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3、4
合同法3、4,归纳了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邀约和承诺程序的变异、合同订立的有关特殊规则、合同的成立、格式合同概念及特征等知识。
编辑于2022-05-26 20:42:17合同法3、4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订立合同,需要具备要约、承诺
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按照某些具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
受要约人
构成条件
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
A对特定人(到达、了解)
B、对不特定人(作出即生效)
要约必须要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的内容是具体和明确。
要约邀请
定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
招标公告
寄送价目表
拍卖公告
商业广告
招股说明书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一般是为要约邀请,但具备一些爱套件视为商品房的买卖要约
A广告及宣传资料都说明商品房是开发及规划范围内的“商品”及其“设施”。
B所做的说明和允诺需要“具体确定”。
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商品价格有重大影响。
承诺
悬赏广告
性质
要约说。
悬赏广告是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为承诺。
单方允诺说
悬赏广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完成条件时,单方允诺行为生效,产生一个单方允诺之债
问题分析
A不知道或无、限制行为能力人
不影响报酬取得,完成指令时就有获得报酬请求权
制度分析
B两个以上先后完成时,最先完成者;同时或共同,共同取得
其他特殊情况
要约生效,受要约人需要获得承诺资格
要约的效力
1、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时生效
口头要约
书面形式的要约
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又称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
沉默不构成承诺
4、要约拘束力的内容
要约的继承性
可继承,但若要约人反对注重相对人性质时不可继承 不可继承,因为
要约的让与性
原则上采取肯定说,但须经要约人同意。
5、要约的存续期间
是指要约人受要约拘束期间,又称承诺期间
定有存续期间
未有存续期间
口头—立即承诺
书面—合理期间
6、要约的撤回及撤销
撤回: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未生效的要约
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将该要约取消,从而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已生效要约
要约不得撤回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出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原则上,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承诺的对象只能是生效的要约
邀约和承诺程序的变异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表明订立合同的意图
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方式
生效时间
承诺至要约人到达生效
迟延承诺
超期发出视为新要约
正常发出超期到达明确表示不接受
承诺的撤回
在承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前,承诺人宣告取消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沉默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订立的有关特殊规则
招投标程序
招标—-要约邀请
投标—-要约
开标、验标
定标
签订书面合同—-承诺
拍卖程序
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公告—-要约邀请
竞买—-要约
拍定—-承诺
超市货架货物
我国无明文规定
大陆法系认为属于要约
英美法系认为是要约邀请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解办法
合同的形式
口头
书面
默示
作为
不作为
其他形式(视听资料)
合同的成立条件
一般成立要件
缔约人: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
标的:包含标的及数量
合同的成立时间(关联诉讼时效)
口头
承诺人表示承诺时间
书面
普通签字盖章
信件数据电文收到承诺时间
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的合同
完成规定或约定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关联诉讼管辖地)
承诺生效的地点
通知到达地(以对话方式缔约)
行为作出地(非对话)
合同书形式
数据电文形式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经常居住地
合同的治愈规则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 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的推定形式
法律明确规定
积极效力
消极效力
当事人约定
格式合同概念及特征
格式条款
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和缔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做任何变更合同
特征
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合同条款单方事先拟定
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
合同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免责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要约和承诺程序的变异
概说
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约、承诺,乃至整个程序中的环节都有可能被省略,但不妨碍合同的成立。表现形式有:(1)交叉要约 (2)意思实现 (3)事实缔约
交叉要约
指当事人向一方为要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均不知道对方要约的现象。
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不承认交叉要约的效力。 大陆法系国家多未明确规定 我国实质学者认为成立(采用) 我国形式说学者认为,不成立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乙
甲
乙
甲
乙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