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因果关系
这是一篇关于因果关系的思维导图,包含了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过程:该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结果:实害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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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基本原理:客观归责理论
判断因果关系的三项条件
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必须是危害行为
必须是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例:主人抓小偷,雨天路滑,小偷不慎摔死了,主人是否有责? 主人无责,主人追小偷,对小偷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但这是一个合法的危险(追回自己的财务),不构成危害行为
过程:该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故意的作为犯
危险的现实化理论
一个结果要能归责于一个行为,要求该结果是该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实现
重叠的因果关系
两个行为互不知情,各自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但会起到重要作用,叠加在一起,同时发挥作用,共同导致结果发生 例子:甲乙都想杀死小明,各自给小明的饮用水中投放了五毫克鹤顶红,小明喝水后身亡。已知鹤顶红的致死剂量是十毫克,甲乙各自的投毒行为独立起来看并不能导致小明死亡的结果,但是他们的行为叠加在一起后,与小明的死亡形成叠加的因果关系
双重的因果关系
两个行为互不知情,各自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各自同时导致了结果发生。 例:甲乙互不知情,各自给小明的饮用水中投放了十毫克鹤顶红,小明饮用后身亡,已知鹤顶红的致死剂量为十毫克。 甲的投毒行为和小明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乙的投毒行为也和小明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为双重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与过失犯
结果避免可能性
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的处理方法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 先前行为与之是引发关系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 与先前行为是独立关系
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作用大:与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作用大:与介入因素有因果关系
二者作用都大: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例:甲打了乙一巴掌,乙鼻孔出血,流血不止,原来乙患有血友病,乙最终不治身亡,甲负有怎样的责任? 本案中,乙的血友病属于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介入因素,甲的一巴掌和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甲对乙的特殊体质不知情,在价值判断环节属于意外事件,故甲不构成刑事责任。 注意:存在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例:甲捅了乙几刀后,乙昏迷不醒,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在甲离去后,乙恢复意识,爬了两步后不慎落入悬崖,坠崖而亡 本案中,乙醒转后爬的两步是介入因素(被害人自身行为),不异常,死亡结果与先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人的行为
例:甲持刀追杀小明,不远处的和小明有旧怨的乙看到了,直接拿枪枪杀了小明。 乙对小明的死亡结果存在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 对于甲来说,乙开枪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乙的行为对死亡结果更大,所以小明的死亡结果不能算到甲的头上
结果:实害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
现实发生的结果
假设的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称为假设的因果关系,不被采纳
例:一位死刑犯十分钟后将被执行绞刑,旁观的受害人家属冲上前去,按下行刑机器的启动键,致使杀人犯当场死亡。死刑犯的死亡与受害人家属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有。在本案中,有一种为受害人家属脱罪的思路是,即使不按下按钮,十分钟后死刑犯也会死亡,他的死亡是一个既定的结果,所以家属无责,如何反驳这种观点? 承认没有受害人家属的行为,十分钟后死刑犯也会死亡(结果避免可能性适用对象是不作为犯和过失犯,本案为故意的作为犯,不适用?),但十分钟后被绞死的结果是一个假设的结果,现实没有发生,现实发生的结果才是我们需要讨论的对象,而这个结果的行为人正是受害人家属,所以因果关系成立。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规范:也即法律规定,法条(自己理解的)
具体的罪名罪状规范
例:甲开车,不慎将路人乙撞死,甲逃逸后,小明路过,发现死者乙身上有钱包,将钱包偷走后离开,死者乙的财产损失是否可归责为甲的交通肇事罪? 不可以,该情形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保护范围
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例:甲开车行进过程中未注意保持车距,与前车追尾,发出的声响致使路旁行人乙受到惊吓,心脏病发作而亡,问乙的死亡结果是否应归责于甲? 不可以,甲不注意保持车距导致的追尾,属于过失行为,过失犯未履行的义务是注意义务,在行车中,注意义务的履行范围应当是道路上的车辆与行人,道旁的行人乙,不在注意义务的保护范围内
管辖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行为人管辖范围内的结果,即行为人有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如果防止结果发生是他人的职责,则结果应归责于他人。
行为人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例:一辆尾灯熄灭的卡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被交警拦截,交警将随身携带的手电筒挂在车尾充当尾灯后,与车主协商尾灯失灵的处理办法,协商完毕后,交警将手电筒收回,开着警车,在前引导卡车驶离高速,途中因尾灯不亮,一辆轿车追尾了该卡车,轿车司机当场死亡,死亡结果应归咎于卡车司机还是交警? 交警,因为交警介入后,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职责便落到了交警头上
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个人犯罪
实施一个行为
“存疑有利于被告”
实施两个行为
先分析可能性,再汇总对比,“存疑有利于被告”
两个人犯罪
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例:甲乙两人商议共同杀害小明,两人同时向小明开枪,小明中弹身亡,后经法医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这颗子弹是谁射出的 甲乙属于共同犯罪,此时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既然无法查明则无需查明,二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单独犯罪
例:甲乙两人互不知情,同时向小明开枪,小明中弹身亡,后经法医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这颗子弹是谁射出的 甲乙属于单独犯罪,此时采用“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既然无法查明,二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例2:甲开车不慎碾压行人小明后离开,五分钟后乙开车再次碾压小明,十分钟后救护车到达,小明已经死亡,但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乙属于单独犯罪,需要单独处理,并分别启动“存疑时有利被告”的原则 小明的死亡时间存在两种可能:1.在第一次碾压(甲)后死亡,2.在第二次碾压(乙)后死亡。 对于甲,如果是第一种可能,甲对小明的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成立,如果是第二种可能,乙的碾压属于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本案中,甲的碾压作为先行行为,与介入因素间属于引发关系(甲先把小明撞倒在地,才导致了小明被乙碾压),介入因素不异常,甲对小明的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成立。 对于乙,如果是第一种可能,乙与小明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如果是第二种可能,乙与小明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存疑时有利被告”,乙与小明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连环碾压案:死得越早,对大家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