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第七章(老师版):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行为、财产、名誉等形式制裁的行政行为。
编辑于2022-05-31 22:18:31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已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理解: 1、行政处罚一定具有惩罚效能,因此征收相关管理费(如排污权等)不具有惩戒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
判断标准
行政性
内容: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
对象:外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惩戒性
目的:制裁、惩罚
终局性
内容:行政处罚是指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上(权利义务)做出的最终的、确定的安排
备注: 1、部分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时应当就附有明确的实施期限
特征
负担性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
种类
声誉罚
警告
训诫
通报批评
公示黑名单
主要手段:降低被处罚人社会评价
财产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备注: 1、违法所得包括被处罚人从事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性利益(成本+利润) 2、没收非法财物指的是没收被处罚人用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模具等
主要手段:剥夺被处罚人一定数量的财产为内容
资格罚
降低资质等级
暂扣许可证件
吊销许可证件
备注:吊销必须附有期限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主要手段:限制或者剥夺被处罚人从事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为内容
人身罚
行政拘留
单个:≤15日
合并:≤20日
驱逐出境(外国人)
主要手段:限制被处罚人人身自由
设定
概念
是指有权国家机关通过指定立法文件的方式创设行政处罚事项、赋予行政机关处罚权力的立法活动
种类
法律
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创设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备注:可设定暂扣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意外的许可证的处罚措施
部门规章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罚款数额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罚款数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
设定原则
下位法创设规则
类比于行政许可下位法创设规则
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及于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进一步调整、具体化规定
行为: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种类: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不得上调或者下调行政处罚的幅度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补充传设权
行政法规
条件: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程序
目的:制定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形式:听证会、论证会
要求: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性法规
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程序
目的:制定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形式:听证会、论证会
要求: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评价程序
评估主体
国务院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实施
主体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前提:拥有地域管辖权与级别管辖权
集中实施处罚权(综合执法局)
决定主体
国务院
省级政府
例外情形
中央垂直领导:本部门行使
金融
外汇
海关
税务
国安
限制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国安机关
被授权组织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对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名义: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
法律责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
备注:可以是事业单位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
对象: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具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方式:书面委托
名义:委托机关的名义
责任:谁委托,谁被告
委托公开:向社会公布
管辖规则
级别管辖
原则
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处罚权力下放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决定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
下放权力: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承接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布决定以及后续管理
向社会公布
后期定期评估+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地域管辖权
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
备注:“违法行为发生”包含结果发生地
管辖权竞合
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管辖权争议
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协助
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给予协助
行刑衔接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移送司法机关
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机关处理
实施规则
不处罚
人员范围
无责任能力者:未满14周岁+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情节轻微者: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者:及时改正情形
无主观过错: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处罚时效已过者
时效:2年
备注:若2年内立案调查了该违法行为,则依旧可以做出处罚决定
限制: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5年以内不被发现
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不重罚
情形范围
14~18周岁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受到胁迫或者诱骗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
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急于两次以上的罚款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红给予处罚罚款的,按照数额最高的规定处罚
不乱罚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基准裁量,并向社会公布
过罚相当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从快从重处罚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一般规定
先查证后处罚
查证:指的是查明违法事实
执法公示
公示内容
实施机关
立案依据
实施程序
救济渠道
正当程序
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否则,不得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回避规则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普通程序
备注: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全过程文字或者录像记录,归档保存
立案
发现相对人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调查
人数:2人
均具有执法资格
出示证件
应当出示证件
抽样取证(比例原则)
电子取证
电子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
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认其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
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审核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符合要求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变相剥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先行登记保存
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条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期限:7个工作日
审核
审核情形
备注:审核人员应当通过国际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并经过听证程序
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决定
主体:行政机关负责人
例外:案情复杂或存在重大违法——负责人集体讨论
依据: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例外: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
形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期限:立案之日起≤90日,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公开
前提:处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效力无效情形:3日内撤回信息并说明理由
送达
当事人在场:当场送达
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民诉法》规定送达
当事人同意并且签订确认书
也可用电子形式送达决定
简易程序
特征
当场决定
当场送达
时候备案
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公民200以下,单位3000以下罚款
警告
限制:执法人员需要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适用范围
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
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启动方式
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听证权利
处罚机关不主动组织听证程序
其他行政处罚是否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只有菜量
期限
申请期限
告知后5日内
告知期限
听证前7日
回避
实体回避
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主持人
程序回避
在听证前参与调查程序的人不得担任主持人
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原则上公开进行
代理
当事人可指派1~2人代理
代理人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终止听证
内容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提出陈述与申辩
笔录
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
案卷排他效力:参考信这个和那个强制措施
费用承担:行政机关
执行
执行原则
缴罚分离
处罚机构和缴纳罚款机构分离
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的例外情形: 1、适用范围: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难以前往指定银行缴纳 2、限制: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收据 3、上缴:工作人员自收缴罚款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水上当场收缴自抵达岸边两日起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付至银行
罚款三原则
上缴国库不得私留
不得与考核挂钩
财政不得返还
方式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自愿履行
经济有困难暂缓或者分期
强制执行
利息:每日3%
计算: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
定义
是指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秩序,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行为
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授权主体:派出所
警告
500以下罚款
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备注:被处罚人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外国人)
一般程序
调查
传唤
传唤证传唤行为人
现场发现违法行为人,可口头传唤,但是应当注明
询问
询问查证时间:≤8小时
拘留时长:≤24小时
通知家属:告知传唤原因和住所
询问不满16周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受害人/证人: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到公安机关
检查
人数≥2人
出示工作证件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
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进行当场检查
备注:检查住所必须有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身体必须是女性工作人员
决定
前提:只有本人陈述不得做出决定
形式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副本抄送给受害人
期限:30+30(案情重大复杂,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送达
时限
当场送达
2日内送达(无法当场)
简易程序
范围:警告+200以下罚款
听证程序
吊销许可证
处2000元以上罚款
执行程序
当场收缴
50元以下罚款,被罚人无异议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缴纳罚款有困难
被处罚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事后嘴角难以执行
行政拘留不执行对象
备注:下列主体作出拘留决定,但是不送拘留所拘留
14~16(含14,不含16)
16~18(含16,不含18,系首犯)
年龄大于70(含70)
怀孕或者哺育自己不满1周岁的妇女
暂缓拘留
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提出暂缓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申请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每日拘留200元标准缴纳保证金,由被处罚人近亲属作担保人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人身或者对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控制的行为
特征
目的为预防不好结果发生
结果的临时性或非终局性
类型
制止型行政强制措施
防止型行政强制措施
避免型行政强制措施
控制型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查封
主要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场所或者物品进行就地封存,不准转移和处理的措施
扣押
主要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转移至别的场所加以扣留,不准其占有、使用、处分的措施
冻结
主要内容:限制行政相对人的金融立场流动的措施
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区别
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制裁、惩戒
行政强制措施:制止、预防
阶段不同
行政处罚:具有终局性,是对权利义务作出确定的最终安排
行政强制措施:不具有终局性,只是对权利义务的临时性与暂时性安排
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暂扣执照、行政拘留附有明确的期限
行政强制措施:以达到目的为限,行为实际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强制执行
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特征
依附性
只有基础决定(先在的行政行为)确定当事人义务逾期不履行才有的强制执行的必要
目的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视为了实现基础决定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方式
直接强制执行
备注: 1、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构:公安/国安(拘留处罚)+税务海关(罚款)+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违建房拆除)
主要内容: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直接施加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
主要措施
划拨
拍卖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间接强制执行
主要内容:主要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打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措施
主要措施
代履行
执行罚
备注: 1、执行罚定义:是指一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要求义务人承担一定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
设定
设定情形
创设
备注: 1、无权设定的文书载体: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红头文件)
规定
下位法不得对上位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扩大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创设
类型
法律创设
范围: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内容
限制人身自由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由法律设定的事项
行政法规创设
可以创设的情形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其他非应由法律设定的强制措施
不得创设的情形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冻结存款、汇款
应当由法律设定的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创设种类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程序
起草程序
听取意见
听取形式
听证会
论证会
说明理由
向行政强制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评价程序
设定机关
定期评价
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进行废止
实施机关
适时评价
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社会公众
备注: 1、有关机关需要认真研究并且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向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与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主体
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备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单位行政强制措施
授权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备注:地方法规、规章不得授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授权范围
除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
禁止委托的种类
一律禁止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般程序
内部程序
事前报批:实施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且经过批准
外部程序
人员:2名以上
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见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一句以及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签名/盖章
当事人
执法人员
当事人拒不签名
笔录注明
特殊情形
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
笔录签名:见证人+执法人员
特殊规定
情况紧急
针对人身
当场告知或者实施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且补办批准手续
针对财产
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
实施主体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性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实施对象
可以实施的对象
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实施的对象
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不得重复查封已经被其他国家机关已发查封的设施、场所或者财物
需要额外遵守的实施程序
形式要求
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以及一式两份清单,当场交付、分别保存
实施期限
一般期限:≤60日,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扣除期限
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
实施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
财物保管
行政机关保管
委托第三人保管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赔付的情形
行政机关先行赔付,行政机关赔付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后续处置
违法事实清楚,对违法财物没收
应当销毁,依法销毁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备注: 1、若已经进行了拍卖或者变卖,应当将拍卖或者变卖款项退换给行政相对人 2、若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才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冻结
实施主体
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
实施对象
与违法行为金额相当的存款、汇款
备注:若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不得重复冻结
需要额外遵守的实施程序
实施期限
予以冻结期限
金融机构受到行政机关的冻结通知书
送达冻结决定书的期限
备注:先实施冻结行为,再交付冻结决定书
作出冻结决定后3日内
实施冻结内期限
≤60日,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后续处置
划拨
解除冻结
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
金融机构接到通知立即解除冻结
逾期为作出处理或者解除冻结决定
金融机构至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自行强制执行
法院
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般程序
启动
前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
催告
时间: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前
形式:书面
内容
履行义务的期限
履行义务的方式
涉及金钱给付义务:明确金钱和给付方式
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陈述申辩
当事人收到之后可进行陈述申辩
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作出条件
经过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
作出形式:书面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限制
时间限制
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
例外:紧急情况
手段限制
不得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燃气的方式强迫其履行
备注:对违法的企业生产经营可以采取此类行政决定
标的限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应当公告令当事人自行拆除
强制拆除的条件: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
方式
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减免其加处的罚款/滞纳金
特殊情形
中止执行
条件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且确有理由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众利益
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不再执行
条件
没有明显危害
确认其无能力执行
中止执行满3年后未恢复执行,视为不再执行
终结执行
条件
被执行对象死亡或者消灭,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执行标的灭失的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执行回转
方式
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
无法恢复原状与退还财物:给予补偿
金钱给付义务执行
备注: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间接强制执行
先执行罚
前提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内容: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要求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后划拨/拍卖
前提
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
要求
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
直接划拨款项、拍卖财物
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申请法院划拨款项、拍卖当事人财物
例外情形(即无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构成要件)
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不复议、不诉讼、经过催告不履行的
一般的代履行
备注: 1、人身性义务不得代履行
定义:是指义务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其履行义务,向一义务人收取合理成本费用的执行方式
使用条件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经过催告仍不履行
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行政机关
适用程序
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时间节点:实行代履行前
催告:实行代履行3日前
当事人若履行,则停止履行
派员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
盖章确认
盖章/签名人员
监督工作人员
代履行人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
费用承担
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例外情形
特殊的代履行
适用条件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当事人不能清除的
实施程序
立即实施代履行没有催告程序
新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措施(法院的非诉讼执行)
主要流程
申请
申请条件
主体条件
行政机关自己没有行政强制权
时间条件
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
备注: 1、管辖法院即6个月内不得强制执行,待诉讼时效失效之后再进行受理申请; 2、理解:避免再诉讼期间出现执行后反诉的情形,造成司法权威滥用,避免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
自救济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程序条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10日之内仍未履行义务
管辖法院
向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基层法院认为志新村再困男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上级法院可以决定自行执行或者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提交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决定书
附件:决定的事实、决定的理由、决定的依据
当事人一件以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受理
受理期限
5日内做出答复
不受理的情形
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法院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裁定
审查
形式审查
形式:书面审查
实质审查
审查内容
是否缺乏事实依据
是否缺乏法律依据
其他明显违法并且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裁定
形式审查
7日内作出
备注:是审判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实质审查
30日内作出
送达
实质审查
裁定不予执行:5日送达执行机关
不与执行的救济
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上一级法院30日内作出回复
费用
申请免费
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承担
费用扣除
在拍卖、划拨形式中,费用从强制执行拍卖、划拨后所得的费用中扣除
例外情形
紧急情况
保障公共安全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立即执行
经过院长批准,法院应当自作出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