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环保法期末复习
环保法期末复习,包括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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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期末复习
名词解释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是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者体现的,涉及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全局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
内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损害担责原则
“三同时”制度
概念:指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意义:1、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2、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 3、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有效措施
清洁生产制度
概念: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的法律规定。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概念:指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公开方式和程序、监督与责任等所做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按日连续处罚
含义:指排污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的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现场检查
含义: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而直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污染物排放标准
含义:为了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者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它是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的主要保证,是控制污染源的重要手段,是判断排污行为是否违法的客观标准和重要依据,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具有直接约束力。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
概念: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特点:1、预测性2、客观性3、综合性4、强制性
探矿权
概念: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权取得制度;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环境行政责任
概念: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内容:外部:行政处罚;内部: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简答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
1.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效力及于该地区
3.我国某些环境保护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4.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效力优于国内法
5.国内跨区域环境保护法的适用
对人
对公民
对外国人
时间
生效
失效
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综合性规划
专项规划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包括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关于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原则
1.全过程管理原则
2.“三化”管理原则
3.禁止排放固体废物和强制处置原则
4.集中处置与分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5.对危险废物实行特别严格的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
6.污染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
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
1.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
2.排污许可证制度
3.禁止超标排污制度
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2.“新的全球伙伴精神”原则
3.公平承担责任原则
4.合理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
5.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
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1.生态补偿的原则
2.生态补偿主体
补偿义务主体
生态受益者
生态环境开发利用者
受偿权利主体
生态保护者
生态建设者
3.生态补偿标准
4.生态补偿方式
纵向生态补偿方式
横向生态补偿方式
关于生态补偿的原则
1.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补偿、损害者修复原则
2.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原则
3.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
4.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素
1.行为违法
2.行为有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4.行为者有过错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制裁的机关不同
2.制裁的对象不同
3.制裁的情节不同
4.制裁的形式不同
5.制裁的程序不同
6.救济措施不同
7.制裁的目的和作用不同
环境侵权的特征
不考
案例
某水泥厂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封存于山洞,但该厂疏于管理,而且并未作出具体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等,致使该物质被附近一村民甲误以为贵重物品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钴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户村民健康状况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疗。问: (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2)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应承担何种责任?同时有何权利? 参考答案: (1)显然,本案中无辜村民的受害是因为水泥厂的管理不当和甲的偷盗藏匿行为造成。水泥厂管理疏忽和告示不详细是根本原因;甲将其作为贵重物品偷窃,此行为违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厂免责。因此应由水泥厂和甲对受害村民负连带赔偿责任。 (2)甲虽然自身行为违法应受法律制裁以外,在作为第三人与水泥厂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也是一个受害人。无疑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很大部分是他自己的偷窃行为引发的。但这一行为能否使水泥厂免除对甲的责任,还应考虑水泥厂的警告、甲的行为等具体情节后才能确定。不过至少水泥厂对甲不会承担全部责任,按混合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