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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及其详尽的知识点和重难点整理,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和诉讼的基本理论。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2-05-18 14:48:02民诉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审判程序分为
诉讼程序
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如一审、二审、再审;
非诉程序
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如特别程序(选民资格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记忆规律: 辩论原则(诉讼程序) 、调解制度(诉讼程序) 、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
属性
1、基本法——法律地位;
2、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3、程序法——内容;
4、公法——公法私法的划分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常考点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判决的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VS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作出的特别裁判
诉的分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1)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和行为,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 (2)诉的分类的唯一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按请求对一个既存的法律关系进行变更都是形成之诉,包括对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
基于一个诉讼标的,原告可以提出若干不同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不同可能导致诉的分类不同。
反诈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本诉撤诉后反诉应当继续进行。
本、反诉的主体具有同一性,但诉讼地位相反
本、反诉之间有牵连,但并不要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反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民诉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包括权利义务相同和相对应两个方面
同等、对等原则只适用于外国人;
辩论原则:辩论的主体是当事人,辩论只适用于诉讼程序,非讼、执行程序不能辩论;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或者书面,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权利;
(1) 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2) 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约束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检查监督原则:仅限于法院行使审判权与执行权,监督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区别:处分原则针对的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辩论原则针对的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基本制度
确认在线审理的法律效力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新增第16条】
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扩大独任制的适用
普通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
条件:基届洗院(法院圾别)+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级)基本事实清是、权利义务类系明确(情形)
二审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
条件: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不服一审裁定(不予委理,驳回超诉,管继权异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意
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案件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异议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新增
合议制
陪审员只参加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独任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但适用独任制的除了简易程序还有新增的普通程序、二审程序【有条件限制】以及特别程序原则上独任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普通程序适用合议制,但适用合议制的除了普通程序还有: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阶段、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民诉
基本制度
回避制度
(1)需要保持中立的人适用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有专门知识的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2)申请回避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应当说明理由;
(3)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4)判决书最后落款、署名的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由院长决定回避;不需要署名的人由审判长决定;
(5)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定不公开;
离婚诉讼、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法定不公开;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要公开;评议一律不得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
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一般的裁定书(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作判决一审终审,且不得申请再审;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包括实体判决与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必背 !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概念:只要以当事人的住所与法院隶属管辖确定的管辖都是一般地域管辖,包括原告就被告,也包括被告就原告;
规律:双方情况都一样,原告就被告;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形,被告就原告;
三个身份关系:并非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案件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仅限身份关系诉讼
两个可以:追索赡养、抚养、抚育费案件,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仅限不动产物权纠纷以及四个合同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不动产租货、政策性房屋买卖;
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只适用于财产纠纷,必须书面形式,协议的法院必须与争议由实际联系(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出现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法院的,管辖协议有效,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管辖确定“三步走”
先找专属管辖;再找协议管辖;再找法定管辖-进入法定管辖先拿下被告住所地,再讨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约定履行地没有管辖权;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履行地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A、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B、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C、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D、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E、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必考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其他特殊管辖的确定
公司诉讼: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运输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案件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
民诉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一个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
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不得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有错就要移送管辖
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纠正错误的地域管辖;可以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纠正错误的级别管辖;
纠错是单方行为,不需要受移送法院同意,哪怕受移送法院是上级法院;
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不能退回,不能再行移送,只能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权异议成立,说明受理案件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管辖;
没错就不能移送管辖
①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行政区划变化、当事人住所地变化后,原受诉法院依然具有管辖权,不能移送管辖;
②在共同管辖的情形下,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不能裁定将案件移送后立案的其他有管辖权法院;
③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的,受诉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故不能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三种情况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中,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关于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级别辖的阔整和变通
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上级法院裁定案件由自己审理,也包括下级法院报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给上级法院)
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注: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将案件交其审理
管辖权异议
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受诉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法院取得应诉管辖后,当事人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能再移送管辖,在案件发回重审或者再审中当事人不能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不能再以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申请再审;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裁定教回;对管辖权异议截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准予撤回起诉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民诉
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法人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注销)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其他一些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要符合一定条件,“依法登记|设立+领取营业执照”
常考适格当事人
(1)个体工商户:有字号告字号;没有字号告经营者,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列为共同被告。
(2)合伙: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告企业;未登记或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告全体合伙人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4)村委员会可以作为当事人,村民小组看是否具有独立财产,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当事人。
(5)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当事人
(7)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以接受劳务方为被告,提供劳务方不能作为当事人
(8)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总结
根据民法规定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
情形一:民法规定由A承担责任。诉讼中直接由A作为适格被告。
情形二:民法规定A和B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视权利人主张确定被告:权利人主张A或者B承担责任,A或者B作为被告;权利人主张A和B都要承担责任,A、B为共同被告。
情形三:民法规定A承担责任,B有过错(或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或者相应责任)。诉讼中A为被告,B是否作为被告视权利人主张而定。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各共同诉讼人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诉讼标的:
普通共同诉讼有若干诉讼标的,本质上是若干独立可分之诉,可以分别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一人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相互独立,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的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
代表人诉讼制度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也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
代表人由当事人选定,可以全体当事人选全体的代表人,可以是部分当事人选部分的代表人,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要分情形讨论;
必要共同诉讼亲自参加,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讼亲自参加,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可以由当事人推选,选不出代表人的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不同意法院指定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法院的生效判决不仅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生效,对没有参加登记而另行起诉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
第三人
有独三
有独三、无独三、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的区别:共同原告、被告一定是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一方当事人;而有独三、无独三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的一方当事人。
有独三提起的是一个独立的诉,有独三之诉和本诉相互独立,本诉撤诉后有独三之诉继续进行。
有独三是有独三之诉的原告,只能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能追加。
有独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参加诉讼,二审中有独三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无独三
无独三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追加参加诉讼;
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
无独三是否有权上诉,是否需要签收调解书关键看是否承担责任。
诉讼代理人机关
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代理权来源于法律规定,是一种全权代理,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事实所有的诉讼行为,故法定代理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和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效力相同。
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发生的事件效力不同;法院判决针对的对象不同。
委托代理人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需要特别授权。在委托授权手中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的,视为一般授权。
一般有了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后,当事人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诉
证据
物证
物证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形状、大小、颜色、损害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以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三个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制品;
公文书证规则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做制作的文书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文书提出命令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人资格;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出庭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有专门的知识的人
出庭方式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
出庭费用由申请方当事人承担;
不适用回避制度;
本证与反证的关系
本证-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是本证
反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是反证
三步走
一、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是什么?
二、该待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三、该证据有谁提供?
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本证;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反证;
理论分类
原始与传来证据的区分看来源: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
经过复制、转述后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直接与间接证据的区分看内容的完整性:
内容上能够完整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片段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直接、间接证据的区分与证据的来源、证明力等无关。
证明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包括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裁决认定的事实,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生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免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无关。
自认制度
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自认的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承认。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当事人在委托授权书中明确排除或者当事人当庭表示否认的除外。
【2019年新增】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的效力是否构成自认要分情形讨论:
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的自认只对自认人生效,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构成自认。
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是否构成自认关键看其他共同诉讼人态度,如果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反对,对大家都构成自认;其他共同诉讼人中只要有一人反对,对大家都不构成自认。
撤回自认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且满足两个条件之一
要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要么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
调解中的妥协和让步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
证明责任
概念
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针对单一事实主张,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也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举证责任的问题;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
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分配
一个原则,两类例外
原则: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例外: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倒置;过错推定案件过错倒置。除此之外,侵权纠纷中由原告证明构成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证明标准
程序性事实——较大可能性;
一般的实体性事实——高度可能性
特殊实体性事实(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瞩或者赠与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应当提供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为本证,提供本证应当达到证明标准,否则该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没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但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其提供的证据为反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反证无需达到证明标准。
证据保全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可以依申请可以依职权,申请诉讼中的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屈满前;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贵令提供担保。
诉前的证据保全只能依申请,应当责令提供担保。由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以及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诉前证据保全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法院。
证明程序
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法院准许。
普通程序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天,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天,小额诉讼程序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民诉
证明程序
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不采纳证据,如果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可以采纳证据后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法院采纳证据后予以训诫;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视为没有逾期。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般应当依申请进行,依职权调查收集的情形仅限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以及程序性事实。
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质证分情况讨论: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需要质证,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视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质证。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偷拍、偷录不是非法方法。
保全与先予执行
诉前保全
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
诉前保全应当责令提供担保,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诉前保全裁定视为受移送法院作出的裁定。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在30天内没有申请保全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
可以依申请可以依职权,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在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前的保全
执行前的保全适用于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由执行法院(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保全措施
一般措施为查封、扣押、冻结;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按保存价款,必要时由法院变卖后保存价款;对担保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对质押物、留置物采取保全措施一般仍由质押权人,留置权人保管质押物、留置物,如果由法院保管的,质押权、留置权不因为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先予执行适用于追索雕养、抚养、抚育费、抚恼金、医疗费、劳动报酬或其他情况紧急的情形,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关于担保
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应当责令提供担保,诉讼中证据保全可能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财产、行为保全:诉前保全应当责令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可以责令提供担保,执行前保全可以不责令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一般指具有赡养、抚养、抚育义务的当事人以及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经院长批准。
民诉
期间与送达
期间
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又区分为绝对不可变期和相对不可变期。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期间中有节假日的不能扣除。
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仅仅指文书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即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应当计算在内。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
送达
直接送达
方式有三种:可以在当事人住处送达,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也可以在当事人住处之外的其他地方送达。
直接送达可以由当事人本人或者与之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但在离婚诉讼中,不得将文书交由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可以将文书留置在其住所,邀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见证签字或者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为送达。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但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新增】
只要受送达人同意,且确保收悉,均可电子送达,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
电子送达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邮寄送达的以邮局挂号信回执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
其他法院代为送达,转交送达是通过军队、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不能通过其他当事人、居委会、派出所等转交。
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调解
调解的适用范围
诉讼程序可以调解,其他程序不能调解。
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能调解,并不是与身份有关的案件都不能调解。
结合诉讼程序
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可以辩论,其他程序不能辩论。
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调解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可以调解;其他程序不能调解。
调解不公开: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可以约定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但不能约定一方不履行义务,另外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真题】
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在签收前可以反悔。
民诉
调解
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调解和好的离婚、调解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生效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有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原则上不允许根据和解、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但有两个例外。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是涉外民事案件。
调解协议是否需要无独三签收关键看无独三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无独三承担责任的,要经过无独三签收;不需要无独三承担责任的无需经过无独三签收。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担保是否生效,关键看是否满足民法规定的担保条件:满足担保条件的,担保生效,对担保人有约束力,不满足担保条件的,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
担保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撤回或者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制作调解书后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
普通程序
起诉和受理
起诉条件要求有四个:
原告适格
被告明确(不要求被告适格)
诉讼请求具体(不要求一定得到支持)
属于法院主管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
属于法院主管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受理前发现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的起诉完全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受理后经过实体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实体上不能得到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事不再理是指案件经过实体处理结案后或者正在实体审理过程中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撒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诉
普通程序
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效果
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受理导致如下效果
①法院取得审判权
②受诉法院取得排他管辖权
③当事人取得相应诉讼地位
诉讼障碍
延期审理,适用于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
诉讼中止,适用于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其他。
诉讼终结,适用于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判决的宣告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的,10天内发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当庭发判决书;
离婚诉讼在宣告一审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判决书错误的纠正——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发现判决有错误的,应当分情形处理;
(1)瑕疵(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笔误等)应当下达裁定书予以补正; (2)实质内容错误的,要视上诉期满前当事人是否上诉而定: ①当事人上诉的,一审法院将一审判决有错误的情形报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二审程序中纠正; ②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书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有: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当事人一方人数多;
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法院同意,不得超过15天;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裁定书,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完善简易程序的审限规定【新增】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新增
民诉
小额诉讼程序
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扩大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新增
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并且当庭宣判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再审
小额诉讼可以申请再审;向原审法院申请;法院裁定再审后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
再审判决能否上诉要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而定:
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而申请再审,再审判决可以上诉
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没有异议,以法院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判决一审终审。
程序转换及当事人异议权
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新增必考
公益诉讼程序
对污染环境、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具有补充性,所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当进行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可以提起。
易考考点
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分别向两个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公共利益,致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的,原告可以撤回起诉;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其他有权起诉的机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申请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诉讼。但不得另行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行使释明权;
公益诉讼禁止反诉
15民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所做判决是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起诉第三人是原告,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为被告,原审无独三分情形讨论:
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被告,
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第三人。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希望中止执行有两条路:一是提供担保,二是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关系
有三微,没再审;有再审,没三撤;
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原审当事人或者本应作为原审共同原告、被告的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法院裁定再审的,原则上再审吸收三撤,值得注意是再审分为适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的再审,适用一审的再审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一并审理,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则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如果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方式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三撤优先,中止再审程序
二审程序
上诉必须书面,口头无效;
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假设上诉请求成立,二审法院按照上诉请求改判后,谁受损失谁是被上诉人
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围绕上诉请求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二审法院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易考
原判决、裁定正确的,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程序错误的,二审只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二审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原判程序错误的,二审只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注意:发回重审只能发一次,当事人上诉的,二审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二审撤回上诉是上诉人处分上诉权,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生效;二审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起诉权,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但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
民诉
二审程序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告知另诉问题(一审法院有错的,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没错的,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一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遗漏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在二审中参加诉讼的-—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3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原告新增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起反诉的--—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对象
特别程序、非讼程序的判决书不适用再审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再审的启动
法院:本院和上级法院可以启动再审;
检察院:抗诉——上抗下,抗诉书同级提;检察建议--同级提,但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法院对检察院的抗诉不能审查
当事人申请再审
(1)原则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但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一方找上级,一方找原审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2)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的执行;
(3)三种情形下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具有断后性和终局性;
断后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方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终局性: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也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理法院
法院启动再审的—谁启动,谁来审;
检察院抗诉的—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但因事实、证据问题抗诉的,可以交给原审或其他下级法院再审,但经该下级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①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②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基院作出生效判决向中院或者基院申请再审由中院或基院重新审理
中院作出生效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由该高院、该中院或者其他中院重新审理
中院作出生效判决,向中院申请再审,由中院重新审理
高院作出生效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由最高院、该高院或者其他高院重新审理
高院作出生效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由该高院重新审理
民诉
再审的审理
中止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审理程序
有提审的,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没有提审的,原来一审终审的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来两审终审的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真题必考】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者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
一审原告在再审中撤回起诉,法院准许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特别程序
概述
特别程序除了选民资格之外,其余案件为非讼程序;特别程序不搞辩论、不搞调解、没有人民陪审员
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特别程序的判决、裁定错误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作出新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确认婚姻、亲子、收养等身份关系有效、无效、解除的,以及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法院不予受理,受理后驳回申请;
法院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有异议的15天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重新调解、起诉等方式解决纠纷
扩大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适用范围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做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由申请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
(1)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的,当事人有异议的15天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重新调解、起诉等方式解决纠纷。
督 促程序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支付令跟担保人没关系∶支付令对担保人无约束力,且不能向担保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15日内不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可以强制执行;
债务人提出异议∶必须书面,必须对债权债务本身提出异议,对债权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履行期限、变更履行方式的不构成异议;
起诉行为对支付令效力的影响
债权人起诉(不论起诉债务人还是保证人),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债务人如果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视为书面异议,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民诉
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条件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票据遗失、灭失、被盗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无人申报权利-除权判决
审理组织
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织合议庭审理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天内公告,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有效;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可以依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1、公示催告期间(包括除权判决作出前),有人申报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另行起诉解决票据权利义务纠纷; 2、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制; 3、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 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执行程序
执行依据与管辖法院
判决、裁定、调解书(辖法院:一审法院或者与之间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非诉程序文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支付令)一管辖法院【作出该文书的法院或者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其他文书(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执行依据
法院所做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
其他机关制作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诉讼管转vs执行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一个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权利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电请执行,权利人先后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中-诉讼管辖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移送;执行管辖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案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诉讼管辖:提交答辩状期间;执行管辖: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
异议成立后的处理:诉讼管辖︰裁定移送管辖;执行管辖为裁定撤销案件
管辖权异议的救济:诉讼管辖-上诉;执行管辖-上级复议
执行的启动
移送执行:以下四种文书应当移送执行,其余文书需要申请执行:
(1)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环保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申请执行
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
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年)内提出申请
此2年为执行时效,故可以中止、中断,权利人超过时效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且应当执行,除非义务人主张时效抗辩。
执行担保
执行中,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经申请人同意后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在①暂缓执行期限内义务人或者担保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担保财产,或者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无需考虑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也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期间届满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义务,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民诉
执行程序
执行和解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不允许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不允许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以物抵债裁定书;
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语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一法院裁定执行终结,但因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可另行起诉; (2)义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动议一一权利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选择就和解协议起诉
根据司法解释特殊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故当事人、利害关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者撒销和解协议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情权,申消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道知
子主第三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中请人履行债务,或省提出异议;第三人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第三人提出异议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但如下两种情形不构成异议:
(1)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履行期限、变更履行方式等;
(2)第三人主张自己与申请人之间无接债权债务关系的,
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其异议不予审查。
代为申请执行只能代位一次,不得再代位。
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适用于:
(1)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惯权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4)申诱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在参与分配中,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债权人、债务人:
(1)如果其他权人,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到按照该方案分配:
(2)如果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提出异议,则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大家都不反对的,按照异议修改方案后分配,如果有人他提出反对意见,则以异议人为原告,反对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造反法律规定而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执行行为;
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撒销、改正执行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只是认为法院的执行违反法定程序,并不提出实体权利主张,故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故对裁定不服通过上级复议即可解决
案外人对执行标准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权利,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应当分情形选择救济方式;
(1原生效判决错误的(判的和执行的一样),应当申请再审以推翻原判决才能维护案外人权利;
(2)与原生效判决无关的(判的和执行的不一样),应当通过另行起诉(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执行标的权属争议:
①如果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起诉案外人,被执行人不反对的作为无独三,反对的作为共同被告。申请人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继续执行,故可以称之为许可执行之诉,法院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准许对该标的的执行,认为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请求。 ②如果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起诉申请人,被执行人不反对的作为无独三,反对的作为共同被告。案外人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自己对执行标的的权利而阻止执行,称之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不准许对该标的的执行,认为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
许可执行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统称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诉讼中均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阻碍执行的权利承担证明责任。所做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易考需理解
民诉
执行程序
案外人救济途径
模型一:判钱”—执行“房”一异议房” 案外人对“房“主张权利 (1)判决未涉及房屋,没有侵犯案外人权利,故此模型与三澈、再审无关; (2)执行房屋,侵犯案外人权利,案外人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驳回后,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情形,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模型二:判房—执行房”一异议“房“ 案外人对房"主张权利 (1)判决涉及房屋,侵犯案外人权利,案外人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案外人希望中止执行,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此时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不能申请再审 (2)执行房屋,侵犯案外人权利,案外人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 定中止或者驳回后,属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依法申请再审,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必考
变更追加当事人
上级复议
公民死亡、宣告死亡
可申请追加、受更遗瞩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透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维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
分立后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追加、变更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但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另行起诉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变更、追加未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
追加、变更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内承担贵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注销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规律:被追加、变更的人一定要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贵任的一一上级复议;被追加、变更的人只有满足了一定实体条件才承担责任的一一另行起诉。
执行措施
执行共有物
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对共有物析产分割涉及实体争议,故只能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1)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但要经申请人同意后有效; (2)协议不成的,可以诉讼分割,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申请人也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执行特定物
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
原物毁损或者灭失的,需要折价赔偿,涉及实体纠份,只能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1)当事人同意可以协议折价赔偿; (2)协议不成的,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另行起诉折价赔偿。
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损失;未造成损失的,法院酌情确定;
对于赔礼道散、恢复名誉等判决内容的执行;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民诉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仅禁止外国律师的律师身份,不禁止国人担任代理人,也不禁止外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
牵连管辖适用于财产纠纷,且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
涉外协议管辖可以协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中国法院或者外国法院管辖,除此之外与国内的协议管辖规定一样:适用于财产纠纷、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书面协议、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特殊的答辩期、上诉期、对上诉状的答辩期(30天),以及特殊送达方式,只适用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所有涉外民事诉讼都不受一审、二审审限限制;
据条约或者互惠关系请求我国法院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书只能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仲裁概述
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与身份有关的纠纷不能仲裁;
仲裁委最低设在设区的市,区、县、县级市没有仲裁委;
必考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必须书面,口头无效;
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委有权仲裁,且当事人之后不得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也不得以仲载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法院的管辖
法院受理前发现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起诉未声明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起诉未声明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交仲裁协议的,视为当寧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约定的仲裁委或者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仲裁委所在地中院申请确认 仲裁协议效力;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作出决定的,法院优先, 但仲裁委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经作出决定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诉
仲裁程序
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保全或者证据保全,但仲裁委无权作出决定,应当将申请转交法院,由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庭适用独任制或者合议制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主任指定;
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边裁,再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首裁;
如果是独任制,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决定。仲裁员回避后,
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申请。当事人撤回申请后反悔或者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不能起诉。
仲裁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制作调解书,也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仲裁裁决的作出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的才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拒绝签名。
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院申请撒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仅限三类:程序错误,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而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等均不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法院应当在2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符合撤销情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如果发现伪造、隐瞒证据两种情形的,法院可以书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同时中止撤销程序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理由;对于该通知,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采纳,如果仲裁庭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重新仲裁的,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恢复撤销程序。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不必重新组成仲裁庭;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执行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管辖;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中院可以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后指定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但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应当由负责执行的中院另案审查处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与撤销仲裁裁决相同(程序错误,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狗私舞弊):
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后,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忠告
亲爱的小伙伴们,民诉到这里就结束了,在整个备考的器上一定要以真题为王,把自已易错点补充在导图里面,为后期的冲刺做准备,Doreen在此祝大家考试顺利小!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