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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税务管理知识整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这是一篇关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规定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销售不动产9%,销售无形资产9%、6%,销售服务,销售劳务,销售(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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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的申请人和主管机关
税务登记内容
设立(开业税务登记)
办理登记地点
申报办理时限
办理登记程序
变更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停业前办理,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复业登记:纳税人应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办理,如停业期不能及时恢复则应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管证
开具
有效期:一般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报验登记: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撤销: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在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
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登记原因和申报办理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是否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机关办理登记
需要:向其办理注销登记前
无需: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纳税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内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发生前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15日内
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可按规定申请办理
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认定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3个月所有税种均未申报纳税
处罚
解除
非正常户纳税人就逾期未申报行为受罚缴款且补办纳税申报,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专门申请
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申报办理地:税务登记地
按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申报办理地:机构所在地
申报办理时限: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账簿和凭证管理
账簿设置
Ⅰ类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扣缴义务人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涉税资料保存
账簿、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管理
Ⅰ类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及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机关
发票种类和联次
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他发票
发票联次
发票联
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记账联
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存根联
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一般限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只要带”不符“二字都是不得
提示:受票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开票方变更品名和金额;凡是开具的发票与真实发生业务不符的,均属虚开发票
发票使用
发票的使用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拆本使用发票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发票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注意:不得擅自销毁
发票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调出发票查验
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换票证,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效力
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大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与对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纳税申报管理
申报方式
自行申报
邮寄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
其他
简易申报
简并证明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采用此方式
申报要求
基本要求
无税及减免税期间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或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破产期间
按规定申报纳税
延期申报
自身原因
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