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情形(终止,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保护期间,不符合品种条件的,相应的品种权无效/更名,申请人可诉讼救济
无效
不追溯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
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
1、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2、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费或者转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