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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罗列了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和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包含在中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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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二、处理办法
购买方已经申报抵扣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未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 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