4000.应纳税额={每月(次)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800为限)-800费用}x20% 2.每次“净”收入>4000.应纳税额={每月(次)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800为限)}x(1-20%)x20%
7.财产转让所得—按(次);20%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的所得
注意:不包括知识产权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月(次)20%;无扣除项目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9偶然所得—按(次);无扣除项目 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减税项目: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士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