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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5-11 20:14:02国际私法总论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
国际私法的概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名称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调整对象
国际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
主体涉外
客体涉外
内容涉外
国际民事关系的特点
涉外性
私法性
组成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关系(前提)
冲突规范(核心)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程序)
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冲突法调整)
国内冲突规范
国际冲突规范
直接调整(实体法调整)
国际统一实体法
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内直接适用的法
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为手段,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国籍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VS国际公法
VS国际经济法
VS国际贸易组织法
VS国内民法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概念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规范产生的原因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解决的办法
国际民事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适用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直接适用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渊源
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的性质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任务和作用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学说史
13 世纪以前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罗马法时代
《万民法》
种族法时代
属地法时代
13-18 世纪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 巴托鲁斯 “国际私法之父”
罗马法vs城市国家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城市国家间法则冲突
首次“法则区别说”
人法(域内效力)
物法(域外效力)
法国 杜摩林兰
“混合法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
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一国法律约束领土上的一切人,在域外则无效;
在一国境内的居住者,不论是经常或暂时居住的,均属该国国民;
在外国领域有效适用的法律,在内国领域可以依照“礼让原则”准予适用(主权权力+臣民利益)
19 世纪至 20 年纪上半叶 近代国际私法:
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意大利孟西尼的国籍法说
属地主权原则,即一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应当适用于居住在该国境内的一切人;
国籍原则,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应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自由原则,即物权、债权等财产法律关系,可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美国斯托雷的属地法说
基于主权原则,内国对境内的一切人、物及法律行为有绝对的支配权;
基于平等原则,一国法律不能支配其本国领域外的人和物;
基于国际礼让,外国法如果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则可予以适用;
英国戴西的既得权说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当代国际私法:
美国 库克 本地法说
凯弗斯 优先选择原则
拉贝尔 比较国际私法学派
美国柯里的政府利益说
富德 里斯 最密切联系学说
国际私法立法史
国内立法史
中世纪的国际私法立法
近代国际私法立法
现代国际私法立法
国际统一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蒙得维的牙会议
泛美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欧洲共同体缔结的统一国际私法条约
我国国际私法史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旧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史
新中国的国际私法史
我国的国际私法学说史
旧中国的国际私法学说
新中国的国际私法学研究
国际私法发展趋势
法典化;调整对象扩大化;冲突规范灵活化;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重视
冲突规范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种类
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
国际法律冲突与国内法律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与人际法律冲突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 , 结成大量的国际民商事关系;
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避免冲突: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实体规范):适用的领域、国家、问题有限条约的保留;
消除冲突: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缺乏法律应有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稳定性、针对性;
两者关系: 犹如自行车的两个车轮,缺一不可;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的特征
法律适用规则
间接规则
不同法律体系之间适用法律的冲突
法域选择规则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范围+连接点+准据法
系属=连接点+准据法
连接点
概念
种类
客观存在or当事人合意为标准
客观连接点
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行为地
主观连接点
当事人选择用于合同之债的连接点
是否可以改变
动态连接点
国籍、住所、动产所在地
静态连接点
不动产所在地、婚姻举行地、侵权行为地、合同缔结地
是否具有灵活性
开放性连接点
最密切联系地
硬性连接点
侵权行为地、住所地
单纯的事实(物之所在地、法院地);法律的概念(国籍国、住所、法律行为地)
连接点的选择
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灵活替封闭
增加连接点数量
同一法律关系不同方面采用不同连接点
同类法律关系依性质分不同连接点
系属公式
属人法:
大陆法系:国籍;
英美法系:住所;
中国:经常住所地;
物之所在地法:物权;
行为地法:
合同缔结地法;
合同履行地法;
婚姻缔结地法;
侵权行为地法;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侵权、婚姻财产协议;
法院地法:民事关系司法程序;
最密切联系地国法:合同关系和涉外侵权;
旗国法
冲突规范的类型
根据系属不同(连接点的数量)
单边冲突规范
指明适用外国法或内国法;多规定适用内国法;多为一种附条件的指定
eg:1.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2.《合同法》126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
抽象连接点,推定适用
普通双边规范
eg:1.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6条:“涉外侵权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3.《票据法》97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不完全双边冲突规范
eg: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仅仅规定主体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重叠性冲突规范
两个及以上系属必须同时适用
eg:1902年《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 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原因者,不得为之。
选择性冲突规范
两个及以上连接点,选择其一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任意选择eg:1964年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第2条:“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之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有条件或按照顺序选择eg: 1986年中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冲突规范的软化
准据法的确定
准据法的特征
准据法是由冲突规范所援引选择确定出来的;
准据法必须能够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效力或者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规范;
准据法是根据冲突规范系属中的连接点,并结合具体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来确定的;
准据法不仅是指确实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而且也应包括该法律规范所隶属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
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
通过该外国的“区际私法”或者“州际私法”规范确定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依据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系属中的连接点,直接适用该连接点所在法域的法律;
采用被指定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为主,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直接指定为附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准据法;
时际法律冲突准据法的确定
子主题
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法规范的规定,应依外国法为准据法;
先决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诉讼争议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
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法院地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实体法为准据法,进而会得出不一致的结论,从而导致对主要问题判决结果的不同;
关于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以德国的梅希奥和温格尔等为代表,主张先决问题应援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其准据法;
以拉沛、努斯鲍姆和科马克等为代表,主张先决问题应援用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法;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识别
概念
对案件性质问题的认定过程
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识别分割制)
反致
类型
转致
直接转致
间接反致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中国的规定
我国司法实践中禁止反致与转致
外国法的查明
查明主体
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当事人无法查明时法院无补充查明的义务
不是当事人选的,审案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查明
无法查明的后果
适用中国法
无法查明的认定
应当由当事人查明,当事人在指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提供
应当由审案机关查明,用尽各种可能的途径无法查明或该国法律没有规定
对外国法有异议
由审案机关审查认定
公共秩序保留
如果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法院有权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在我国,如果外国法被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
法律规避与直接适用的法
法律规避
构成要件(我国)
故意
制造或变更连结点
避开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后果
适用中国法
直接适用的法(我国)
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涉及环境安全的
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保护两反三安全
国际私法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国籍冲突的解决
积极冲突
消极冲突
我国的做法
不承认双重国籍;经常居所;最密切联系
住所冲突的解决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我国的做法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法人
国家
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对其主权进行一定的自我限制;
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
以国库财产作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涉外民事责任,并负无限责任;
国家享有豁免权。
国际组织
子主题
子主题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概述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制度
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的实行一般都以对等和互惠为原则;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特定的;
国民待遇的适用都有一定的例外;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加以规定;
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经济贸易等商事关系的某些事项方面 ;
最惠国待遇是以第三国所享受的待遇为标准的,其目的是为了使处于内国的不同外国人之间处于平等地位 ;
不歧视待遇
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
普遍性: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非互惠性:即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以关税优惠待遇,而不要求后者提供对待的“反向优惠”;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冲突
实质要件
行为能力
有效意思表示
内容合法
形式要件
书面or口头
要式行为or不要式行为
特定形式,eg: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法律适用
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基本思路:对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作不同规定
形式要件的准据法
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基本原则)
适用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方(实质要件准据法)
以适用行为地法为主,而以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辅
以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主,适用行为地法为辅
适用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和行为地法
采用多种连结因素,以更为灵活、更富弹性的方法来确定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
代理
概念: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建立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并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大陆法系
分类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法定代理、意定代理(委托代理)
英美法系
法律冲突
法律适用
内部关系
意思自治
住所所在地、惯常居所
外部关系
英:等同论
德:区别论
代理权实施地
代理人营业地
代理权生效地
适用本人住所地或代理权授予地或代理人指定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方法
特殊的代理
表见代理
船长、机长的代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诉讼代理
涉及不动产的代理
交易所的代理
间接代理与行纪
我国
不适用于法定代理
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选择时,内部关系的准据法
当事人未选择时,外部关系的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