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票据法 第六节 本票与支票
2022年法考,本节讲的是本票与支票的概念,相对简单,但需要重点掌握必须记载事项,付款期限等。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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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第六节 本票与支票
本票
1、本票的特征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2)本票是自负证券,他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
(3)无须承兑。
2、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本票一律为见票即付,本票的出票日期就成为计算持票人本票权利期限的基准点,是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6)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何一项,都会导致本票无效。
3、本票的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支票
1、支票的种类
(1)可以不记名(收款人名称若无记载,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
(2)现金支票只能只去现金,转账支票只能转账。
2、支票的特征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
(2)支票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
(4)支票的无因性收到一定限制。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超过其实有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4)付款人名称。
(6)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何一项,支票无效。
4、未加载事项的补救
(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3)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4)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5、支票的付款
(1)为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
(2)付款人为金融机构,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4)逾期提示的法律后果。
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所载金额。
(5)付款的意义。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受受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6)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的与其签名样式或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