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特殊侵权责任体系
特殊侵权责任体系思维导图:包含特殊的过错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教育机构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等等
编辑于2022-04-18 11:36:06特殊侵权责任体系
特殊的过错责任
一、网络侵权责任
1、责任人:用户、网站,两者可能成立共同侵权
2、归责原则
(1)一般情况下的过错责任,过错认定适用前置程序规则:需受害人通知要求,网络服务者应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用户构成共同侵权
(2)特殊情况下的过错责任,适用红旗飘飘规则
二、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法理
1、责任人: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二)违反安保义务的表现之一:经营者、组织者、管理者基于自己过错导致损害,承担过错责任,最终责任
(三)违反安保义务之二:侵权第三人介入,经营者、组织者、管理者承担过错责任、补充责任、替代责任
三、教育机构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
(一)基本法理
1、责任人:教育机构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二)表现之一:教育机构基于自己过错导致损害,承担过错责任、最终责任
(三)表现之二:侵权第三人导致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补充责任、替代责任
四、医疗损害责任
(一)责任人:医疗机构
(二)归责原则
1、一般归责: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2、例外:过错推定责任—①违规②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③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免责事由
1、因第三人原因不免责,成立不真正连带之债
2、其他法定免责事由:①患者及其近亲属不配合 ②已尽合理诊疗义务 ③限于水平难以治疗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若干特殊管理性规定
1、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患者知情同意权及例外
2、填写、保管并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保证患者知情权
3、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4、不得过度检查的义务
五、物件致损(除建筑物倒塌,其他都是过错推定)
(一)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1、责任人:物件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
2、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3、第三人原因不免责
(二)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
(三)不明抛掷物、坠落物
1、归责基础:邻居交往的风险理论。责任人属于过错还是无过错责任,不明确
2、免责事由:(1)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2)证明具体侵害人
3、补偿责任、替代责任
4、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和公安机关及时查清义务
(四)堆放物与妨害通行物侵权:过错推定
(五)地面施工侵权
(六)地下设施侵权
(七)道路维修缺陷致损
无过错责任之一:替代责任
一、监护责任:无过错责任。监护人进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部分责任
二、用工责任
(一)用工单位的责任
1、责任人: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
2、归责原则
(1)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
(2)劳务派遣者的过错责任
3、参加工伤保险的工商事故特则
①保险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而后才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②并不适用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4、单位追偿权
5、职务行为的认定:客观说—以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
(二)个人用工的责任
1、情形一:提供劳务方致人损害的
(1)责任人:接受劳务方
(2)归责原则:无过错
(3)追偿: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方追偿
2、情形二:提供劳务方受损害的—责任按过错分担
3、情形三:提供劳务方受第三人侵害的—接受劳务方与第三人成立不真正连带之债
三、义务帮工人的侵权责任
1、义务帮工人致损的
(1)责任人:被帮工人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3)追偿权
(4)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担责
2、帮工人受损害的:按过错分担。明确拒绝的,不担责,仅在受益范围内补偿
3、帮工人受第三人损害的:形成不真正连带之债
四、关于承揽关系的侵权责任承担:定作人仅就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无过错责任之二:物的责任
一、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二、不动产倒塌、塌陷
(一)责任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
(二)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三)特殊免责事由:证明建筑物、构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四)第三人原因能否免责
1、导致建筑物质量低劣的原因者:此时仍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然后追偿
2、导致物件倒塌的直接原因制造者:直接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之三:工业四害
产品责任
一、侵权责任编的基本规定
(一)责任人:生产者或消费者
(二)归责原则
1、对外:无过错、不真正连带责任
2、内部: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三)第三人原因不能免责
二、产品警示、召回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一)产品警示与召回制度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总结
1、经营者的3倍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或者2倍的侵权损害赔偿金
2、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10倍违约损害赔偿金和3倍侵权损害赔偿金
3、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4、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5、缺陷产品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三、加害给付下请求权竞合的处理
(一)定义:请求权竞合,又称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
(二)处理模式
1、允许权利人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主张
2、权利人不得同时主张两个请求权
3、权利人在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还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机会
(三)请求权竞合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原告不同
2、被告不同
3、责任性质
工业三大害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一般规定
1、责任人: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
2、归责原则
(1)车撞车:过错责任
(2)车撞人:无过错责任
人车都无过错:车方担责
都有过错——适当减轻;车无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二)侵权责任编的具体规定: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责任人
1、租赁、借用机动车:使用人担责;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2、转让并交付但未登记的机动车:买受人担责;多次转让未登记的,最后买受人担责
3、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
4、盗抢的机动车:①盗抢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②盗抢人与使用人不同,连带责任 ③保险人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5、交通肇事后逃逸:机动车不明/未参保/超过保险赔付限额,需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有权追偿
6、挂靠的机动车侵权: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责任
7、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侵权:使用人担责;所有者或管理者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8、驾校培训与4s店试乘:驾校担责;原则上4s店担责,试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一)责任人:污染者和破坏者。环境影响评估监测机构、防止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也可能是连带责任人
(二)归责原则:污染者破坏者无过错责任,机构过错责任
(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四)第三人原因不免责,侵害人赔偿后有权追偿
(五)数个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1、数人有意思联络的,即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数人无意思联络,原因力结合的,承担按份责任
3、数人无意思联络,原因力竞合的,承担连带责任
(六)生态修复责任
1、生态能修复的,有关机关组织可请求侵权人限期修复;未能修复的,可请求侵权人承担委任第三人修复的费用
2、有关机关组织可请求侵权人承担的费用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高度危险责任
(一)责任人:高度危险的作业人
(二)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三)具体的高度危险行为
1、民用核设施或者运输的核材料致损。免责事由: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 ②受害人故意
2、民用航空器坠落造成侵权。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3、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侵权。免责事由:①受害人故意(免责) ②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责) ③不可抗力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侵权。免责事由:①受害人故意(免责) ②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责) ③不可抗力
(四)危险物的侵权责任
1、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管理人/二者连带
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侵权:非法占有人担责;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3、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位活动区或高危物存放区受损,管理人能证明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责或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