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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保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仲裁机关仲裁或请求其他国家机关保护等公力救济,例外情形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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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含义与特征
含义: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特征: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人身权与财产权(以权利客体为标准)注:两者区分并非绝对,还有综合权。例如股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基于自由尺度不同,以权力的作用或性质为标准)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人不特定 例如: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相对权(对人权)义务人特定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例如:债权
四、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将来有实现的可能。1、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享有的权利2、附条件合同
继承权里的期待权不受法律保护
民事权利的行使(行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受干涉)
含义:民事权利的行使指民事权力内容的实现,具体方法:事实行为(所有权)和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两种。原则上基于权利人的意志行使。
行使的限制
1、受到国家法律限制。例如: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
2、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例如:征收征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3、应当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例如:相邻关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非冲突性要件
4、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造成他人损害
5、可能受到期间限制,例如: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民事权利的保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仲裁机关仲裁或请求其他国家机关保护等公力救济,例外情形私力救济
1、正当防卫:合法对抗不法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紧急避险:两害相权取其轻
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可以是合法也可以是不法或自然原因
3、自助行为:
只能针对自己的权益(公权力来不及保护)
含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
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特征:1、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只承担法定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 3、国家强制力约束
民事义务的分类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二、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积极行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概述
含义: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1、具有相对性(特定责任人对特定权利人)
2、具有补偿性(主要是补偿权利人受的损失、侧重补偿)
3、归责原则具有多元性,既有过错责任原则又有无过错责任原则
4、具有任意性,民事主体在合法的范围内协商
民事责任分类
一、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基于民事责任成方式是否包含财产内容
二、违约责任(合同)、侵权责任(法定,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益)
其他责任 例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三、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例如:1、《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2、继承里的限定继承原则
四、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
1、按份责任
2、连带责任
连带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是一样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对内不真正连带数个责任人只有一人对外要承担全部责任,为最终责任人,其他的责任人只是对外挡枪,在内部没有任何责任。
3、不真正连带责任
4、补充责任
单独责任
责任方式
民事责任的独立性与优先性
体现私权优先获得救济的立法价值/“国不与民争利”
民事责任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民事法律事实
含义: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和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类:基于是否与主体意志有关,分为行为与自然事实两种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前两者是抽象条件,后者是具体条件。
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当事人在熟睡、昏迷及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行为不属于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2、准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
3、事实行为
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
事件
状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民事主体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具有历史性(随社会发展产生)
3、民法典规定范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和集体也可以成为物权主体
4、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内容:权利与义务
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权力类型----客体:物权----物、权利 债权-----特定行为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格权---人格利益 身份权----身份利益
物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存在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满足人类的需要、具有稀缺性
分类
一、不动产与动产
动产:普通动产(无需办理登记)图书、手机、衣物、电脑等 -------特殊动产(需要办理登记)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
二、主物和从物
主物和从物都是独立的物,从物并非主物组成部分。一般从物随主物转让,有约定按约定
区分的意义:方便交易
三、原物和孳息
孳息为独立于原物之物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交易习惯取得
天然孳息:果实、物的出产物及按照物之使用方法所获得的出产物(基于物的天然属性而产生)
四、种类物和特定物(是否被特定化或具有独特特征)
种类物:具有共同属性可被代替。例如:公开出版图书、同款衣服等
特定物:独一无二之物/交易中被特定的种类物。例如:私人定制产品、使用过的产品(二手物品)等。注:不动产都是特定物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与民事主体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平等的主体) 2、集团公司或企业内部上下级并非平等主体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部) 3、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情谊关系或好意施惠关系,欠缺追求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 1、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基于行政隶属或上下级指导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2、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4、救助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类型
一、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区别:1、权力性质不同。财产权可以转移,而身份权和人格权不得转让(例外:企业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2、保护方法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进一步区分:物权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债权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范围不同,义务人是否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