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4 正当化事由
刑法犯罪论主要围绕罪与非罪、一罪数罪、重罪轻罪问题展开,其中犯罪构成从正面决定一行为是否入罪,而正当化事由则从反面决定一行为是否出罪。符合正当化事由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认为是犯罪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导图包含了正当化事由的概念与具体情形,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异同作出了详细地说明。对于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等重点问题作出了详细说明。
编辑于2022-01-05 19:40:40犯罪停止形态是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的形态,对于过失犯罪是不讨论停止形态问题的,仅惩罚完成形态。 本导图涵盖了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具体问题,有利于对不同形态进行区分以解决这一刑法总论中的重点难点。
刑法犯罪论主要围绕罪与非罪、一罪数罪、重罪轻罪问题展开,其中犯罪构成从正面决定一行为是否入罪,而正当化事由则从反面决定一行为是否出罪。符合正当化事由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认为是犯罪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导图包含了正当化事由的概念与具体情形,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异同作出了详细地说明。对于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等重点问题作出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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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停止形态是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的形态,对于过失犯罪是不讨论停止形态问题的,仅惩罚完成形态。 本导图涵盖了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具体问题,有利于对不同形态进行区分以解决这一刑法总论中的重点难点。
刑法犯罪论主要围绕罪与非罪、一罪数罪、重罪轻罪问题展开,其中犯罪构成从正面决定一行为是否入罪,而正当化事由则从反面决定一行为是否出罪。符合正当化事由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认为是犯罪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导图包含了正当化事由的概念与具体情形,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异同作出了详细地说明。对于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等重点问题作出了详细说明。
正当化事由
概述
概念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但实际上并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刑法明文规定的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法无明文规定的
依照法律的行为
执行命令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自救行为
正当防卫
概念和种类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分为 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设立的目的是限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防止防卫权的滥用
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是人的行为
对合法的行为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犯罪行为
违法行为
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
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法益受到侵害结果
可以针对不作为方式的不法侵害
客观上真实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测的“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
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没有认识到社会危害性的
无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
主观上有过失
认定为过失犯罪
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开始时间
不法侵害实行着手是
行为对客体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
着手说
结束时间
危险已被实际排除
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此时不能再实施正当防卫
排除危险说
既遂后仍有实施正当防卫的余地
财产性违法犯罪既遂后
继续犯中,既遂了还是行为仍在继续的
防卫不适时
事前防卫
事后防卫
可能成立故意、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对侵害的开始与结束的是否认识、是否预见
防卫装置的定性
不属于事前防卫
没有明显超过必须限度,成立正当防卫
本身违法,会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是正当防卫
条件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防卫
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
不能加害与不不法侵害无关的第三人
误认为第三人是不法侵害人而防卫的按假想防卫处理
利用第三人的财物进行反击,对第三人成立紧急避险
主观条件: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防卫意识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构成
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主观上有制止的决意
偶然防卫
故意或过失的对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
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主观无防卫意识
不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
不成立正当防卫
斗殴的特殊情况
甲求饶或逃走,乙继续侵害的,甲可以正当防卫
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行为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必要性
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
不要求没有其他的方法
更不要求迫不得已
在可以逃跑、躲避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
需综合判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后果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实际等
只要是必需的,防卫行为侵害的权益可以大于所保全的权益
相当性
应当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可以超过但是不能相差太大,过于悬殊
结果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指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不满足重大损害则不成立防卫过当
特别防卫
对一般防卫的提示性补充说明
由于面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防卫的程度级别相应提高
造成伤亡也是必要、相当的
条件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上诉犯罪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可以特别防卫
限于生命和重大身体安全
还包括劫持航空器罪、爆炸罪、放火罪、武装叛乱罪等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行为过当”+“结果过当”=防卫过当
基本特征
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上对该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
属于滥用防卫权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过分损害的非法行为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定罪
根据其符合的分则规定分别确定罪名
防卫过当的主观过错
一般是过失
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还有可能是意外事件
通说:不包括直接故意
处罚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与事后防卫的区别
防卫过当是过失罪,是法定量刑情节
事后防卫是故意犯,是酌定量刑情节
紧急避险
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身份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必须有现实危险发生
来源
1. 自然灾害
2. 动物的侵袭
3. 人自身的生理、病理疾患
4. 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假想避险
不成立故意犯罪
存在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
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
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紧迫性的威胁之中
避险不适时
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
事前避险与事后避险
若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
可能是故意、过失或者意外
对象条件: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认识
避险目的
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第三人的法益这唯一方法
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必要限度
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
如果大于或者等于就是避险过当
衡量法益大小时
财产法益之间,用价值大小衡量
人身法益与财产法益之间,人身法益大于财产法益
人身法益之间,生命权大于身体健康权大于行动自由权
特别例外的限制
在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在面临自己职务、业务上的通常危险时
注意 是通常危险
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及刑事责任
概念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基本特征
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
但是是在具备避险的前提条件下造成的,所以只有在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认定为避险过当
刑事责任
主观上
一般是过失
可能是故意
还可能是意外事件
处罚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相同点
目的
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提
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
责任
在合理限度内给某种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超过法定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区别
危害来源
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可以是人,还可以是自然灾害,生理病理疾患、动物的侵袭等
行为对象
不法侵害者本人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限制
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他法
行为限度
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大于或等于保护的法益
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保护的法益
主体限定
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其他正当化事由
法令行为
依照法律的行为
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直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为不为犯罪
执行命令的行为
基于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无罪
正当业务行为
即为从事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活动实施的行为
被害人承诺
概念
又称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即权利人请求、许可、默认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益
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有效要件
1. 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有处分权限
1. 损害财产、名誉、自由的承诺有效
2. 已满14岁的妇女处分性权利的承诺有效
3. 造成轻伤的承诺有效
4. 造成重伤的承诺
单纯重伤,承诺无效
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而承诺伤害的情形下,有效
对危机生命的重伤承诺无效
5. 造成死亡的承诺无效
2. 承诺者能够理解所承诺的事项、具有承诺能力
1. 幼儿、精神病人,无效
2. 幼女、无责任能力人的精神病妇女对性行为的承诺
3. 未成年人对重大事项,如“摘取器官”没有承诺能力
3. 必须出于承诺者的真实意志
1. 戏言性承诺无效
2. 被迫作出的承诺无效
3. 被骗作出的承诺
发生法益关系认识错误的,无效
对于法益的有无、种类、性质与范围
动机错误做出的承诺,有效
期许的回报与实际的回报不一致
4. 必须事前作出
最晚在既遂前
5.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自救行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