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册规划师-实务-违法处罚
注册规划师-实务-违法处罚,土地管理法——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建设用地,征地审批程序,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临时用地,审批,收回。违法处罚,破坏耕地拒不复垦。
编辑于2022-05-04 22:01:04土地管理法/违法用地
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44条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出让)
农用地转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
国务院批准
建设用地
非基本农田
城镇用地内
国务院批准
省政府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由市县政府批准
城镇用地外
国务院批准
省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
征地审批程序
集体所有权转为国有
46条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
永久基本农田
其他耕地超过35公顷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省级
国有土地-划拨or出让
划拨
54条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出让
55条
国有土地-改变土地用途
56条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改变土地用途的程序 1.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2. 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3. 规划区内的,报批前,先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变更规划条件、修改控规的
修改控规程序 1. 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2. 征求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3. 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专题报告(书面) 4.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5. 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先修改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法48条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国有土地-临时用地
57条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临时用地【仙子】批准,不是政府
规划区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后,要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2年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城市内的空闲地
分国有和集体
经济补偿、使用后土地恢复
临时用地的批准
规划区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仙子】 规划区内: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考点
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
地质勘察过程中的临时用地
违法行为
临时用地没有用益物权
不得改变原有土地的法律权属(所有权、使用权,出租违法)
国有土地-收回
58条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城市更新、旧区改造,收回土地
注意(一)要有补偿
国有土地收回和补偿
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征收
补偿
出让合同使用期限届满
单位撤销迁移等,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乡镇用地-审批
60条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61条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用地审批 1. 农用地专用审批 2. 有关批准文件 3. 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4. 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 1. 农用地专用审批 2.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乡镇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4. 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乡镇用地-流转
62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3条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农村土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乡镇企业商业
集体经营性用地
流转
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可以入市,与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衔接
入市的三大前提 1. 类型前提:必须为【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土地性质) 2. 权利前提:合法取得、权属明确、经确权颁证 3. 利用前提:符合规划、用途管制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农村村民住宅
农用地
(跳转前面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乡镇土地-收回
66条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土地的
补偿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撤销迁移等停止使用土地的
违法处罚 非法转让土地、违法改变土地用途
74条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转让土地、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责任(违法处罚) 1、仙子,没收违法所得 2-1、违反土规的,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2-2、符合土规的,没收 2-3、可以并处罚款 3、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处罚) 1、仙子,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2-1、违反土规的,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2-2、符合土规的,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3、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5、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用地论处
违法处罚 非法占用土地
77条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违法处罚 限期拆除的执行
83条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由违法者承担。
责令限期拆除的执行(建设单位、法院、强制执行) 1、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建设单位) 2、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3、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建设单位) 4、期满不起诉、不自行拆除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违法者承担(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法院)
违法处罚 破坏耕地、拒不复垦
75条
破坏耕地
仙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处罚款 犯罪,刑事责任
76条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
仙子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 可以处以罚款
违法处罚 程序违法、无权越权不按用途批地
79条
批准文件无效 处分 犯罪,刑事责任 收回土地,拒不归还者,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赔偿,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处罚 拒不交还土地、临时用地期满、不按用途使用
81条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责令交换土地,罚款
答题要点
1、退回占用土地 2、非法转让,没收违法所得 3、新建,拆除(违反)or没收(符合土规) 4、破坏,限期改正 5、罚款 6、处分,直接责任人 7、犯罪,刑事责任 8、赔偿,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