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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5-28 17:07:42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原告就被告
《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域外效力的两种理论
属地主义
普及主义
我国《企业 破产法》采用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
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概述
资不抵债
谁主张谁举证
《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破产原因发热规定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
债务人
债权人
管辖
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
破产申请书
谁申请谁举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即申请破产清算还是申请重整和和解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务人异议
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相关债权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债务人对债权提出毫无道理与证据的异议,就不加区别地要求债权人都通过诉讼解决,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破产受偿权可能会受到损害
诉讼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指定管理人
通知已知债权人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的25日内
发布公告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活着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可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董、监、高
终止审理的情况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或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调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出个别清偿诉讼
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
执行法院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文件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资料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送移材料
管理人制度
临时机构
概念
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独立性,专业性
管理人的资格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会计师/律师等社会机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回避原则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过债权人、债务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的指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管理人名册制度
择优确定
动态管理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 或者以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主要指定方式
随机
竞争
推荐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管理人拒绝指定行为规定有相应处罚,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1-3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管理人的报酬
纯报酬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
平衡债权人&管理人利益
1.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2.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3.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作出的实际贡献
4.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物价水平
6.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7.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对债权人没有财产可供分配是,可根据管理人工作的时间确定相应报酬
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应考虑其中因素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管理人应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审慎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不得将自己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
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和解制度
主要应用于中小型企业
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预防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之一,具有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
和解的特征
简单易行,成本低廉,时间快等
和解程序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突出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和解协议的效力
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终止
破产清算程序
只有债权人一方可以提出
破产清算
概念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等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名称变化
债务人称为破产人
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特殊情形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别除权
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不受影响,但是在重整程序受到一定限制
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
担保物权
抵押、质权等
破产财产的变价
以货币分配为基本方式
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不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挂钩
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破产财产的分配
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支付给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于财产性债权
私法债权优于公法债权
补偿性债权优于惩罚性债权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终结程序
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因债务人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而终结
因债务人的破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人民法院与管理人的处理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
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像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遗留事务的处理
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应于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但是,破产案件中若存在债权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等情况,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继续办理破产案件的遗留事务。
特殊情况
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的,或者无财产可供分配完毕而终结时,自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发现破产案件中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或者债务人的董、监、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应当追回财产的。
发现破产人有 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
无法清算破产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固定主义(静态)
破产程序启动时所有财产
膨胀主义(动态)
我国采用膨胀主义
破产程序启动时所有财产+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新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出资人因出资分期缴纳期限未到而没有缴纳认缴出资、出资缴纳期限已到而没有缴纳或者全部缴纳认缴出资
广义上还包括缴纳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情况
债务人的董监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管理人负有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责任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维护债务公平清偿的目标,防止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偏袒性清偿
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限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破产撤销权是依民法撤销权的原理产生的
予以撤销的情况
无常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财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有以下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
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特别取回权
不适用合同加速到期予以返还等规定
出卖人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
抵销权
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
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
债权人应当在最终分配前向管理人主张破产抵消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
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因程序进行而支付放入各项费用的总称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应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其他债权的受偿权
转设有的担保权而支出的费用,可从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中支付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概念
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意义
确定有权参加清偿的债权人的范围,确定不同债权人间的清偿顺序,做到对多数债权人的有序、公平清偿
申请期限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流程
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人的代位权
职工劳动债权不必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特别规定
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债务人
债权人
破产债权的确认
管理人应当对所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
凡未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均应在审查之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可直接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债权人会议
概念
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知情权、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人民法院召集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的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职权
监督管理人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重整程序
债权人与债务人均可提出
概念与意义
重整是指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股权、营业、资产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还能救,有必要救
体现出《企业破产法》的拯救功能
特征
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多元化
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
担保物权受限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
重整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企业应上交重整可行性报告
地方政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对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机制与标准
针对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信息保密和披露问题
重整期间
定义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
财产管理管理与营业事务执行
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
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运营
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为使债务人自行管理能够跟更为简洁、顺利、低成本进行
其他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
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
宣告破产(满足下列清况之一)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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