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概要,知识内容有法律体系、法律行为与代理、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级 第二章 财务管理基础知识梳理,内容包括货币的时间价值和收益与风险两部分,知识梳理清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谁要进行财务管理活动?为什么要进行财务管理活动?利益冲突怎么来协调?带着问题一起来中级财管总论的思维导图中寻找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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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对经济活动、干预、管理、调控 预算法、反垄断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调解、仲裁(非诉讼) 民告民一一民事诉讼 民告官一一行政诉讼
三个层次
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一一意思表示(要素)ㄧㄧ到达一定法律后果
区别于事实行为:后果由法律规定,非意思表示,凡实施皆承担(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行为、发现埋藏物、发明创造
分类
一方或多方意表
单方
立遗嘱
多方
赠与
利益有无外价
有偿
无偿
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要式(书面形式)
①融资租赁合同
②劳动合同
③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④担保合同
⑤建设工程合同
⑥技术开发合同
非要式
零售
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从随主走)
主法律
从法律
行为成立要件
①人: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自由、真实
③2不违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条件:条件不一定成就
期限:期限一定会到来
代理
概念:①代理权限内②以被代理人的名义③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属于代理:行纪,寄售,传递信息,中介代表等
不能代理: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人身关系)
种类
委托
自主选择
法定
无、限行为能力由法律基于社会关系指定
滥用代理权
本质:有代理权
效力待定
与自己交易
代理双方
无效
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
没、超、终
表见代理
无代理权十第三方善意(不知情)十有理由相信
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代理有效,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关系终止
届满、完成 取消、辞去 丧失 死亡 终止
不适用于经济组织 无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恢复 丧失 死亡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平等
自然人、法人、组织(民VS民)
仲裁
不能仲裁:人身关系、行政争议
不适用《仲裁法》:人身+行政+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
程序
民事诉讼
级别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财产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票据→交付地+被告住所地
专属管辖: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所在地
共同管辖:最先立案
先立案
后立案
诉讼时效
法定期间 起算
普通3年 知道被侵害+知道谁侵害
最长20年 自发生
3年
中止: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暂停+6个月
中断:任意时点、主观原因、归零
诉讼时效届满:起诉权√ 实体权√ 胜诉权×
不适用于诉讼时效限制
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登记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费 ④存款、债券本息;投资出资
不平等
行政机关+管辖权(民VS官)
行政复议
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上一级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不复议
内部(行政机关内部)+立法、执法+民事纠纷调解
申请方式
可书面、可口头、不收费
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不包括复议机关
申请时限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60日
复议期间
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被申请人举证
复议机关
政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政府(地方)→上一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我反省”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上一级主管部门
被申请人
复议决定
自受理60日作出,送达生效
①维持 ②履行 ③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行政诉讼
审合法性
不平等纠纷
不予受理:国家行为+立法行为+内部+最终裁决
不调解
特殊情形涉及行政赔偿、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
诉讼期间
行政行为不停止
管辖
级别+地域
起诉
可书面可口头、收费(败诉方承担,双方有责分担)
一审
普通程序
3人以上单数
简易程序
1人独任
①被诉行为当场作出 ②金额2000元以下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不服上诉
二审终审 错误→再审
执行 拒绝履行
①公民、法人、组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②行政机关:划拨、罚款、公告、司法建议、拘留
原告→被告
方式:书面或口头、起诉 时间:立案、7日 程序:简易可以转普通 普通不可以转简易 公审(例外: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
判决15 裁定10 送达起算
上诉
二审、终审(不得上诉)
发现有错误(已生效判决),启动再审程序纠正
①院长→本院→提交讨论 ②最高→地方、上级→下级、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③当事人→原审或上一级(时限:6个月)
主体:平等 双方:自愿
仲裁协议 申请5日
仲裁委
组成仲裁庭(或1或3)+回避
开庭不公开
可和解
和解协议
撤回仲裁(可反悔)
裁决书(不反悔)
可调解
达成调解
调解书(签收生效)
达不成调解
裁决书(作出生效)
裁决结果
先多数后首席
一裁终局
法院强制
行为成立
①②③同时满足
生效
①②③没有同时满足
无民,独立;虚假;串通;损害;2违
自始无效
可撤销
重大误解、期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谁撤
选择权
重大误解:双方 期胁乘危显失公平:受损害方
不撤:效力不灭
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时限
重大误解――知道――90天 其他――知道――1年 发生――5年 胁迫一胁迫终止一1年
越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