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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试分析章节大纲:包括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正当化事由、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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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七章 罪数形态
第八章 刑事责任
第九章 刑罚概述
第十章 量刑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三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一章 渎职罪
绪论
基础论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普通刑法,狭义刑法)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2.单行刑法
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
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目前,我国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目的论
刑法的目的
惩罚目的
保护目的
刑法的任务
惩罚任务
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政治)
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经济)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秩序)
刑法发挥作用
刑法的机能(内容)
1.规制机能
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2.保护机能
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保障机能
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
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三大机能之间的关系
犯罪之前是规制,犯罪以后是保护,人权保障全过程
过程有争议
刑法的解释
立法解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2.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3.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
即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学理解释
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又称“无权解释”,靠“以理服人”
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论理解释
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
目的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
比较解释
历史解释
记忆:文理解释看字面,目的解释看客体,大于字面是扩大,小于字面是缩小,轻重对比是当然,历史解释看来源,比较解释参国外
时间和地点
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原则
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
属人原则
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
保护原则
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
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记忆:属地管辖是基础,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按顺序
刑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失效时间
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自然失效
即新法施行后取代了有关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除
溯及力
从旧原则
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生效前行为)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除外
新法(行为后生效)中的”轻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新原则
刑法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仍适用旧法
注意
我国刑法时间效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适用的是未决犯,审判监督程序按照行为时法处理
刑法修正案原则上也要遵守从旧兼从轻,司法解释不要求完全遵从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定化
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明确化
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行为后的新法
合理化
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
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它意味着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罪责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定义: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