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大道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依照前款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4、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5、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针对不同股份可以有不同的收购条件。
6、收购期限内,收购人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意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7、可以用协议方式进行股份抓让。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爱3人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8、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9、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