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民法总则
根据杨烁老师的课程所构建:概念和特征: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编辑于2022-05-13 15:22:05总则
绪论
基本原则
平等(基础原则)
具体表现
对权利平等保护
平等协商
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被自愿原则所体现
自愿原则
限制
绿色原则
倡导性
可持续发展
代际正义
公序良俗原则
暴利
违反劳保
违反消保
违反公共竞争
限制营业自由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
射幸
违反两性道德
危害家庭关系
危害国家公序
合法原则
对自由的必要约束
违法无效
遵守公法
诚实信用原则
减损规则:民事双方均应补救并减少损失
正当行使权利而禁止滥用
禁止欺诈
公平原则
司法裁判公平
民事活动公平
具体表现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己责任)
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自己行为)
平等适用法律
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资格平等)
概念与功能
功能
补充(对司法)
约束
指导
概念
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
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主体地位平等
人身关系
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
与人身不可分离
主体地位平等
概述
民法的适用
对人
中国境内除外交豁免外的所有人和中国境外的按条约和惯例适应我国民法的
空间
国家法对国家 地方法对地方
时间
不溯及既往
民法的解释
当然
限缩
扩张
目的
历史
体系
文义
民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司法解释
规章
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
民事法律
宪法
民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的性质
实体法
权利法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私法
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
民事法律关系
概述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特征
其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分类
人身vs财产
权利性质不同
保护方法不同(恢复vs补偿)
绝对vs相对
物权vs债权
要素
主体
自然人
能力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是一种资格而非实际权利
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的双重资格
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开始
出生证明>户籍登记>其他
胎儿接受继承与赠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娩出死体则自始不存在
终止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同时死,推定没继承人的先死,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且相互不继承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与特征
概念
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
法定性
与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联系
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被取消
分类
完全(18/16自劳生活)
限制(8-完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者)
纯获利
与智力相适应
超出智力范围的需追认
无(<8/不能辨认)
单独行为均无效
认定
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老年组织、民政部门)可申请降级,本人和以上主体可申请恢复
法院依申请可认定
监护制度
概念和作用
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分类
法定
未成年
第一顺位:父母 第二顺位(按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须当地居村委或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
按顺序:配偶(离婚不破监护)、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须当地居村或民政同意)
指定
有关组织(两步走) 法院(一步走)
遗嘱
主体只能监护人的父母
协议
监护人之间协商
委托
一般委托
委托监护由委托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受托人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按份)
意定
没疯前书面协商
监护人职责与责任
职责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为
保护其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
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出分其财产
最大限度尊重其真实意愿
责任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受无过错替代责任
因突发事件,被监人住所地居村委或民政部门应为被监人安排必要照料措施
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法院根据情形依申请撤销 有监护资格者未申请,民政部门应当申请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却拒绝委托,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效力
依法负担费用者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应负担其义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除对其故意犯罪外确有悔改表现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法院根据或被监护人真实意思表达作出决定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目的
保护失踪人
保护利害关系人
适用条件
时间
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满4年(发生意外事件的,满2年,因意外事件被证明不可生还的不受限。)
申请人
近亲属加利害关系人
程序
公告三个月
公告一年(意外事件被证不可生还的,三个月)
法律后果
限财产,确定财产代管人(近亲属或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死亡
撤销后果
移交财产并报告财产管理情况
返还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除外),收养关系不变
两户制度(了解即可)
个体工商户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
特征
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
经营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核准设立
以户的名义进行活动
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
概念和特征
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特征
集体所有制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基础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户的名义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
概述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社会组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分类(重中之重)
公法人vs私法人
社团法人(公司)vs财团法人(基金会)
成立基础不同
设立人地位不同:财团法人设立人不能成为法人成员
设立行为不同:合同行为vs单方行为(可以遗嘱设立)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目的事业不同:财团法人只能公益
解散原因和后果不同:随便解散且剩余财产分给成员vs期限届满/财产不足解散,财产按章程,无规定则上缴国库
营利法人vs非营利法人vs特别法人
公司(赚钱并分配给出资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特别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营利法人
概念
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机构
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
出资人责任
出资人对法人、其他出资人的责任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出资人对法人的债权人的责任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格否认)
非营利法人
概念
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取得利润的法人
类型(登记设立)
事业单位(理事会为决策机构)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
捐助法人(如基金会)(应设权力机构如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
特别法人
概念
具有行使公权力的职能
类型
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
设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设立法人的责任承担
法人承受
未设立,设立人承受连带责任
第三人有法人和设立人的选择权
变更
分立
新法人连带
合并
新法人概括承受
组织性质变更
依法须重新登记
其他事项变更
终止
终止原因
解散
被宣告破产
清算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不得从事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结束并完成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非法人组织
概述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
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无限责任)
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合伙企业
概念和类型
概念
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类型
普通合伙
一般的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完全能力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付出资(出资方式:货币 实物 知产 土地使用权 其他财产权 劳务) 名称、经营场所 其他
除以上还包括:合伙人2以上50以下并有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劳务出资 名称标注有限合伙
事务决议
都适用
一般事务
无约定 过半数(一人一票)
重大事务
无约定 全票决
改名/范围/地点
处分不动产/知产/其他
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者担任经营人
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
入伙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对入伙前债务无限责任)退伙同理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资格可继承
不得承担合伙事务否则连带责任
客体
物
动产vs不动产
公式方法
主物vs从物
随之转让
原物vs孳息
孳息归属
所有权、用益物权
天然 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取得
法定 按约定和习惯
担保物权(孳息先抵充收取孳息费用)
抵押权人
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抵押权人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后,有权收取孳息
质权
有权收取(约定除外)
留置权
有权收取
占有人
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和孳息 应支付必要维护所生之费用
合同
买卖
交付为分界点分割孳息所有权
提存
提存期间孳息归债权人
保管合同
孳息归寄存人
夫妻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所生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
特定物vs种类物
债权适用
行为
智力成果
人身利益
权利
内容
民事权利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特征
是一种自由
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是有保障的自由(无救济则无权利)
分类
人身vs财产
支配(物、人身、知产)请求(诉讼时效) 抗辩 形成(除斥期间)
绝对vs相对
主vs从
既得vs期待
行使
合法
不得滥用
诚实信用
救济
私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
公力
诉讼
仲裁
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义务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特征
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指承担法定或约定范围内的义务
受国家强制力约束
分类
法定vs约定
作为vs不作为
变动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类
行为
非法行为
适法行为(以意思表示继续分类)
非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不要求意思表示)
表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后果由意思约定)
概述
概念
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分类
单方VS双方VS多方
财产VS身份
要式VS不要式
有偿VS无偿(无偿行为不适用显失公平,一般过失无责任)
主行为VS从行为
负担VS处分(区分债券与物权)
有因VS无因(唯一无因:票据)
单务VS双务
诺成VS实践(四大实践行为:定金、保管、借款、借用)
意思表示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特征
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
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形式
口头
书面
默示
作为的
不作为的
生效和撤回
生效
有相对人的
对话作出(了解主义)
非对话(到达主义)
数据电文:到达指定系统 未指定的,相对人知道其进入系统时
无相对人(自说自话)
表示完成时生效(如遗嘱、抛弃行为)
公告作出
发布时生效
撤回
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
解释
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心口不一)
有意
单独虚伪(相对人明知则无效)
通谋虚伪(阴阳合同)无效,真意有效
无意
重大误解(可撤销)
意思表示不自由
可撤销
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成立与有效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有行为人
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
有标的
特别成立要件
有效要件
行为人合格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得、禁止、命令
无效
特征
欠缺有效要件
绝对无效、确定无效
自始无效、不需主张
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通谋虚伪无效(真意有效)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得、禁止、命令)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
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
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针对恶意损害第三人)
解决争议条款仍有效(仲裁条款)
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可撤销
特征
意思表示不真实
须撤销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形成诉权)
主体
受害方
方式
诉讼
仲裁
法律效力
溯及既往 自始无效
消灭
当事人自知或应知撤销事由1年内未行使(重大误解90日)
受胁迫的,胁迫终止一年内没有行使
知道撤销事由后表示放弃撤销权
自行为发生后五年内没有行使
被撤销前有效
情形
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与无效的区别
绝对 相对
自始 撤销后自始
申请主体宽泛且法院在受理案件中可主动确认无效VS必须享有撤销权者申请
效力待定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能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行为已经成立但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
处于效力的中间状态
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确定效力
情形
限制民力人从事尚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但表见代理除外
法律后果
真正权利人追认(具有溯及力,通知到达后30日不追认视为默示拒绝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
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补正其效力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
附条件的
特征
条件具有未来性
条件具有或然性
非法定性
合法性
条件的种类
延缓vs解除
积极vs消极
条件的拟制:当事人为自己不正当利益促成/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成就
附期限的
以期限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必然到来)
种类
延缓期限
解除期限
准民事法律行为(要求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由法律规定
自然事实
事件
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等
状态
人的下落不明,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履行等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形
好意施惠
婚约
民法外的空间
戏谑行为
代理
概述
概念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或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
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以被代理人或自己名义
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后果直接或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适用范围
具有人身性质
法律规定或约定只能由特定人亲自为之
分类
委托VS法定
本代VS复代
直接VS间接
显名间接
委托人自动介入权
隐名间接
委托人自动介入权
第三人选择权
代理权
概念
产生
委托=>授权
法定=>直接产生
行使
代理权限范围内(被代人知道代人超过权限却不做否认表示的,两人承受连带责任
代人应维护被代人利益
不得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原则无效可追认)
双方代理(原则无效可追认)
恶意串通(对被代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概念
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情形
根本没有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仍进行代理活动
效力
被代人
追认权
相对人
催告权(被代人30日决定)
善意相对人
撤销权(追认前)
未被追认则有权请求行为人
履行债务
请求行为人赔偿
表见代理
概念
有被被代理人导致的权利外观
构成
代理人无代理权
有权利外观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相对人基于信任与其成立法律行为
常见情形
因表见授权(看似授权
授权不明
代理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
法律后果
约等于有权代理,被代人可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
代理终止
委托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人取消委托或代人辞去委托
代人丧失民力
代人或被代人死亡
被代人死后代人行为仍有效的情形
代人不知且不应知其死
被代的继承人予以追认
授权中明确其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人或代人的法人、非法组终止
法定的终止
被代人取得或恢复民力
代人丧失民力
代人或被代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主要指监护关系消灭)
诉讼时效和期间
诉讼时效
概念
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延长、缩短、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事后可以放弃)
适用范围
除以下情形的其他请求权皆适用(大部分是债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没有登记的使用三年时效)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基于身份)
其他
类型
普通3年
特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技术进出口合同 4年
人寿保险5年
最长20年
起算
普通
自权利人知或应知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
最长
自权利受损之日
无或限制民力人对其法代的诉讼时效
自法代关系终止之日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
自受害人年满18之日
中止、中断、延长
中止
条件
法定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
无或限制民力人没有法代或法代丧失民力/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控制
其他
中止事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
法律后果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届满
中断
情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
权利人诉讼或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延长
普通 特殊 最长 均适用
与除斥期间
区别
法律后果 抗辩权发生vs实体权消灭
适用范围 请求权VS形成权
起算时间 具体规定
适用条件 权利人主张VS法院主动适用
期间可变性 除斥期间打死不变
期间
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时间
类型
法定VS意定
一般VS特殊
计算
按公历年月日
开始当日不计入
按月计的 到期月的对应日 无对应日的 到期月的最后一日
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 次日为最后一日
数词
包括本数
以上
以下
以内
届满
不包括本数
不满
超过
以外
保护
民事责任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
是一方对他方(相对性)
侧重于补偿而非惩罚
归责原则二元性
内容可在法律范围内协商
分类
财产VS非财产
违约VS侵权VS其他
无限VS有限
单独VS共同
按份VS连带VS补充
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
法定
一般法定
不可抗力
特殊法定
个别合同
约定
不得违反法律 公共利益 善良风俗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甘风险
自助
外来原因
不可抗力(不适用民用核设施和航空器)
受害人故意
被侵权人过错(过错相抵)
第三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