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反垄断法律制度
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特许协议:将已投入流通的产品和服务的商标、企业形象标识、经营方式、专用技术等 整体或部分有偿地准许其他经营者在特定地区使用的协议。
编辑于2022-05-03 16:40:14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基本原理
垄断与反垄断法
垄断的概念
经营者或者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者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反垄断法的概念
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反垄断关系: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反垄断体制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
反垄断法的特征
与经济学关系密切
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较弱
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的基本结构
垄断行为规制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经营者集中行为
行政性垄断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体制法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相关市场及其界定
定义: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相关市场范围大小,取决于商品(地域)可替代性程度
商品市场及其界定
定义: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包括同种品和替代品的范围
需求替代角度,需求者
供给角度,经营者
地域市场及其界定
定义: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需求替代角度:需求者
供给角度:经营者
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
定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对其他经营者的较大影响力
认定
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态
市场份额:一定时期内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额、销售数量等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例
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到1/2,或者两个经营者、三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分别到达2/3、3/4以上的
在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影响力
控制销售渠道或者采购渠道的能力
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
优先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及相关设备等材料的能力
财力和技术装备
资产规模、财务能力、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创新、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
交易相对方的依赖性
与该交易者之间的交易量、交易关系的持续时间、转向其他交易相对人的难易程度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市场准入制度、拥有必需设施情况、销售渠道、资金和技术要求以及成本等因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定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 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行为表现
垄断高价、垄断低价:与平均利润水平相比较
掠夺性定价:低于成本价
正当理由包括
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
因清偿债务、转业、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推广新产品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理由
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拖延、中断现有交易
拒绝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
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适用其必须设施
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
目的、理由、风险等正当理由的除外
独家交易
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经营交易
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品牌形象、提高服务品质、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除外
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
搭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搭配销售商品的行为
附加不合理条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以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对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条件
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
行为分类
阻碍性:掠夺性定价
剥削性: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
阻碍性+剥削性:搭售、独家交易、差别待遇
危害
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造成社会整体福利的损失
左右政府的市场规制法律和政策
责任
主要是财产性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规制垄断协议的制度
概念和特征
垄断协议: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学理上称为“限制联合竞争”
特征
主体:经营者和经营者团体
行为方式: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
行为目的:排除或限制竞争
行为类型
不同形式的联合
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
经营团体的决议
经营者之间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没有上两种的情况下,经营者之间实则有协调一致的共同行为, 且经营者之间进行过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并对一致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概念:产业链上居于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
表现
固定价格: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排除竞争
价格水平
变动幅度
手续费、折扣、其他费用
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未经同意不得变价
其他
划分市场:…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
限制产量、数量
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
划分销售地域
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等的数量
划分…的供应商
联合抵制:…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
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不当技术联合: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 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概念: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
表现
限制转售价格
独家交易:通过协议约定对方或双方在特定地区不与第三方发生与对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行为
特许协议:将已投入流通的产品和服务的商标、企业形象标识、经营方式、专用技术等 整体或部分有偿地准许其他经营者在特定地区使用的协议
成因与利弊
经济动因
有助于减少经营者生产、交易成本,提高或维持较高的销售价格,从而有助于经营者提高利润率
横向联合:消除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从而获得超额垄断利润
纵向联合:消除本产业链各环节中同一环节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从而获取超额利润
合理性
一定程度上,增强市场竞争
弊害
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例外:改进技术、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等
违法责任
达成并实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尚未实施:50万元以下
行业协会:50万元以下。严重的,可依法撤销
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
概念和特征
概念: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是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最迅速的途径
类型
经营者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横向合并管理严格)
经营者控制: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获得控制权,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动因和利弊
动因与合理性
规模经营效益
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
减轻税收负担
通过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
弊害
阻碍所在行业、产业或区域的经济发展,损害消费者权益
规制政策
不是一概禁止,也不是放任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许可
申报的实体条件
主体:参与集中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财产,或者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 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无须申报许可
行为:经营者意图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
经济规模
销售量、生产量、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或其他指标
申报的程序条件
主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申报人义务
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申报
其他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性配合
可自行申报,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须提交的文件
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书、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财务会计报告、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审查的程序
初审: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资料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不作出审查决定的或逾期的,则可以实施集中
进一步审查:自进一步审查90日内审查完毕
审查的结果:许可或禁止
许可: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禁止
禁止:有可能卢总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制度
概念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为构成
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为方式
行政性强制交易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歧视性收费标准、歧视性价格、阻碍、双标等
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成因和危害
成因
体制:原来的高度集权
机制:财政状况与税收状况密切
法治:难以摆脱政府主导的窠臼
观念:意识淡薄
危害
具有其他垄断行为的危害
破坏统一市场、限制公平竞争,阻碍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法建立和完善
与民争利, 侵犯民权,助长、维护和强化行政腐败,毒化社会风气
强化官本、忽视民本,破坏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和制度文明
规制路径
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
修正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考核、福利机制
不断完善和严格实施《反垄断法》
违法责任
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
反垄断程序制度概述
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
结构主义(哈佛学派):以市场份额来判断特定市场是否达到了垄断状态
行为主义(芝加哥学派):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先走一定份额的企业本身并不构成违法,只有他们的市场地位产生 了有害影响的时候,才受反垄断法规制。主体资格、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
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只确定违法行为,不考虑其他因素
合理原则:既考虑违法行为,又考虑损害后果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含义:在规定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和适用反垄断时,将符合条件的领域、事项或行为例外而不适用反垄断法基本规定
使用条件
实体要件:有利于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正面:有利于改进技术、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中小企业竞争能力 或者有利于度过经济低谷期,保障我国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
反面:不严重增加对地区竞争的限制,不阻碍某一行业、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不严重地仿瓷市场竞争 不损害消费者权益且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带来的利益
程序要件:履行申报登记或许可程序
适用范围
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者
其他主体
集中体现
联合限制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公平、有正当理由
滥用知识产权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特定行为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反垄断执法程序
执法主体
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承担者和执行权力的享有者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省一级 省一级委托市一级
职责
特定行为许可
违法行为查处
竞争状况监控
行为规则制定
权力
调查权
许可权
制裁权
调研权
规则制定权
一般执法程序
启动
垄断行为受害人的申请或控告
其他组织或个人报告(举报)
主管机构自行启动
调查
启动:负责人书面报告
方式:检查、讯问等
程序规范:两人、证件、签字、保密、陈述
中止、终止与恢复:被调查者承诺消除后果;履行承诺等
审议、决定、执行
反垄断诉讼制度
反垄断民事诉讼管辖
受理
一审: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地域管辖和移送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举证责任分配
原告:对被告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发布的信息
被告:横向垄断,被告应对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承担举证责任
专家证人:1-2名
经济分析报告和鉴定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赔偿制度: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违反反垄断法的合同、章程等的效力认定:无效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侵害之日起
以举报之日终止
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被垄断行为已持续超过3年,被告提出诉讼抗辩,损害赔偿应当从起诉之日向前推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