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题一 二民事法律关系
2022法考孟献贵民法思维导图,包含:非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题,民事内容,非法人组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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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非民事法律关系
有关单位在从事管理活动时产生的社会关系
不以主体论关系,而要以行为论关系
人自己的活动
相互的
不能产生司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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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产生司法效果的财产关系
好意施惠 不存在违约或者缔约过失,但可能存在侵权(劝酒)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利益的保护
遗产继承
娩出为活体
娩出为死体
娩出为活体但旋即死亡
接受赠与
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合同合法有效
侵权行为
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客体
7项人格利益
保护对象
一般死者
8类近亲属提起 私益诉讼
英雄烈士
近亲属提起 私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益诉讼
原告
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赔偿金
直接归原告而非死者遗产
民事行为能力
分类
无民事能力
X<8且完全不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18且不完全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大于等于18或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效力
五句话
监护制度
对象
未成年人的监护
第一顺位:父母
委托监护
受托人按份责任
不导致监护职责的终止
不因父母分居或离婚而消除
一方死亡另一方为监护人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主体只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
且必须正在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第二顺位:祖父母外祖父母
协议成功
一人或者数人担任
协议失败
指定监护
第三顺位:兄姐
第四顺位: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须经两会和民政部门同意
第五顺位:民政部门或履行监护职责的两会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第一顺位:配偶
第二顺位:父母 子女
第三顺位:其他近亲属
第五顺位: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两会
前提
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
主体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或法院
争议解决程序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择优指定原则
临时监护人
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
临时监护人只能是组织,不能是自然人
法律效力
不得擅自变更
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
书面形式
订立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职责
监护职责的撤销和恢复
撤销
情形
积极侵权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
兜底性条款
申请组织
有关个人
组织
民政部门
撤销机关
法院
后果
设置必要的临时监护
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不免除抚养关系的法定义务
恢复
确有悔改表现且无故意犯罪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申请主体
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
恢复机关
人民法院
法律后果
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监护关系的终止
长大了 病好了 监护人变傻了或一方死亡了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监护人一方死亡
其他
法律效果
监护关系终止后仍然需要监护的,另行确定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两年
程序
申请
利害关系人
8类近亲属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受理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住所地和居住地不一致,最后居住地
公告
3个月
财产代管人
确定
4类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愿意代管的人
指定
无上述4类人
上述4类人无代管能力
上述4类人有争议
地位
实体地位
妥善保管 维护权益
程序地位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责任
造成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
利害关系人申请
不履行代管职责
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
丧失代管能力
代管人自己申请
正当理由 向人民法院申请
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失踪人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并报告情况
宣告死亡
420
近亲属➕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同宣告失踪
113
宣告
判决作出之日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婚姻关系自动消除
一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
个人合法财产按照遗产开始继承
视为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重新出现问题
婚姻关系
原则 自动恢复
例外
结过婚
向民政部门书面声明不愿回复
送养子女
原则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要回子女
被收养人不满8岁的,仅收养人同意,即能要回
被收养人8岁以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同意,方能要回
被分割的财产
返还
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
适当补偿
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不影响
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非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
法定分类
财产权
物权
债权
综合性权利
知识产权
继承权
股权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学理分类
支配权
形成权
撤 抵 追 姐 否 选 继 遗
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抗辩权
一时性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事义务
民事客体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营利法人
公司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
其他企业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基金会法人
宗教活动场所
社会服务机构
公法人
政府法人
特殊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营利的社团法人
非营利的社团发人
财团法人
公益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