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该思维导图是关于自愿认罪从宽处理的原则,分别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审判阶段来进行说明。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
编辑于2022-05-06 23:56:55认罪认罚 从宽原则
基本原则
法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诉法》第15条
应当遵循:1、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4、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
制度价值:1、公正基础上的效力观;2、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3、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4、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决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指导意见》第5条
认罪
“认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或者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者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指导意见》第6条
认罚
在实体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所带来的刑罚后果,包括接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在程序上:包含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同意通过适用克减部分诉讼权利来对自己定罪量刑
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的考查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建议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指导意见》第7条
从宽
实体法上的从宽,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基础上,在遵循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给予相对更大程度上的从宽的幅度
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许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累的诉讼程序
从宽的理解
“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指导意见》第8条
从宽幅度的把握
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告认罪,早认真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对罪刑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刑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指导意见》第9条
具体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既是一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还是一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通过一系列具体规定,保障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实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
获得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没有辩护人的
应当通知值班律师
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指导意见》第10条
派驻值班律师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法律帮助需要和当地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安排值班律师
《指导意见》第11条
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请求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
被害方权益保障
听取意见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指导意见》第16条
和解与谅解
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对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指导意见》第17条
被害人异议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谅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指导意见》第18条
强制措施的适用
逮捕的适用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刑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对于提请审查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指导意见》第20条
逮捕的变更
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指导意见》第21条
适用阶段
适用阶段与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导意见》第5条
侦查阶段
权利告知与听取意见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指导意见》第22条 +《刑诉法》第120条
认罪教育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指导意见》第23条 +《刑诉法》162条
起诉意见
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及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
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办理
《指导意见》第24条
审查起诉阶段
权利告知与听取意见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刑诉法》第173条《高检规则》第269条
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指导意见》第26条
人民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指导意见》第27条
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侦查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起诉意见书是否写明了认罪认罚情况
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指导意见》第28条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证据开示
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指导意见》第29条
不起诉的适用
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指导意见》第30条
签署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由异议的
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高检规则》272
提起公诉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可以另行制作文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高检规则》274条 +《指导意见》第32条
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刑诉法》第176条+《指导意见》第33条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高检规则》第277条+《指导意见》第33条
审判阶段
权利告诉与合法性审查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刑诉法》第190条
量刑建议的采纳
应当采纳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不采纳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的
起诉指控的罪名和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诉法》201条 +《指导意见》第40条
听取意见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与申领单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刑诉解释》第352条
量刑建议的调整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诉解释》353条
审理后认定
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应当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作出审查判决《刑诉解释》第354条
速裁程序的适用
适用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决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刑诉法》第222条《指导意见》第42条
并非必然适用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刑诉解释》第348条
不适用
被告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素材程序有异议的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
《指导意见》第42条
审理期限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应当在15日内审结《指导意见》第43条
审理程序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可以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并核实被告人日自然信息等情况
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
《指导意见》第44条
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
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指导意见》第45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指导意见》第46条
普通程序的简化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
对控辩双方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指导意见》第47条
程序转换
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发现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指导意见》第47条
当庭认罪认罚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指导意见》第49条
二审中认罪认罚
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审程序进行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指导意见.》第50条
认罪认罚后反悔
起诉前反悔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指导意见》第52条
不起诉后反悔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诉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
区分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照《刑诉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则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高检规则》278条《指导意见》第51条
审判中反悔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刑诉解释》358条 +《指导意见》第53条
免于刑事处罚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刑诉法》第1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