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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归责 期末考试来了,整理上课的PPT,希望有用。
编辑于2019-12-14 09:13:29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归责
2.1 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形态
一、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引发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人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
2.非人法律事实
(1)事件:各类伤害事故 (2)状态:持续的侵害、妨害、危险
二、侵权行为形态
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
1.侵权行为形态的客观性。 2.侵权行为形态的法定性。 3.侵权行为形态的交叉性。
(一)一般侵权行为形态与特殊侵权行为形态。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是指在归责基础、抗辩事由和责任分担等方面具有特殊性的侵权行为。
(二)积极侵权行为形态与消极侵权行为形态。
积极侵权行为是指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
(三)单独侵权行为形态与数人侵权行为形态。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单独的一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素人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2.2 《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体系
一、归责
归责,就是确定以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对被侵权人进行救济的侵权人,即将侵权责任归于民事主体。归责的对象是民事主体,非民事主体不能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依据的是法律事实,包括民事主体的行为致害,也包括各种民事主体保有的动物、物件致害,还包括缺陷产品,交通事故,医疗损害,污染环境等复杂法律事实。
归责基础是对归责依据的抽象总结,体现了侵权法的价值判断论证方式,即应以主观过错,客观危险或者其他价值判断要素,如产品缺陷,作为限制民事主体自由,苛加其责任的正当性理由。
二、归责原则
规则原则是指确定民事主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
1.规则原则体现的是规则基础,规则基础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性理由,指导归责原则体系的设计。 2.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律规范设计的基本准则,而不是具体的侵权法律规则。侵權責任只能基於具体的侵权法律规则承担。 3.归责原则的设计以主观过错为中心,解决的是诉讼双方对被告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证明负担和证明效果问题。
三、《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归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非过错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四、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主要的正当性基础,以过错的有无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为标准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一般侵权行为类型,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规则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以主观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正当性基础,其核心是对行为人自由的保护, 3.过错责任原则中对行为人过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
1.裁判规范价值:确定侵权责任,救济侵权损害。 2.行为规范价值: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标准。 3.社会规范价值:纠正侵权行为,预防损害发生。
五、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从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以过错作为规则基础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仍然是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正当性基础,但过错的证明责任被分配给了行为人一方。这使得在诉讼中被侵权人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 过错推定责任,以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为限,不宜称为原则。
六、非过错责任
(一)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到非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106条第3款【无过错责任原则】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非过错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非过错责任
非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满足了法定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就由法定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非过错”本身不构成归责基础,而具体的非过错的归责基础又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宜使用“非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
七、公平责任不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上列举的公平责任类型
【见义勇为的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共同风险分担公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无民、限民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失去意识致害的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的/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害补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公平责任的概念
公平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根据抗辩事由本应免除侵权责任,但如果完全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害不尽公平,而例外承担的补偿责任。
2.3 侵权责任归责基础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