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3.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
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8.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人民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