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思维导图:包含一、海洋水域的划分和各部分制度,①依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行使管制权。,二、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等等
编辑于2022-05-17 15:41:02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 领土
领土构成及各部分法律制度
领陆
边界制度
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领水
河流
内河
完全主权
界河
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
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停泊;
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
多国河流
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房,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
国际河流(国际运河)
依条约对所有国家的非军用船舶开放
主权归属流经国
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湖泊
内海
领海
群岛水域
海洋法
领空
《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
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底土
完全主权
领土主权的取得和限制
传统方式
先占
①无主地;②有效占领
合法
时效
有争议,我国不承认,不合法
添附
不能侵犯邻国的相邻权
是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
合法
割让
强制性割让
不合法
非强制性割让
合法
征服
不合法
新方式
殖民地独立
合法
公民投票
效力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发或有关国家间的具体协议
第二节 海洋法
一、海洋水域的划分和各部分制度
领土(领水)
内海
①完全主权
②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③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
④港口(外籍船舶)刑事管辖
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三主动、两被动”
领海
法律地位
完全主权,但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的限制
①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
②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③潜水器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④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非领土
毗连区
①依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行使管制权。
海关对应“走私”
财政对应“税”
移民对应“偷渡”
卫生对应“进出口和检验检疫”
②我国声明还可因国家安全行使管制权。
③我国毗连区属于我国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专属经济区
权利
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以及与此相关的管辖权
管辖权的限制
①有权拘捕违反上述专属权利的外国船只及其船员
②迅速通知船旗国
③有担保迅速予以释放
④仅违反渔业法规的,不得对船员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
公海
管辖权
船旗国管辖权
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际船和可登临检察的对象
普遍管辖权
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登临权(临检权)和紧追权
相同
①主体
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或飞机
②主体原则上不能是被登临或被紧迫的对象
区别(起点不同)
登临权
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
紧追权
①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
②紧追权的特殊限制
A. 紧追前必须发出停止信号;
B. 不能中断;
C. 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权终止。
二、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领土
内海和领海下覆底土
完全主权
非领土
大陆架
①自然资源(非生物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
②大陆架权利的产生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为依据,不以占领或公告为依据。
③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
三、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群岛水域
构成
①群岛国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的水域。
②群岛基线不能偏离群岛的主轮廓,不能隔断其他国家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
法律制度
①领水,完全主权
②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③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外国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的迅速通过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连接的领海。
国际海峡
构成
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
法律地位
①海峡沿岸国依公约对海峡享有的任何主权或管辖权不受影响。
②海峡沿岸国可以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并应将其所知的任何危险情况妥为公布。
航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
①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以迅速过境为目的、连续不听(不可抗力或遇难除外)地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②国际海峡最重要的通行制度。
无害通过制
①外国船舶享有不经许可、连续不停航行的权利。
②适用于一国大陆和该国岛屿构成的国际海峡,且该岛屿向海一面有方便的航道。
自由航行制
适用于国际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特别协定制
签订有专门的公约规定通行制度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
共同原则
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
特殊制度
南极
“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南极条约)
外层空间
登记制度
联合国秘书长;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
营救制度
援助、通知、送回
责任制度
责任主体
发射国(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责任基础
绝地责任
致损对象为平面或飞行中的飞机
过错责任
致损对象为其他外空物体
第四节 国际环保法
一、大气环保法
法律依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
基本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国家分类
①工业化国家
承担减排目标的限制
②发达国家
承担减排目标的限制,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援助
③发展中国家
无减排目标的限制,有获取资金、技术援助的权利
减排计算方式
净排放量计算方式
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减排折算方式
①排放权交易方式
向发达国家购买额度折抵
②绿色交易方式
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
③集团方式
欧盟适用
《巴黎协定》
规制2020年以后的气候变化国际机制的框架
①减排量以“国家自主贡献”方式取代此前向各国摊派的方式
②全球温度升高的控制目标为2°C
二、海洋环境保护
三、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一)生物资源保护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建立了以清单为基础的许可证制度,列入附件被限制跨境贸易的物种包括动植物的活体和标本。
附件一的物种必须实现申领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方能跨境贸易。
附件二的物种跨境贸易受出口许可证的限制
附件三是各国自行决定管理的物种
(二)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
四、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巴塞尔公约》
1、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智能在缔约国之间相互进行。
2、进口国对特定进口的书面同意。
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4、危险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都必须有相关的保险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