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土地管理法
2022年法考土地管理法知识总结,包括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管理等内容。
编辑于2022-04-21 13:42:18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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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一、概述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土地所有权
(一)国有土地
(二)集体土地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
性质
双务民事合同
期限
1、有期限;
2、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3、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用途
1、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
2、土地不用用途的使用年限
(1)居住用地为70年;
(2)工业用地为50年;
(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对价
有偿。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收回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予以适当补偿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划拨
性质
行政行为,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期限
无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用途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对价
1、从土地使用者角度,可为有偿(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也可以为无偿。
2、从国家角度,无偿。
收回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予以适当补偿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
分类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
没有条件开垦的,按照规定缴纳更低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
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宅基地使用权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很清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5、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前款规定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3、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5、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收回
(1)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应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五、建设用地管理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与审批
(一)编织原则
1、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2、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6、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二)审批
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一)征收土地的情形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其他情形。
(二)征收批准权限
依法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1、永久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更低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永久基本农田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权限
基本农田一般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三)程序
1、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拟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四)征地补偿
按片区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
乡村建设用地管理
(一)乡镇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二)乡村建设用地的控制原则
1、乡镇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其用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的控制标准。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政府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耕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临时建设用地
(一)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二)临时建设用地的限制
1、必须按照临时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3、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六、土地纠纷处理
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