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许可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许可的思维导图,包含:种类,设定,实施程序,变更,延续,撤销与注销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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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种类
普通许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特许(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有数量限制)
认可(资格、资质)
核准(设备符合技术标准)
(认可针对人,核准针对物)
登记(确立主体资格)
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行政许可的规定
1.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2.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程序
1.除依法必须本人申请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程序
1.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实质审查材料是否客观真实。
2.听证程序。法律规定应当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1)申请。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通知。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3)召开听证会。公开举行。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为听证主持人
变更、延续、撤销与注销
1.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行政许可的撤销情形如下: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被许可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欺骗、贿赂。
3.行政许可是对已经失效的行政许可予以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