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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权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责任。无需另掏腰包还债。
中级经济法,公司法详细的总结了,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公司的登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中的责任,组织机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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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责任无需另行掏腰包还债
母子公司(控制关系,有独立民事责任)总分公司(隶属关系,分公司民事活动独立,责任不独立)
公司种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财产权
对外投资担保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数额不超章程
对内,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表决权过半
为股东A担保,需要出席会议股东(除A以外的出席表决权过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公司的登记管理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法人是组织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没有董事)
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
不可以用劳务(普通合伙人可以)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财产,自然人姓名,信用出资
变更登记
公告之日起45日后:减资,合并,分立
做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名称,法代,经营范围,股东转让,增资,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股东
1-50人
注册资本
认缴
章程
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对股董监高有约束力(无实际控制人)
高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保留6个月,不得从事经营不得转让
公司设立中的责任
对内
根据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对出资义务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根据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当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出资人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限制股东权利,解除股东资格,未缴足的出资或分期缴纳未到期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
对外,债权人
设立~发起股东连带,增资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带
抽逃出资,股董高实际协助的承担连带
组织机构职权
股东会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报酬(不包括职工代表
修改章程
董事会(3-13/5_19)
制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聘任或解聘经理
执行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国有企业必须有
经理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提请聘任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制定具体规章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
监事检查财务
对董事高管行为进行监督(只能建议不能罢免)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所有监事会必须有,不低于1/3
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制度
先约定后法定
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无监事会监事,10%以上表决权股东
主持①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长推荐一名董事②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10%以上表决权股东
临时股东会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
1/3董事
监事会或无监事会监事
股东会特别决议(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增资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形式
董事会
组成
3~13人(***不超过3年)
职工代表选举(带有国有字样的应当有其他可以有)其他,选举,国有委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国有有国子监指定董事副董)股份公司选举
召集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董事
表决方式公司章程规定,一人一票,与出资比例无关
会议签字
不少于3人,国有不少于五人,职工代表不低于3人,***,3年可连任
包括职工代表股东代表
设主席(国有指定)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会议制度
每年一次(股份两次)至少
决议由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