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专题十-诉讼时效与期间
民法专题十诉讼时效与期间笔记,包括诉讼时效期间的基本特征、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除斥期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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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基本特征
法律性质
属于民法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由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强制性规范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支配权
无期间或适用存续期间
形成权
适用除斥期间
抗辩权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
普通动产
不动产、登记的动产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占有请求权
返还占有
适用失权期间
排除妨害
债权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的债权请求权
人格侵害的非财产责任债权
其他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效力
抗辩发生说
不丧失起诉权
一经抗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与援用
主张时效的期间
一审没有主张,视放弃
二审再审,新证据
自然权力继续存在
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不消灭实体权利、起诉权胜诉权。债务人取得永久抗辩权
自愿放弃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虽没有实际自愿履行但已经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也视为自愿放弃诉讼利益,该意思表示有效,并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内,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也即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长短
普通诉讼时效
三年
特殊诉讼时效
四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技术进出口合同
五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力受到侵害之日
必须在客观上权力遭受了损害
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受到了损害
权利人确切知道自己什么权力受到了损害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的侵害人
最长保护期间
二十年
自权力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客观主义标准)
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计算
未成年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财产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
未定期限的债权
债务人要求宽限期的,诉讼时效自从宽限期满计算
债权人对债务人第一次主张权力之日,明确表明不履行债务的,自明确表明不履行债权之日计算
按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之日不计算,向下一日计算,(列2012年7.17 一个月 2012.7.18-8.17
中止
含义
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暂停)
事由
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
权力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力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形
中止事由的发生时间
发生与最后6个月内,事由消除后补足6个月
发生与6个月之外,由中止事由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中止
效力
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仍然有效,等时效开始计算时继续算剩余的时间,不足6个月的补足6个月
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并无限制
中断
概念
重新计算
权利人请求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交送主张权利的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取欠款利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权利人起诉
权利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权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保护自己权利
申请仲裁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以及权利人向公检法报案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债务人承认
债务人的重申
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都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已经中断,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计算入内而重新计算并可重复中断,只要不超过最长保护期限20年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除非权利人明确放弃剩余债权
对于连带债权人、债务人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之诉,对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转让的,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发生时效中断;债务承担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发生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这一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除外
除斥期间
基本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续存期间。 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形成权的续存期间
除斥期间是不可变期间,不适用于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除斥期间通常是法定期间,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确定某种权利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原则上适用于形成权,而不适用于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
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3个月、 一年或5年
在债的保全之债权人撤销权中,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或5年
合同解除权中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间,无规定的,为一年或者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撤销期间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
除斥期间从权利发生之日起开始起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除斥期间的起算
存续期间
或有期间
失权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