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所有权
本图归纳了民法物权编中所有权的相关知识,包括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的分类、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相邻关系、所有权的消灭和所有权的特类等,适用于法硕考试和期末考试等情形。
编辑于2022-04-27 14:38:09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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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
所有权
定义
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内容包括
积极权能
占有
对财产的实际管领、控制
使用
依照财产的性质、功能加以利用
收益
收取财产产生的孳息或利益
处分
决定财产的事实命运或法律命运(所有权的核心)
消极权能
受到干预或侵害时,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特征
全面性
整体性
弹力性
排他性
恒久性
分类
以所有权的客体为标准
不动产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
以所有权主体数量为标准
单一所有权
多数人所有权
以主体的性质为标准
国家所有权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
城市土地
矿藏
水流
海域
无居民海岛
无线电频谱资源
国防资产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取得
原始取得
概念
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包括
善意取得
添附
先占
收取孳息
如收取自家树上的果实
建造
生产
征收
如战争时期征收车辆,国家原始取得
几种重要的方式
善意取得
适用要件
积极要件(四个要件需同时具备)
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常见:未经同意处分他人之物、共有之物 注意: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通常要求处分人在处分之时具有权利外观
第三人主观为善意
受让时,不知转让人无权处分
且无重大过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
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的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
第三人(交易当时)以合理价格受让
赠与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善意的判断是以买卖完成的最后一步时为准,而交易价格的判断是以签合同时为准。
不动产已经完成交付/动产已经完成登记
注意:占有改定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消极要件(满足任意一个即不能被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不能被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包括
盗赃物
遗失物
漂流物
埋藏物
隐藏物等
行为人无权处分占有脱离物的,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
若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从具有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处购得,那么善意受让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价款
若善意受让人既非通过拍卖也非从具有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处购得,则善意受让人无权请求权利人偿付价款
基础交易消灭后不能善意取得
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转让合同被撤销
法律效果
原所有权消灭,原所有权人不得主张返还原物
可以对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动产之上其他原有权利消灭
善意取得的准用规则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第三人主观为善意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第三人主观为善意
不动产已完成登记
质权的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第三人主观为善意
动产已完成交付
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第三人主观为善意
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善意取得
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第三人主观为善意
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取得
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
地役权的善意取得
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第三人主观为善意
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取得
居住权的善意取得
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第三人主观为善意
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
股权的善意取得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仍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先占
先占的定义
以所有之意思在先占有无主动产
先占的要件
无主
动产
所有之意思
注意事项
先占不同于遗失物
先占针对无主动产
遗失物针对有主动产
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的义务
返还原物及孳息
及时通知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
妥善保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予以赔偿
拾得人的权利
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不是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拒不返还遗失物即为侵占遗失物)的不能请求必要费用
仅拾得,既未通知亦未送还,不必支付
遗失物的处理
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该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添附
附和
定义
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
所有权归属
动产与动产附和
一方之物价值明显较高的,归属该方
可以区分主从物的,归属主物的所有权人
以上两者都无法区分则按份共有
动产与不动产附和
归属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混合
定义
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物混合在一起不能分辨
所有权归属
动产与动产混合
一方之物价值明显较高的,归属该方
可以区分主从物的,归属主物的所有权人
以上两者都无法区分则按份共有
动产与不动产混合
归属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加工
定义
在他人之物上附加有价值的劳动使其成为新物
所有权归属
新物所有权原则上归属于所有权人
但是加工行为相对于原物明显更具价值时,归属于加工人
“更具价值”的判断标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是法官自由裁量。
继受取得
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典型
继承
接受遗赠
企业合并
企业分立
买卖
赠与
限制:相邻关系
定义
如果不使用或干涉相邻不动产,则无法正常使用自己之不动产时,相邻权人可以在妨害最小化的情况下使用或干涉相邻不动产
特征
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
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由于使用不动产而发生
相邻关系的类型
用水、排水
用水关系
多方共用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但不得因此影响邻地用水
自然流水,应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不得为自身利益而改变水路、阻截水流
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其他民事主体正常生产、生活的,其他民事主体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其他民事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排水关系
高地的权利人有排水的权利,低地的权利人有过水的义务(容忍高地排水流经的义务)
对于人工水源,低地的权利人没有承水的义务
对自然水源,低地的权利人有承水的义务
邻地通行
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人通行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邻地使用
相邻权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或铺设电线、电缆、水管等情形必须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通风、采光等
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风、采光、日照等
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不得违反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质以及散发电磁波辐射、噪声等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不动产的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造物、铺设管道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机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消灭
绝对消灭
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所有权的客体不复存在
相对消灭
定义
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客体依然存在,权利人变更
主要原因
转让所有权
抛弃所有权
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所有权人消灭
所有权的特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定义
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公共事务的管理权的结合
“业主”包括
依法登记取得或依据法律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是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特征
复合性
是专有权、共有权及管理权的结合
整体性
三权不能分离,应当一并抵押、继承或转让
专有权主导性
取得专有权即取得共有权与管理权
专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与管理权的大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登记时只登记专有权
客体的多元性
包括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
专有权
定义
业主对其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客体
专有部分
成为专有权客体的条件
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功能上的独立性,能够排他使用
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典型的专有部分
业主专有的住宅或经营性用房
房屋买卖合同明示由业主单独所有的停车位、停车库
房屋买卖合同明示由业主单独所有的绿地
房屋买卖合同明示由业主单独所有的露台
具有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进行独立登记的其他空间
共有权
定义
业主对其共有部分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对其共有部分需要负担义务,并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可以放弃权利,不能不履行义务
典型共有部分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业主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非属业主共有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共有权侵权认定的注意事项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但是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管理权
定义
业主对其共有部分所享有的管理的权利
行使途径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投票表决
投票表决的参与人数前提
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投票表决的规则
以下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以参与投票的业主为基数,而非以小区全部的业主为基数)(收钱的、动土的、搞钱的)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以下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参与投票的业主为基数,而非以小区全部的业主为基数)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面积与人数的计算标准
面积计算标准
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
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
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
人数计算标准
原则上一个专有部分作一人计算
特殊情况
尚未出售或虽然已经出售但尚未交付的专有部分共作一人计算
一人拥有的多个专有部分只作一人计算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做决定的效力
得以约束所有业主
业主利益因此遭受损害的,可以诉请法院撤销该决定
共有
定义
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特征
主体是二人以上
客体是同一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对内是指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有人共享权利、共担义务或按照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对外是指共有物侵权、转让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共同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形成,可以是个人与个人共有或个人与集体组织共有
共有的分类
按份共有
特征
按份之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非对共有物的分割
该份额由共有人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出资额确定,没有或无法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按份共有
界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
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除具有共同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物的处置
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需经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分割共有物
未约定不得分割时随时可请求分割
约定不得分割
原则上不能分割
但是,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共有人以及共有人或者其近亲属病重急用时可以请求分割
债务的承担
对外
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
内部
按份承担,另有约定从约定
偿债超出自己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按份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
权利内容
按份共有人之一向按份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提出同等条件可优先购买)
行使期限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的以通知载明的期限为准,短于15日的以15日为准
未通知的,自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既未通知也无法知道的,自共有份额权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救济途径
转让时没有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但不可以仅主张撤销合同或转让合同无效
同时主张购买相应份额的,法院可以支持
权利阻却
继承、遗赠不适用
另有约定的除外
内部转让不适用
另有约定的除外
多个按份共有人请求按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支持
共同共有
界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具有共同关系时,视为共同共有
典型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同居关系,婚姻无效或撤销,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能够证明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继承关系,继承开始遗产分割前的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共有
合伙关系,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共同资产共同所有
特征
共同享有所有权,无份额多少的区分
平等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力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
随着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共有物处置
处分以及重大修缮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的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但因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分割共有物
约定不得分割
原则上不能分割
但是,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共有人以及共有人或者其近亲属病重急用时可以请求分割
未约定不得分割
共有基础丧失或出现重大理由时可以请求分割
重大理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行为严重侵害对方财产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患病,对方拒绝治疗
债务负担
对外
共同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
内部
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债务
另有约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