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第五章(老师版):行政规范性文件
李老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新鲜出炉 (由于时间问题和笔记整理问题,第四章会晚点发) 未经授权下载后不要外传!!
编辑于2022-05-30 21:08:05行政规范性文件
概念
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文件的行为
特征
适用对象不特定
行为做出之时想要约束的对象范围不能明确固定下来
可以反复适用
针对同等情况可以反复适用该文件作出相应处理
种类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
制定权限
备注: 1、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原则等,且被授予的权力不得转授 2、授权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务院应在期限届满6个月前报告实施情况,并提出是否制定有关法律或者继续授权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权限范围
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
宪法T89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法条内容: 《宪法》T89: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备注: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不得制定行政法规
通常名称
一般情况下的行政法规
条例
办法
规定
经过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
暂行条例
暂行规定
制定程序
立项
立项机构:国务院下属机构
建议机构:司法部
建议形式:向社会公众召开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其余职能
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备注: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起草
起草主体
备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相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组织起草:国务院
起草:司法部(司法部也可以协助起草)
听取意见
意见范围
有关机关
组织
人大代表
社会公众
听取形式
座谈会
论证会
听证会
意见要求
草案向社会公布
例外情形
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情形
咨询论证
论证咨询范围
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
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工作协调
协调内容
起草部门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
涉及部门分工、行政许可、税收优惠政策
重大决策问题
重大决策范围: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需要国务院作出决定的
决策主体:国务院
送审稿签署及其报送
签署
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部门主要负责人
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法规送审稿: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联合签署
报送
报送要求
附上说明及其有关材料
审查
审查主体
司法部
征求意见
征求对象: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等各方面意见
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咨询论证
论证范围: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
论证形式
座谈会
论证会
听证会
可以组织听证会的情形
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
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
委托研究
协调意见
适用情形
有关部门存在不同意见
司法部进行协调
存在较大争议
较大争议致使无法达成一致的
国务院领导协调
国务院决定
委托专家、科学教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协调结果
缓办或者回退
适用情形
时机尚不成熟
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未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各相关部门同意
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上报送审稿有程序缺陷
形成报告
司法部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做出说明
决定
方式
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说明情况
说明主体
国务院法制机构(司法部)
起草部门
公布
签署
例外情形: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
总理签署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
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司法部报请总理签署
公布:国务院签署公布
公布载体
国务院公报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
标准文本
在国务院公报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
施行
一般情形
公布之后30日内
特殊情形
公布之日起实行
涉及范围
国家安全
外汇汇率
货币政策
公布后不立即实行有碍于行政法规施行的
备案
期限
公布后30日内
备案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释
国务院解释
适用情形
行政法规需要确定进一步含义的
行政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行政法规依据的
申请者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省级人民政府
解释主体
国务院
效力
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司法部解释
适用情形
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
申请者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司法厅/司法局)
解释主体
国务院司法机构
效力
适用于行政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特殊情形
暂时调整/适用
内容:国务院可以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一定期限内部分地区暂停调整或者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立法评估
司法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法规中有关部分进行立法后评估
效力
立法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的重要参考
行政规章
种类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国务院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
举例: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部分直属事业单位
举例:证监会、银保监会
制定权限
无上位法依据
设立原则:不得设立减少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决定
形式
部务会议
委员会会议
载体
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标准文本
本部门公报
国务院公报
地方政府规章
备案
备案周期:公布后30日内
制定机关
省级政府
设区市政府(自治州政府)
制定权限
设区市政府规章
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
无上位法依据
设立原则:不得设立减少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报请立项
政府部门
下级政府
决定
决定形式
政府常务会议
政府全体会议
公布载体
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报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标准文本
本级人民政府公报
备案
省级政府
司法厅/局向本级人大常委会
设区市政府
省人大常委会
本级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
国务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与命令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备注: 1、这里指的时规范性文件指的是规章以下的部门规范文件,俗称红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