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代理
民法中代理的相关知识点。适用法考复习,民法典学习。主要内容有:概念、与委托合同的关系、代理权的行使、代理的种类。
编辑于2022-05-18 13:25:01代理
概念(《民法典》161条、162条、1049条
161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62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关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代理权关系
获得代理权
代理人与第三人(相对人)--代理行为关系
代理人可以直接完成行为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效果关系
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
代理的形式构成要件
代理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受托事项不归民法调整--人际关系行为
受托事项属事实行为不构成代理(代写论文 )
受托事项属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抛弃)
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遗嘱、婚姻登记、收养、演出)
不能代理
受托事项属双方法律行为--成立代理
受托事项属准法律行为可以代理(办理登记)
三方当事人缺一不可(有效的自己代理除外)
主观上为被代理人利益服务
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原则上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与委托合同的关系(《民法典》919条、165条
919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65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来源
委托代理(被代理人授权--单方行为)
法定代理
基本原则
有限代理
代理权范围内行使
忠实义务
为被代理人利益
滥用形态(《民法典》168、164条2款)
168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164条2款: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自己代理
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缺乏实质的相对人
经被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可以有效
双方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效的法律行为
善管义务
尽注意义务
遵从指示
尽报告与保密义务
亲自代理
不得擅自转委托
代理权消灭(《民法典》173、174、175条
17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174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1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理的种类
按代理权产生依据《民法典》163、1060条
163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按代理人多寡(《民法典》166、932条)
166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32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单独代理
共同代理
按代理的性质及运用对象《民法典》170条
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事代理
职务(商事)代理
按代理人选任方式《民法典》169条1款、923条
169条1款: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923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本代理
复代理
特征
复代理人拥有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权限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
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解任权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可指示复代理人
复任权
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权利
原则上委托代理人无复任权
委托代理人有复任权的情形
本人事前授权
事前本人同意
事后本人追认
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责任
选任责任
指示责任
代理人向复代理人发出指示,有错误且导致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是否以本人名义《民法典》162、925、926条
162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925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926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氷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直接代理
明示直接代理
默示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按代理权有无
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广义)
未经授权(绝对无权)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狭义)《民法典》171、503条
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效力待定
构成要件
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形式特征
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本质
不存在令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
效力
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转为有效
被代理人不追认--代理行为无效,对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效力
第三人(善意)的损失
第三人有选择权
可以要求行为人(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
可以请求行为人(无权代理人)赔偿
表见代理《民法典》172条
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自始有效
构成要件
完全符合狭义无权代理的一切表面特征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具有代理权的外观
被代理人具备“本人与因”
被代理人的某种疏忽造成了行为人具有权利外观
曾经授权
曾经雇佣
相对人构成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效力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法律关系
代理行为有效--完全等同于有权代理行为的效果
受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