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笔记,包括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行为和代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自考审计学第一章:审计概论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审计的定义和特征、审计的产生和发展、审计的分类、审计的方法、审计的职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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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法律体系
概念
现有、有效、国内法(不包括:废止、无效、国际法)
法制-法律-法学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7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个法律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部门
划分标准:
主要标准-调整对象(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次要标准-调整方法
主要法律部门: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横向(平等)
行政法:纵向(不平等)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非诉讼:调解法、冲裁法
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行为
特征:目的性、意思表示(区别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如创作作品、建造房屋、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等。)
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 or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Y<18 or 不能完全辨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Y≥18 or Y≥16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法律行为
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某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效力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其他制裁(行政、刑事责任)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
受欺诈
受胁迫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撤销权人的权利
享有当事人行使,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
选择权,可行使,可使归于消灭
以撤销为条件,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期间内未行使,则成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时间限制
5年
1年
90日
放弃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适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力待定
追认权
催告权(30日内)
撤销权
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合同有效,接受赠与、继承
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签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代理
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特征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适用范围:人身关系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
终止情形
法定代理
法律设定
滥用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
表现形势:无权、越权、终止
一般(追认,被代理人承担,否则行为人承担)
例外
被代理人知道,不作否认,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善意+客观有理由),保护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