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裁决恢复执行。
编辑于2022-05-13 16:23:421、总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2、两个因素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的撤销
无权代理的追认
条件不一定会成就,期限必然会到来
下次下雨时,为不可确定的期限,但必然会到来
条件必须具备
是将来发生的,已发生的不算
是不确定的
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
自然人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行为有效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人独立实施的、非纯获利、非与其智力相适应的其他民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仍实施的代理行为
自己代理(与自己)、双方代理(与自己代理的其他公司)
权利人同意或追认:行为有效 拒绝追认或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行为无效
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法规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自始无效
可撤销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双方当事人均对行为或者标的物产生认知错误; 若只有一方有误解,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1、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2、除受胁迫为胁迫行为终止起1年、重大误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90天外,其余的(欺诈、显失公平)均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的
订立遗嘱
婚姻登记
收养子女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行为无效
有无代理权
有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效力待定
恶意串通
无效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各自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
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有效。 1、相对人对行为人无代理权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 2、存在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象
有效
不构成表见代理
效力待定
同意或追认
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代理关系的终止
经济纠纷的解决
仲裁
自愿仲裁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不适用仲裁法的
与人身相关的婚姻、收养、继承等
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劳动争议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
必须首先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否则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由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程序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接受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应在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高于仲裁决定
仲裁独立于合同,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而影响仲裁效力
无效仲裁协议
超过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采取胁迫手段签订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未达成补充协议,仲裁无效
仲裁委员会
独立
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
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1名仲裁员
合议仲裁庭——3名仲裁员
当事人各自选定1 名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一裁终局
少数服从多数、首席仲裁员大于其他
仲裁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仲裁裁决的法定撤销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裁决被撤销后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强制执行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裁决恢复执行。
仲裁应当开庭,但一般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自行和解
可以请求仲裁庭作出仲裁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庭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书
调解达成的,应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效力。再签收前反悔的,应作出裁决书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民事诉讼法的案件主要有
民事纠纷案件
由物权、债券、知识产权、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商事纠纷案件
票据、股东权益、保险合同、证券纠纷案件等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纠纷等
法定的非讼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如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上P39)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公开审理原则
原则上公开审理(VS仲裁:原则上不公开)
应当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
离婚案件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两审终审(一般)
判决书
不服一审判决书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裁定书
不服一审裁定书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判决15天,裁定10天
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
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若发现终审有误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一审终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被告住所地
同一诉讼涉及几个辖区的法院
注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不得踢皮球
不得抢案子
各法院均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
专属管辖
除列举的法院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约定谁就是谁
特殊地域管辖
因。。。。。纠纷而引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引起的诉讼
公司(被告)住所地
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如涉及运输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
因其他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因铁、路、水、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因铁、路、水、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
专利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基础人民法院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程序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不论一审还是二审,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被告下落不明
发回重审
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在满足简易程序的前提上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更为简单的小额诉讼程序
≤省、区、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资50%的
省、区、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50%的< ≤2倍的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涉外案件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再审
决定再审
院长发现错误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错误
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院方发现错误——决定再审
申请再审
当事人发现错误
向上级申请再审
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向原审申请再审
当事人发现错误——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请再审应在调节税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法院调解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得采用法院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
调解书不得上诉,但可依法再审、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诉讼时效
三权
起诉权不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应当受理
抗辩权
义务人提出抗辩的,无特殊原因,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提出抗辩权,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解释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一审抗辩有效,二审无效
实体权利不消灭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等级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仅此三项,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等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普通诉讼时效
3年
权利人既知道权利受到伤害,又知道义务人时,诉讼时效才起算
可依法中止、、中断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权利受到伤害之日起
不发生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
中断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被告住所地
同一诉讼涉及几个辖区的法院
注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不得踢皮球
不得抢案子
各法院均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
专属管辖
除列举的法院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约定谁就是谁
特殊地域管辖
因。。。。。纠纷而引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引起的诉讼
公司(被告)住所地
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如涉及运输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
因其他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因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
因铁、路、水、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因铁、路、水、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
交通方面的纠纷
专利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基础人民法院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法院管辖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行为有效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人独立实施的、非纯获利、非与其智力相适应的其他民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仍实施的代理行为
自己代理(与自己)、双方代理(与自己代理的其他公司)
权利人同意或追认:行为有效 拒绝追认或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行为无效
行为无效
违法法律法规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自始无效
可撤销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双方当事人均对行为或者标的物产生认知错误; 若只有一方有误解,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1、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2、除受胁迫为胁迫行为终止起1年、重大误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90天外,其余的(欺诈、显失公平)均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无代理权
有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效力待定
恶意串通
无效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各自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
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有效。 1、相对人对行为人无代理权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 2、存在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象
有效
不构成表见代理
效力待定
同意或追认
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