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私法民事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国际私法民事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导图介绍了法人、外国人法律地位、自然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三个方面的知识点。
马工程教材 刑法分论十六章 刑法各论概述,包括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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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的民事主体
1. 法人
法人的国籍
1. 法人的国籍是区分内、外国法人的标准
2.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1. 成员国籍主义
2. 设立地主义
3. 住所地主义
4. 准据法主义
5. 实际控制主义
6. 复合标准说
3. 我国现行法上的规定
1. 对外国法人:注册地登记主义
【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 对内国法人: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符合标准(如在中国设立,并依据中国法的,中外合资企业)
【提示】法律适用法没有用国籍(本身就是拟制性做法)的概念,而是直接用了”法人登记地“的概念。
【法条】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结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结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4. 法人的住所
1. 确定法人住所的标准
1. 管理中心所在地(常理解为住所地)
2. 营业中心所在地(常理解为经常居住地)
3. 章程规定说
2. 我国现行法上规定
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5. 外国法人的认许
外国法人的认许方式
1. 国际立法认可方式
2. 国内立法认可方式
1. 特别认许程序(个案审查,逐步承认)
2. 概括认许程序(类似与国家之间的友好条约签署后,直接跳过繁杂的认可程序给予承认)
3. 一般认可程序
基于不同的法人种类
营利性法人(商法人)——一般认可程序
非营利性法人(NGO)——特别认许程序
1. 常驻代表机构:特别认许
2. 投资活动:特别认许
3. 贸易活动:一般认许
国家和国际组织
【提示】法律适用法没有列入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原因是我国目前仍采用绝对豁免权理论。(国有企业除外)(但豁免本身可以放弃)
2. 外国人法律地位
待遇地位
1. 国民待遇(平等的对待本国人和外国人(民事、诉讼上的待遇平等),但不等同于同等(如选举权、被选举权)
2. 互惠待遇(两者双向奔赴)
3. 最惠国待遇 &片面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歧视待遇,平等待遇)
4. 差别待遇(若是违反了国际公理,则为歧视待遇)
5. 是否存在最底线度的标准(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若给出的优惠待遇>本国国民的待遇==超国家待遇
3. 自然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1. 各国关于”出生“的不同理解
1. 阵痛说
2. 露头说
3. 独立呼吸说
4. 出生完成说
5. 存活说
6. 我国规定(出生之后要存活)
2. 各国关于”死亡“的不同理解
1. 自然死亡
1. 呼吸心跳停止说(我国)
2. 脑死亡(别国)
2. 宣告死亡
3. 各国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
2.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的解决
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适用法院地法
使用当事人属人法(跟人的身份人的人格紧密联系的)
3. 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
1. 管辖权(通常由被宣告失踪)
2. 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2. 自然人民事权利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 行为能力的条件是自然人具有自然人具有一定的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 行为能力法定条件
2. 禁治产(无行为能力宣告)制度
3.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1.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以自然人本国法
2.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自然人的住所地法
4. 禁治产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效力
1. 禁治产的管辖权
规定内国对此问题有专属管辖权
由被宣告人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2. 无行为能力(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
使用法院地法
依被宣告人的本国法
被宣告人本国法兼法院地法
5.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法条】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法律行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3. 法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1.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2.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3.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法条】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法律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