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夫妻债务思维导图
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法律规定、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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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及目的
背景: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的典型案例时有发生
目的:1、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2、防范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
夫妻共债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及认定标准
1、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举证责任
债权人
具体认定标准(浙高法[2018]89号)
1、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其他能够体现夫妻共同举债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的有关证据
3、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也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
4、若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2、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但配偶抗辩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家庭日常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必要开支事项,比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考量因素:
1、负债金额大小
2、家庭富裕成都
3、夫妻关系是否安宁
4、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
5、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
6、借款名义
7、资金流向等因素
具体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个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
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人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夫妻共同生活范围
概念外延上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都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浙高法[2018]89号)
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常见的有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等情形。审判实践中,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继续出借款项的
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益,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4、有证据证明有以下情形,可考虑认定夫妻共债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者共同投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
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可能性较低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
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
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