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保险法第二节保险合同总论
2022年法考,《保险法》第二节保险合同总论,包含保险合同的中止,仅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仍可通过一定方式使保险合同复效,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编辑于2022-04-13 17:19:35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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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一、保险合同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性性质是由保险合同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
(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道德危险不保的规定的,均是诚实信用义务的具体体现。
(三)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在对保险合同的文义进行解释时,通常采取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四)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五)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
保险人签发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行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而非合同成立的要件。
(六)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合同的生效附加了条件或者期限,则保险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或者期限届满时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专用于财险。
(二)重复保险、单保险
1、就一个标的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价值,否则类似分保,称为重复保险。
2、只向一个保险人投保的,为单保险。
规则:重复财产保险的各个保险人,按照各自承保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之比,来赔偿损失。
财产险专用。
(三)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原始保险合同。
2、又称为分保合同或第二次保险合同。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即为再保险。使数家保险公司对同一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增加了保险的可靠性。
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再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再保险的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三、保险合同术语和范本
(一)技术术语
1、保险价值(专用于财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按照市价确定
依合同双方约定
依照法律规定
2、保险金额
是约定的赔偿额,也叫保额。
3、保险金
实际的赔偿额。
支出的叫“费”,收入的叫“金”
4、保单的现金价值(专用于人寿险)
人寿保单可以用于质押,不因保险公司破产而消灭,必须由其他保险公司承受。
(二)保险合同主体术语
1、合同当事人
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2、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在其财产或人身上发生的人。
(2)受益人
首先,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一、被保险人是(财险)的索赔人;人身险索赔人:①受益人;②被保险人;③被保险人继承人。
第二、受益人的指定是以(爱)为基础的。
①受益人可以被任意变更。
②受益权不得继承。
其次,受益人的特征是:
②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为受益人;
④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⑤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⑥受益人的资格可以被取消,也可能依法丧失。
再次,收益变更规则
①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②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生时生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③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多名受益人的处理原则
①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收益顺序和收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
②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收益权的,该收益人应得的收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首先,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其次,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再次,约定受益顺序但未预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最后,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四)财产保险合同范本
四、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订立
1、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如实地告知保险人,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讯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讯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3、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和合同。
前款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超过2年起,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6、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如果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则不能直接以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合同保险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除外。
总结
(1)故意(不告知):解约,不赔,不退;
(2)重大过失(未告知):解约,不赔,应退。
一般过失,不得解除合同,应当赔。
8、投保人签订合同没有亲自签字或盖章,对投保人不生效。缴纳保金,视为对代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
9、保险人接收保单并收取保险费,尚未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订立
1、免责条款:提示+明确说明,否则不生效。
2、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包含下列条款为无效条款: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其中,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3、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身病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而不必受保险合同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
五、保险合同的中止、复效与解除
中止
(1)投保人逾期为交付保险费,即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能在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日期或缴费宽限期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2)投保人逾期为交保费的时间已经超过60日,或者自保险人发出催交保险费的催告通知后超过30日仍未缴纳当期保险费;
(3)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如解除合同、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交等。
总结
保险合同的中止,仅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仍可通过一定方式使保险合同复效,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在前述30日或60日的宽限期或者催告期之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应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中止期内的事故不赔。
复效
(1)投保人有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不存在自行复效的问题。投保人愿意恢复合同效力的,必须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一般通过填写复效申请书来完成;
(2)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
(3)投保人补交合同中止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4)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复效规则
(1)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复效协议,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未满2年,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尚未成就,或者虽然成就但保险人未刑事解除权的,合同效力仍处于中止状态;
如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已满2年,且保险人解除合同,则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36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除
原则上,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须以法律或者合同无另外规定者为限制。
终止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
3、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5、在以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死亡,保险合同终止。
六、保险合同中义务
(一)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费的义务
在保险合同内,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交纳增加的保险费;危险降低的,投保人可以减交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损责任,保险人增加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增加交纳保险费;
因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而致使其交纳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补交保险费。
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债务。
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6、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二)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金条件
(1)必须是保险标的收到损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2)必须是在承包范围内的财产,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
(3)必须是由保险事故引起的;
(4)保险金额内。
(5)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
2、保险金的给付期限
及时,或情况复杂的在30日内,对保险金进行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
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确定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4、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为5年
人寿保险之外的人身保险和所有财产保险,都是2年。
时效意味着可以中断中止,重新起算或者延长。
5、拒赔时的通知义务
保险人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保险人的违约责任
除继续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所收到的损失。
7、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在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知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变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续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因保险人不履行防灾减损义务而造成保险标的扩大损失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5)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6)对于保险标的因其性质或者瑕疵或者因其自然损耗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代位求偿权
(一)代为请求权中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第三人的行为可以是违约、侵权等可以产生债权请求权的行为。
(二)代为请求权是法定、自动的,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同时向保险人和第三人索赔,但是两者相加起来,还是不能超过标的价值。
(三)特别规定
1、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如通过和解协议的方式,或者单方声明放弃的方式,均产生上述后果;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陪产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3、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扣除或要求返还保险金。
4、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5、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报信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个人投保)或者其他组成人员(单位投保)行使代为请求赔偿的权利;
6、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八、委付
财产险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标的的所有权归保险人所有,不足额保险,按照比例委付。
委付是财产险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