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社工法规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中级社工法规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包括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三部分。
编辑于2022-05-19 15:58:44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5.1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
一、婚姻缔结的法律规定
结婚的条件
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年龄
男22,女20
符合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表格表妹)
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
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与港澳台同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机关
结婚登记程序
申请
双方亲自
审查
证件
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登记
完成登记即成立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近亲
近亲属
未到法定年龄
近亲属
重婚
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人民法院判定
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无法律效应
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
所生子女受法律保护
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欺瞒
自恢复自由或知道事情后一年内
本人提出
事实婚姻
概念
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
效力
1994年前
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后
补办登记
不登记按解除处理
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夫妻关系
夫妻间权利义务
姓名权
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
扶养的权力义务
继承权
继承配偶的遗产不能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
夫妻财产制
种类
法定财产制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说明致赠于一方)
其他
乙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处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放物,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子主题
除个人特有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属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
债务
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签名或事后一方追认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
约定财产制
父母子女关系
种类
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权利与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抚养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
18周岁止
不履行义务时给付抚养费
教育
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以正确的思想、品行及合法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保护
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保护
教育
适当方法进行引导、约束管教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蔚藉
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力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祖孙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物理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又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三、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登记离婚
条件
自愿离婚
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协商一致
程序
申请
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证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审查
冷静期
子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登记
诉讼离婚
法定标准
感情确已破裂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不许离婚后,双方后分局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程序
调解
必须先调解再判决
判决
特别规定
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又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女方特殊情况下离婚的额特别规定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
女方怀孕期内
分娩后一年内
终止妊娠六个月内
离婚的法律后果
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夫妻身份消失
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终止
夫妻继承权丧失
财产关系后果
共有财产分割
原则
男女平等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放权益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力以
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
对外债务清偿
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不足清偿的,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离婚家务补偿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衣服
抚养问题
抚养权问题
不满两周岁
母亲直接抚养
已满两周岁
协议
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已满八周岁
尊重其意愿
优先考虑情况
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将抗的情况
变更抚养关系的
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其伤残物理继续抚养子女
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者又虐待子女
已满八周岁,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又抚养能力
其他
抚养费负担
数额
有固定收入的
月总收入20%-30%
多个子女,比例提高不超过50%
无固定收入
依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水平,比例同上
期限
18周岁
16-18有收入,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可停止
定期或一次性给付
金钱或实物
变更
子女要求有能力的父母增加的
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其他
探望权问题
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在制度
离婚时
一方生活困难的
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有损害事实
配偶一方有法定过错
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仅限于离婚时
请求权人无过错
5.2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
一、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被收养人条件
18周岁以下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
生父母无力抚养
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
征得有抚养义务人同意
儿童福利机构
有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
双方共同送样
收养人条件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30周岁
特殊要求:
异性子女,年龄差40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征求同意
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自愿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关键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不受生父母有困难、异性子女年龄差限制
华侨收养不受子女人数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不受人数限制
收养继子女
不受生父母无力抚养、收养人具备条件、收养人数限制
收养成立的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合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申请
亲自到场
收养申请书
审查
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发症之日其成立
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有效
拟制效力
养父母与养子女
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
解消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关系解除
权利义务种族值
仍禁止结婚
养父母与生父母近亲属关系解除
收养的无效
原因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实施的收养行为
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
违法违规的收养思维
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
程序
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法院一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法律后果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收养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协议解除
情形
养子女未成年前一般不得解除,收养人、送养人达成协议的除外
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条件
双方达成合意
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对解除收养收官问题达成协议
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
诉讼解除
条件
养子女未成年
收养人不履行义务
虐待遗弃的行为
养子女成年
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程序
调节
判决
四、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应
身份上效力
样子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
关系终止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
未成年
自行恢复
成年
协商确定
其他效力
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
由养父母抚养成人
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
给付生活费
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要求补偿抚养费
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子女未成年
生父母要求解除
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养父母虐待遗弃的除外
5.3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一、继承的种类与法律关系
概念
种类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最基本、最广泛
本位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法律关系
主体
继承人
内容
权力
义务
客体
遗产
二、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
丧失
绝对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相对丧失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小会遗嘱情节严重
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艺术
接受和放弃
放弃的表示
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书面形式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
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
不受辈数限制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
只有一代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丧偶儿媳和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为继承
四、遗嘱继承
遗嘱的概念
订立
内容
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明确财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分欸
规定艺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补充指定继承人
指定遗嘱执行人
形式
公证遗嘱
最为严格,最有力、最可靠
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写明内容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见证人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
口头遗嘱
危机解除后无效
见证人要求
两个以上无利益关系见证人
见证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效力
有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真实意思表达
内容合法
形式合法
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无效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受胁迫欺诈
伪造遗嘱
篡改的遗嘱
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为主
五、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概述
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
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接受与放弃
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
遗赠扶养协议
概念
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
遗赠人在死后将财产赠与扶养人
受遗赠人
个人
组织
效力
扶养人不履行义务,不享有受遗赠权利
支付供养费用不予补偿
六、遗产的处理
遗产管理人
选任
有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担任
无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及时推选
未推选
继承人共同担任
无继承人或均放弃
生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村委担任
指定
有争议
人民法院指定
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采取措施防止遗产损坏灭失
处理债权债务
按照遗嘱或规定分割遗产
其他
未尽职责
民事责任
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利益损害
民事责任
报酬
按约或按规
继承的开始
继承开始时间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4年
因意外
下落不明满2年
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死亡的不受2年限制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
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继承的通知
及时通知
有继承人无法通知
保留必要份额
遗产的分割
原则
先遗嘱后法定
出现下列情邢按原法定继承
受遗赠人放弃或先死亡
继承人放弃或先死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为胎儿保留
未保留
已分遗产中扣回
死胎
按原法定继承
出生后死亡
由其继承人继承
互谅互让,协商分割
兼顾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一般均分
可多分
有困难无生活来源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可少分或不分
有能力但未抚养
减少继承份额
隐匿侵吞争抢遗产的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原则
有限责任
以实际取得遗产为限
连带责任
所有继承人共同清偿
既有法定又有遗赠
法定清偿
超过实际价值,两者按比例清偿
方式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处理
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生前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
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