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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下图对法律适用概述、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形、国际民商事仲裁、国际民商事诉讼和区际法律问题等五个章节的脉络进行了梳理。本图还包括一些法考的考点和记忆方法,希望对你有用。
编辑于2019-11-11 04:48:35国际私法呦~
第一章:法律适用概述
考点一:涉外民商事的主体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
1.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2.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
二、涉外民商事主体的国籍和住所的判断
1.拥有多个国籍的外国自然人的国籍认定: 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
经常居住地
(1)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
(2)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除外。
2.法人的认定:
(1)国籍:设立登记地
(2)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经常居住地:主营业
考点二:冲突规范
一、概念
冲突规范=找法 准据法=实体法
1.冲突规范就是法律适用规范。
2.冲突规范不是管辖权规范,管辖权规范解决法院能否受理案件的问题。
3.准据法
(1)定义:经过冲突规范系属的指引所找出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2)外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区际法律发生冲突),适用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冲突规范的分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或某区域的法律
2.双边冲突规范:根据系属和具体情况推定适用哪国或哪地区的法律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多个且同时适用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多个但只选一个适用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单边vs双边:一个连接点,但是连接点是否明示国别 重叠vs选择:>2个连接点,是“and”还是“or”
考点三: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定性
1.定义:又称识别或归类,是指判断案件的法律性质。
2.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 案件涉及多个涉外民事关系时,法院应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3.法院对案件性质认定的过程是识别,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不是识别。
二、反致
1.分类
广义的反致
1. 转致:甲☞乙☞丙
2. 直接反致(狭义的反致):甲«乙
3. 间接反致:甲☛☛☛乙 ↖丙↙
4.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甲☛乙«丙
对受案法院来说
“折腾出去”叫转致
“折腾回来”叫反致
2.我国拒绝反致和转致,只适用依据冲突规范找到的外国实体法, 不适用外国法律适用法(即冲突规范)。
三、外国法的查明
(一)查明义务
1.当事人没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查明;
2.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当事人查明。
(二)查明途径
当事人提供、
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国中央机关提供、
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
外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
(三)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的情形
1.法院通过上述途径都不能获得外国法律;
2.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
(四)不能查明的后果
适用中国法律
(五)确认外国法
1.当事人对外国法的内容的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2.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法院审查认定。
四、公共秩序保留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国法。
五、直接适用的法
国内法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包括
劳动者权益保护;
食品或卫生安全;
环境安全;
金融安全;
反垄断;
反倾销。
一保两反三安全
六、法律规避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接点,规避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俊俊温馨提示
在四种情况下,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会适用中国法:
①不能查明外国法、 ②适用外国法损害我国公共利益、 ③涉及到“一保两反三安全”、 ④规避我国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形
考点一:一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1.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了可以协议选择,当事人才可以选择法律,否则无效。
2.一般应明示选择要适用的法律。 例外:各方援引了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当事人做了选择。
3.当事人最迟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or变更选择要适用的法律。
4.一方当事人以 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引起争议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突破实际联系的范围)
5.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都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起兜底作用)
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无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点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
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
②依经常居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依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
③宣告失踪or宣告死亡——自然人经常居所地
④人格权的内容——权利人经常居所地
☂俊俊温馨提示
在我国,与自然人人身密切相关的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内容...)原则上均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组织机构、 股东权利义务
登记地法律;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即经常居所地)法。
考点三:物权的法律适用
通常情形
❶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
❷动产
协议选择→法律真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
☂俊俊温馨提示
判断动产物权“法律事实发生时”应考虑的是“新物主”获得该物的事实发生时,而非“原物主”丧失该物的事实发生时。
特殊情形
❸运输中的动产
协议选择→运输目的地法
❹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or其他最密切联系的法
❺权利质权
质权设立地法
❻船舶物权
1.原则上适用船旗国法; 2.优先权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3.光船 租赁之前/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
❼民用航空器
1.原则上适用国籍登记国; 2.优先权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考点四:债权的法律适用
一、合同之债
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外
1.在中国境内履行的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适用中国法律。
☂俊俊温馨提示
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 ②至少一方当事人为中方。
2.消费者合同
消费者选择(只能选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未选择,看经营者
有经营→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无经营→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3.劳动合同
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 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4.劳务派遣合同
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or劳务派出地法; 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or劳务派出地法。
二、侵权之债
基本原则
按顺序适用
1.意思自治优先
2.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
3.侵权行为地法
例外
船舶或民用航空器侵权
第一步:看碰撞船舶是否同一船旗?
是®共同的船旗国法
不是®第二步
第二步:看碰撞地在哪里?
一国内水or领海 Þ 侵权行为地法 公海 Þ 法院地法
☂俊俊温馨提示
在做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题目时,要看清楚题目问的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指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适用®按照上文1的顺序确定即可; 还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限额的法律适用®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应适用法院地法。
产品责任
被侵权人选择(只能选 主营业地 or 损害发生法院地 法)
未选择,看经营者
有经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无经营®侵权人 主营业地法 or 损害发生地法
考点五:婚姻、家庭与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婚姻和夫妻关系
结婚
程序要件(满足一个即可)
A.婚姻缔结地法、B.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C.国籍国法
实质要件(按顺序)
①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②共同国籍国法® ③婚姻缔结地法
离婚
协议离婚(按顺序)
①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 ②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③共同国籍国法® ④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按顺序)
①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②共同国籍国法
财产关系(按顺序)
①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 ②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③共同国籍国法
总结
1.如果夫妻双方即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夫妻关系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兜底性原则)来确定法律适用问题。 2.广义的夫妻关系(包括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关系、离婚)法律适用的共同规律: (1)首先,只有离婚协议和夫妻财产关系允许意思自治,但又都限制意思自治; (2)其次,法律适用基本上是按照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Þ共同国籍国法Þ行为地法(夫妻关系为最密切联系地法)的顺序确定。 3.婚姻手续是满足多法之一就有效。 4.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二、父母子女、抚养和监护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抚养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收养
条件和手续:收养人+被收养人 经常居所地法
效力:收养时 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解除:收养时 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法院地法
监护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拓展:1.父母子女关系、抚养、监护的法律适用都体现了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2.父母子女关系应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时,才适用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3.抚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夫妻之间的抚养。
三、跨国收养的相关事项
1.《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1)公约适用范围:①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的经常居住地在不同缔约国; ②适用于产生永久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
(2)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构(我国是民政局)。 收养人向其经常居住地中央机关申请,最终要得到两国中央机关同意。
(3)任何人不得从跨国收养中获取不适当的金钱/其他收益,but 可以收取合理费用。
2.《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应当通过外国收益组织向中国收益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2>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3>外国人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俊俊温馨提示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简化记忆:应当转交申请;亲自;书面
四、继承
法定继承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继承
遗嘱方式(有一即可):立遗嘱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or国籍国法、遗嘱行为地法(共5个)
遗嘱效力(有一即可):立遗嘱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or国籍国法(共4个)
考点六:商事关系和其它的法律使用
票据
出票记载事项、背书、承兑、付款、保证:行为地法; 支票的出票,经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
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权利保全程序:付款地法
信托:协议选择Þ信托财产所在地法 or 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代理
代理的外部关系:委托代理可以协议选择®代理行为地法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委托代理可以协议选择®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时效:和案件适用的法律一致
共同海损理算:理算地法
考点七:知识产权的法律使用
归属和内容:被请求保护地法
转让和许可:参照合同的一般情况
合同之债
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外
1.在中国境内履行的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适用中国法律。
☂状元点拨
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 ②至少一方当事人为中方。
2.消费者合同
消费者选择(只能选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未选择,看经营者
有经营→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无经营→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3.劳动合同
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 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4.劳务派遣合同
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or劳务派出地法; 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or劳务派出地法。
侵权:协议选择法院地法Þ被请求保护地法
☂状元点拨
不要把知识产权的“被请求保护地”理解为“法院地”。 知识产权的被请求地在题干中通常表达为“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了其在{哪里}的知识产权” or “原被告就{哪里}的知识产权”发生诉争。
第三章:国际民商事仲裁
考点一、国际民商事仲裁协议
(一)认定机构
1.仲裁机构和法院都有权认定; 2.一方请求仲裁机构,另一方请求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二)申请时间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俊俊温馨提示
一般而言,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例外的是,根据“贸仲规则”,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书面提出。
(三)适用法律
1.意思自治——仲裁机构所在地法/仲裁法——中国法
(四)我国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当然无效的情形
1.因主体、订立手段、约定内容不合法而无效; 2.约定可仲裁也可诉讼。
可能无效的情形 (能否达成补充协议)
①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or约定不明确; ②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or约定不明确。
(五)法院认定无效的内部报告制度
逐级上报至最高院; 在最高院答复前,可暂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关联记忆:我国法律对仲裁机构约定是否明确的判断
1.视为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
(1)仲裁机构名称不明确,但是能够确定; (2)只约定了仲裁规则,但是通过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 (3)仅约定了仲裁地且该地区只有一个仲裁机构。
2.视为约定不明确,但可以补充协议:
①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 ②只约定了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规则也不能确定仲裁机构; ③仅约定了仲裁地但当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
考点二、国际民商事仲裁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
受理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 的 中院。 应否提供担保? 应当提供,否则驳回申请。
证据保全
受理法院:证据所在地的中院。 应否提供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须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不提供担保。
考点三、《2015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一)香港贸仲特别规定
贸仲香港中心受理依据
1.当事人约定提交贸仲香港中心仲裁; 2.or 提交贸仲在香港仲裁。
香港贸仲性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①仲裁地为香港; ②仲裁程序适用香港仲裁法(一般规则为“适用贸仲规则”); ③仲裁裁决属于香港仲裁裁决。
对仲裁协议/仲裁管辖权的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一般规则为“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二)多份合同的合并仲裁
(同时满足)合同、交易、仲裁协议相同/相容。
(三)变更请求和追加当事人 (“可以”同意,并非“应当”同意)
申请时间
变更请求——组庭后; 追加当事人——组庭前/组庭后。
有权决定的机构
变更请求——仲裁庭; 追加当事人——贸仲委。
考点四、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保留:我国只承认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
☂俊俊温馨提示
中国只承认:其他缔约国+商事仲裁裁决,包括临时仲裁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间争端的仲裁裁决or国家和私人间争端的仲裁裁决均不能依《纽约公约》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
申请人:当事人
期间:
2年
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 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 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 的中院
执行程序:
1.当事人申请,法院2个月内裁定; 2.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3.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院审查。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
关联记忆: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
中国仲裁裁决
国内仲裁裁决——有权撤销(《仲裁法》#58),可撤销事由有6项; 涉外仲裁裁决——有权撤销(《仲裁法》#70),可撤销事由有4项。
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法律依据的差异:
①能否因实体问题(伪造证据、隐瞒关键证据...)撤销? “国内”行、“涉外”不行; ②能否因仲裁员道德问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撤销? “国内”行、“涉外”不行; ③都能因程序问题撤销,但措辞不同。“国内”可称 程序违法、 “涉外”只能称程序违反仲裁规则。
外国仲裁裁决
(1)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拒绝承认和执行; (2)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相同。(4项)
第四章:国际民商事诉讼
考点一、外国民事主体在华的诉讼地位
一、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护照等身份证件
企业、其他组织:
两份证明
1.企业/组织的身份证明; 2.代表参与诉讼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手续
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条约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二、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委托律师
必须委托我国律师(本国律师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使领馆官员
若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以个人名义,在诉讼中不享有特权与豁免; 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律师/诉讼代理人,以外交代表身份,享有特权与豁免。
三、外国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手续要求
1.法官见证下:无须履行其他手续; 2.中国境内: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3.中国境外(同“企业身份证明”):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条约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考点二: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
一、涉外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其他财产纠纷:
被告在中国无住所,如果相关行为/地点都在中国,则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实际联系原则)
条款的目的是强化我国法院的管辖权,基本上“沾边就管”。
2.离婚案件: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均为中国籍)
①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 婚姻缔结地/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法院;
②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 一方原住所地/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
③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
④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 原告/被告原住所地法院;
⑤已经离婚并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
二、书面协议管辖
1.《民诉法》#34:“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but 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行使书面协议管辖权的三点限制:
①限于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协议选择的法院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意思自治原则在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中运用的区别:
选择管辖法院:①是否受实际联系原则限制?——受;②是否必须书面?——是。
选择法律适用:①是否受实际联系原则限制?——不受(除非法律明文限制);②是否必须书面?——否。
三、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俊俊温馨提示
1.在中国境内履行3种与外资有关的合同纠纷,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只能适用中国法; 2.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but可以协议选择外国仲裁机构仲裁; 3.若者3 种与外资有关的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也不是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四、我国法院不方便管辖
我国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起诉要同时具备:
A.被告提出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or 提管辖异议; B.没有由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C.非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D.不涉及中国国民利益; E.主要事实未发生在中国,且不适用中国法,中国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重大困难; F.外国法院有管辖权且更方便。
总结:此处无需将六个条件都背下来,只要知道条件不止一个,以及是“可以”驳回起诉。
五、平行诉讼管辖
(1)法院已受理外国判决承认申请、已作出承认裁定? —— 再诉不予受理。
(2)法院已裁定不予承认外国判决? ——无权再申请承认,but 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未申请承认外国判决?—— 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
(4)法院已作出判决? ——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裁判。
考点三、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协助
一、域外文书送达
我国向外送达
①国际条约; ②外交途径; ③使领馆(向中国人); ④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 ⑤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 ⑦公告(兜底方式,3个月); ⑧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俊俊温馨提示
①和②不能同时并用。
外国向我送达
送达途径: 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
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1.有关期限已过; 2.专属管辖; 3.未附有中文译本。
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二、域外取证
1.代为取证:
①以条约为基础; ②以请求书的方式进行; ③通过被请求国指定中央机关(我国:司法部)转递; ④仅限于调取司法程序(不包括行政程序)的证据。
2.使领馆取证:
向其本国公民,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4.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三、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
申请人:当事人/外国法院
期间: (同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2年
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 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 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外国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件
1.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互惠关系为基础; 2.若依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离婚判决,即使符合条件,也只承认其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第五章:区际法律问题
考点一、区际文书送达
一、方式
除了前述域外送达提到的方式外,涉港澳台的送达都可以委托送达,对台送达还有向指定代收人的送达。
二、对接机关
1.涉港:内地高院«香港高院、内地最高院®香港高院; 2.涉澳: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内地最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3.涉台:内地高院«台湾有关法院。
三、其他考点
1.委托书应以中文文本/中文译本提出。
2.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绝送达请求:司法文书确定的期日已过;享有专属管辖权;不承认对该事项起诉的权利。
3.受托方对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责任。
4.受托方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2个月内要完成送达。
5.委托方无须付费,但需承担法院实际产生的费用。
考点二、区际调取证据
涉港
1.对接机关
内地高院«香港政务司行政署 内地最高院®香港政务司行政署
2.文本:需要中文文本,没有就中文译本。
3.取证范围:只能用于相关诉讼。
4.费用:一般性开支不收费,but 非一般性开支(翻译、专家、鉴定、应委托方要求的特殊方式取证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要收费。【送达也是如此】
5.完成期限
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尽量6个月内
6.方式
如不违反本地法律,可以同意按照委托方请求的特殊方式取证。
委托方法院请求其司法人员、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律代表)在取证时到场,以及参与录取证言的程序,受托方可以依本地法律同意。 同意批准的,其应将取证时间、地点通知委托方联络机关。
涉澳
1.对接机关
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最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2.文本:需要中文文本,没有就中文译本。
3.取证范围:只能用于相关诉讼。
4.费用:一般性开支不收费,but 非一般性开支(翻译、专家、鉴定、应委托方要求的特殊方式取证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要收费。【送达也是如此】
5.完成期限
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6.方式
如不违反本地法律,可以同意按照委托方请求的特殊方式取证。
委托方法院请求,受托方法院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 委托方法院提出要求,受托方法院应将取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委托方法院。
考点三、对港澳台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一、对港澳台法院裁判的认可与执行
涉港
(1)范围:
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判决 (不包括雇佣合同和个人消费合同纠纷)
(2)受理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院。 不得向内地多个法院申请。 香港:高等法院。
(3)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
能。 分别执行,不超过判决总额。
(4)语言
向内地提交中文文本/附中文译本。
(5)救济
内地: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香港:上诉
(6)申请期:2年
涉澳
(1)范围:
民商事判决(包括劳动案件)、 刑事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
(2)受理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院。 不得向内地多个法院申请。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3)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
不能。 but 可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
(4)语言
相互提交中文文本/附中文译本。
(5)救济
内地: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澳门:上诉
(6)申请期:2年
涉台
(1)范围:
民事判决、 刑事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
(2)受理法院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or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 中院/专门法院。
(3)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
无
(4)语言
无
(5)救济
内地: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6)申请期:2年
二、对港澳台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涉港
<1>受理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 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2>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
不能。 只有执行不足,就不足部分才能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3>申请前:2年
涉澳
<1>受理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 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2>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
能。 仲裁地法院应先行执行。
<3>申请前:2年
涉台
<1>受理法院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or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 中院/专门法院。
<2>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
无
<3>申请前:2年
考点四、域外和区际司法协助的总结
1.都可以使用平行诉讼。
2.外国/港澳台的判决/裁决已被我国法院承认/认可,向大陆法院起诉,大陆法院不予受理;
3.向大陆法院申请承认/认可or执行外国/港澳台的判决/裁决,而大陆法院已经受理了申请,再向大陆法院起诉,大陆法院不予受理;
4.大陆法院做出不予承认/不予认可的裁定后,不得再次申请,but可以向大陆法院起诉;
5.未向大陆法院申请承认/认可,可以向大陆法院起诉;
6.仅申请承认/认可而未申请执行裁决/判决的,大陆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7.不能同时向大陆多个法院申请,若是如此,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受理;
8.专属管辖不是我国拒绝协助送达、协助取证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but可以是拒绝承认/认可or执行外国/港澳台法院判决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