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法 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2022年法考,国际法 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重点掌握红五星考点和绿色标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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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是根据柏浪涛老师的授课总结归纳出来的,包括违法阶段,主观阶层,共同犯罪的结构问题,共同犯罪与认知错误等等内容梳理。希望对法考学习中的同学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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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主体
国家
国家的构成要素和基本权利
国家主权豁免
现状
国家主权绝对豁免
国家的行为不受他过国内法院管辖
国家放弃管辖豁免(自愿、特定、明确),他国法院可以管辖国家的行为。
除非国家另行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等。
理论
国家主权限制豁免(暂未生效)
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但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
1、国际法上的承认概念和特征。
(1)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等
主要看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
个案判断是承认新国家还是承认新政府取决于被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且政府承认一般只发生在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的情况下。
(3)承认是一种单方行为。
2、法律意义的承认方式。
(1)明示承认。
(2)默示承认。
①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以互设使馆为标志。
②正式接受领事。
③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④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等行为。
3、法律意义上承认的后果。
对新国家的承认原则上是无法逆转的,而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国际法上的继承
条约继承
条约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领土划界有关的条约。
财产继承(协议除外)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
档案继承
协议优先,否则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债务继承
仅限“国家非恶债”
即一国中央政府依据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债务。
合并:全部专属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优先,否则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政府间国际组织
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不在于成员构成而是其产生和活动的依据。
区别
政府间协议,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相关国家的国内法,不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联合国体系
1、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联合国大会
构成
5常(中、法、俄、英、美)和10非常
职能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决议效力
对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表决制度
投票权分配
一国一票
投票权的行使
①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原则上不得投票
②若决议包含采取行动的内容,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有权投票,常任理事国仍可行使其否决权。
表决机制
①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
②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任何一个常人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
决议的性质
①须采取行动的、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
②安理会表决国际法官人选为程序性决议
③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安理会
经社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秘书处
“先后选”
先由安理会推荐候选人,然后大会采取简单多数通过。
国际法院
“平行选”
15名法官,国际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
2、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全球性、专门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各专门机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与联合国是合作关系,平等关系。
国际法律责任
概念和法律依据
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
刑事责任问题
赔偿责任问题
国际责任的发展
主体范围
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的主体扩大到个人
客体范围
某些领域适用绝对赔偿责任
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
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
核污染
国家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传统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
行为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或地方、国内或国外)的行为
驻外使领馆的行为归因于国家,因此私人主体(包括法人或自然人)与驻外使领馆的纠纷就是与派遣国的纠纷,也适用国家豁免制度。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一国或国际组织将某个机构交予另一国支配则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被承认为叛乱运动机关自身的行为是有可能产生国家责任的,但不产生目前所属国家的国家责任,而产生由判断机关自己形成的新国家的责任。
(6)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7)个人行为归因于国家
①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
②其他个人的行为是否归因于国家要看其行为是否是代表国家形式即是否是履行国家授予的职务行为。
违背国际义务
1、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
2、排除行为不当性(免责)
同意
对抗
条件:针对性、适度性
种类
对抗措施:非武力
自卫:使用武力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法律责任形式
标注为考点,需要重点记忆;绿色为关键词,需要记忆。
明示和默示(国家“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