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划分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对社会保险的运行和实施给予法律和财政上的支持,是社会保险法的特殊主体。
(2)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有两个:①税务机关, ②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
(3)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4)劳动者及其家庭。既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同时劳动者本人又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二)从保险业务划分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
保险人:依法收取社会保险费,并按照规定支付保险待遇的主体。保险人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社会保险的主体。指用人单位
被保险人 :对社会保险标的具有直接保险利益的主体。被保险人为在参保单位中就业的劳动者,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在履行缴费义务后,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基于被保险人的一定关系而享有一定保险利益的主体
管理人: 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监督人 :指依法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
例如:养老保险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金、就业服务项目;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津贴、医疗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