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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公司法思维导图,包括公司分类、设立方式、要素,组织机构、公司的决议、其他制度、股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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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原则
自由主义(放任主义)
即创办人可以自由地设立公司,国家完全不予干涉。
极易造成公司的任意滥设,损害社会秩序的稳定。
特许主义
是指公司只有经过国王或国会的特许才可设立。
核准主义(许可主义)
即公司设立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外,还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在这一原则下,公司的设立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但其设立程序的严苛,有碍于公司的发展,因此,采取这种设立原则的国家亦不普遍。
准则主义(登记主义)
是指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由法律作出统一规定,凡是公司创办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无须经任何行政机关的审批,公司即可设立。
准则主义设立公司手续简便。不过,也会出现滥设公司的现象。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原则上采取准则主义,例外采取核准主义。
(二)公司的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
各种类型的公司都可采用这种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这种方式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
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公司。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这种方式设立公司。
(三)公司设立的条件
实质要件
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人”)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的股东人数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为2人以上(发起人应当在2人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资本的确定与缴纳 (“财”)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依法订立章程。(“物”)
含义
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分类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是公司立法规定章程必须具备的内容,如有缺少便导致章程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是公司立法规定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的内容,但如未加载明,可由法律规定推定其内容,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
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
是公司立法无强制记载规定,股东认为应当记载于章程之中的内容。
内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程序要件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制定章程、交足其所认购的出资以后,就应当去公司的主管机关 不请成立登记,申请登记时除应缴纳法定的手续费外,还应提交申请书、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等法定的文件。经主管机关审核登记发给登记证书,公司即告成立。
公司的资本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的资本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前提和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担保。
“公司资本
广义(是指公司用于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
自有资本(“衡平资本”,Equiy)
借贷资本(Lon)
狭义(也筑是在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自有资本(即聚本Slock Carital)
本书所说的“公司资本”一般是指狭义的“公司资本”。
(二)公司的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多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
主要内容
(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
(2)必须将资本和股份一次性发行并募足,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
优点
利于公司资本的稳定和确定;
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
使公司从成立伊始就有足够的资金担保债务履行;
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安全性。
缺点
但这一制度也因给某些大型公司设立形成资金障碍、导致某些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增资程序烦琐、费时费钱等弊端而受到批判。
授权资本制(英美法系)
折中资本制(大陆法系)
许可资本制(认许资本制)
核心是法定资本制
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
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一定比例的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须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折中授权资本制
核心是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也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足部分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
它与许可资本制的相同点都是投权董事会发行,但许可资本制是在资本总额之外发行,而折中授权资本制是在资本总额范围内发行。
(三)股份
广义的股份
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是资本的组成部分,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和有限公司的出资。
狭义的股份
只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严格意义上的股份,它是计量公司股本的最小单位。这里所说的股份是指狭义的严格意义上的股份。
特征
平等性。
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一律平等,股份所表示的权利义务也一律平等。同一次发行的同类股份,其发行条件与发行价格相同。
不可分性。
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不可再分。但股份的不可分性并不排除某一股份为数人所共有,当股份为数人所共有时,股权一般应由共有人推定一人行使。共有人可以对股份利益进行分享,不是对股份本身的分割。
可转让性。
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形式(股票)。除法律对特定股份的转让有限制性规定外,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 股票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证书),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
种类
股份的发行方式
设立发行
新股发行
是指公司在成立之后再次发行股份
发行主体
已经存续的公司,
发行目的
增加公司资本、改变公司股份结构或股东持股结构。
种类
按股份发行是否面向社会、投资者是否特定进行的区分
公开发行(亦称为公募发行)(最为普遍的发行方式)
不公开发行,(又称为私募发行)
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采取特定的方式发行股份。
不公开发行一般不得采用广告或公开劝诱性的方式进行宣传。
操作便捷、发行成本低廉、条件灵活、易于掌握等
但也存在投资者数量有限、股份流通性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