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第二章(老师版):行政主体
行政法老师版第二弹来了~有相关考试需求的同学可以看看,因为上课笔记,只是记个大概,如有需要请听李老师的课哦,未经授权禁止盗版转载~
编辑于2022-05-28 20:47:02行政主体
定义以及判断标准
备注: ①判断标准注意事项: 1、具有立法权、监察权、审判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诉讼主体,如:人大、法院、监察委员会 2、相关行政主体在参与活动中没有行使行政职权,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3、相关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必须以自己行政机关的名义直接对相关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才有资格成为行政诉讼主体(谁盖章谁被告) ②注意: 一、行政主体可以包括经过地方法规规章予以授权的相关的国营企业与相关机构,例如:地铁国营企业、律师协会、村委会。 二、
行政注意是指具有独立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的名义,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理解:原则上,自然人不得成为行政诉讼主体
判断标准
权
自己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
名
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盖章、署名)
行政诉讼主体判断标准:谁盖章,谁被告
责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
相关衍生概念
行政相对人
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行政相关人
并非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但其权利义务会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主体概念演变
官
行政管理
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
被告
被告型第三人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
第三人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民
行政管理
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
行政诉讼
原告
原告型的第三人
行政复议
申请人
第三人
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
类型
行政机关
备注: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原则上没有独立的行政职权,内设机构一般无行政主体资格;部门规章授予内设机构行政职权的情形除外 2、行政机关在所有诉讼中不一定都是行政主体;在没有动用职权从事活动的情形下,有可能是民事主体 3、非政府组织如若想要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它形式的授权,归于无效授权
中央
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
注意: 在一届政府***之内,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需要提醒的是,应当是组成部门保持稳定,而不是国务院的行政机构保持稳定; 例如:议事协调机构不需要在一届政府***内维持稳定,协调工作结束后即可解散
组成部门
职能
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名称
部
委
行
署
举例:审计署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职能:主管特定业务
举例
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能源局:由发改委管理
直属机构
职能
主管国务院的某项的专门业务
主要机构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特设机构)
银保监会(直属事业单位)
证监会(直属事业单位)
办事机构
职能: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项事项
主要机构
侨务办
港澳办
研究室
议事协调机构
职能: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协调任务
主要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的人员编制问题: 机构本身不具有编制,因为其无实际性职能; 议事机构人员本身具有编制,编制系原单位编制
国防动员委员会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学委委员会
办公机构
职能: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主要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机构设置
理解记忆:去掉一高一低,其余均为国务院审批 1、一高: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批; 2、一低:处级内设机构——本行政机构自行决定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主要内容:设立、撤销与合并程序
提出:国编办提出方案,常务会议通过,总理提请
决定与批准:由全国人大或常务委员会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直属机构
办事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
特征: 1、无独立编制 2、不得设立司级、处级内设机构 3、不对外承担管理职能 4、除紧急情况经国务院同意之外,一般也不能对外规定行政措施
司级内设机构
设置
设立撤销与合并程序
提出:由国编办提出方案
特殊情形:司级内设机构——方案由国编办审核
决定与批准:国务院
处级内设机构
设立撤销与合并程序
提出:按年度国编办备案
决定与批准:该行政机构自行决定
二者之间设置的区分
处级行政层级较低,可以由部内自行规定
司级行政层级较高,应当由国务院规定
编制管理
编制
确定时间: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
编制主要范围
“三定方案”: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
人员数量定额
领导职数
编制方案的内容
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编制增加或者减少
审核:国编办
批准:国务院
地方
省市县政府及其
乡镇政府
工作部门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
定义
派出机关是指有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特征
政府派出去的,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自己为被告
分类
行政公署
设立机关:省、自治区政府
批准机关:国务院
必要时设立
区公所
设立机关:县、自治县政府
批准机关:省级政府
必要时设立
街道办事处
设立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
批准机关:上一级政府
派出机构
定义
派出机构是指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特征
政府工作部门派出去的,有行政主体资格
是否为行政主体的判断
遵循:幅度越权,自己为被告;种类越权,派出部门为被告
分类
派出所
设立者
公安局
行政职权
1、拥有了罚款的权力决定了派出所在罚款上成为行政主体,可为被告 2、若派出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拘留等),则公安局作为行政主体,成为被告
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所
设立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职权
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所
设立者:税务局
行使职权:2000元以下罚款
主要机构及其设置程序
1、地方政府对于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政府进行批准 2、议事协调结构由于本身没有编制,无设立司处级内设机构,不涉及专门的财政供给,因此其的设立由本级政府决定即可 3、对于地方政府的设立、撤销、合并程序的理解记忆: ①工作部门——上一级政府批准 ②议事协调机构——本政府批准 ③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
地方政府行政机构
程序
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
本级政府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限制条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
程序
本级人民政府即可决定
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
程序
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
由该行政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职责争议的解决
程序
两个行政机构主动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编制管理
备注: 1、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地方政府编制管理理解与记忆: 模板:编制——提出方案的机构——批准与决定
三大原则
编制管理原则
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
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
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不得互相混用、挤占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编办拟定,报备国编办审核,由省政府发布
行政编制总额管理原则
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政府提出,经过国编办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
行政编制的调整原则
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编办报请国编办审批
主要体系
起诉所属法院规则: 1、地方县级人民政府以上的行政机关,前往中院起诉 即:县政府,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 2、政府权能部门,前往基层法院起诉
国务院
公安部
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
县公安局
条块管辖
同时接受政府与上级管辖
省政府
市政府
有关市政府的概念辨析: 1、直辖市政府:直接接受中央管辖,与省政府同级 2、设区的市政府:有设行政区、县政府的市政府,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不设区的市政府:无设立行政区、县政府的市政府,与县政府同级,不能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3、政府与政府的职能部门的区分: 政府是实行综合权能的行政部门,对所有的行政事务都可行使行政权 政府职能部门只能就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
县政府(区政府)
乡政府(镇政府)
国安部
省国安国安厅
市国安局
条条管辖
同样适用的机构
金融
外汇
海关
税务
国安局与同样适用的行政机构并不受政府管辖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注意: 应当与行政文件委托的组织相区分: 行政文件委托的受托方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不得成为行政主体(谁委托,谁被告)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
行业自治组织
人民团体、社会团体
基层自治组织
村委会
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